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 淺談台灣精障死刑審理與判決的困境
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
淺談台灣精障死刑審理與判決的困境
編按:2017年3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發表了《2016台灣死刑判決報告:10位精障死刑犯之判決分析》,這篇文章是黃致豪律師為本報告所寫的導讀。這份分析包含了10個精神障礙死刑個案的分析及點出整體的問題。若要下載報告全文,請至本文末點選網址下載。
黃致豪(執業律師、台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班)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廢死聯盟」)製作2016年台灣死刑判決報告,整理了十件與精神障礙相關死刑案件的資料,依照一定的架構進行分析,並依據分析所得,製作出這次的報告。
報告本身,可以說是2016年廢死聯盟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辦「2016精障死刑判決工作坊」研討過程的進一步分析。
精障者在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
透過「施行法」這種立法技術,台灣在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合稱「兩公約」)加以內國法化,賦予兩公約的內容在我國也至少具備一般法律位階以上的效力(至於有無比法律更高的效力,學說實務上還有不同意見),也在近年來漸漸透過各種配套措施與外部審查,告訴國民與國際社會:台灣確實透過具體的行動,在實踐兩公約。或許也是因為如此,無論法律人與否,漸漸有越來越多人對於「兩公約」可以琅琅上口。
相對於此,比較不為人知的是:台灣其實也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簽署國,一樣也透過施行法,把CRPD的內容賦予我國法律上的效力。可惜的是,身心障礙者,尤其是精障者在法律中的困境,並沒有因此而改善。徒法不足自行;只有立了個施行法,沒有配套、沒有實踐、沒有審查,幾乎什麼問題都沒能解決。
其中尤需行政、司法、立法三權與國民共同關照的議題,特別是精神障礙者在司法中的基礎人權保障,除了長期受到忽略之外,更是嚴重的受到扭曲。
特別是對於涉入刑事犯罪的精障者,這樣的扭曲更形明顯。
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淵的雙重困境
在台灣,大多數人似乎一直以來存有對於精障者廣泛的誤解:
「還記得回家的路,還知道要吃飯、上廁所、停摩托車。這哪裏有精神障礙?」事實上,精神障礙的定義未必會與工作/近期記憶或者基本的認知功能有關;有許多嚴重的精神病患的短期記憶與基本認知功能看不出有問題。
「只是憂(躁)鬱症而已,這不是精神障礙吧。」
事實上,依據精神醫學界的診斷準則,情緒疾患(emotional disorder)也是精神障礙的一類,而且嚴重時有扭曲患者現實感與認知功能的可能。
「說有精神障礙,你怎麼知道他不是裝的?」
事實上,當代的精神醫學透過臨床的心理衡鑑工具、病理學上的統計效度分析、以及專業精神衛生工作者的觀察,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可以準確判斷出某個患者是否「詐病」——就別談就算有詐病,大多數也是有病裝沒病的案例居多的狀況了。
「精神障礙者就像是不定時炸彈一樣,好危險。」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精神障礙者與暴力犯罪或者公共危險並沒有顯著關聯性。
以上幾種反應,都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各式媒體上可能常見的誤解。一言以蔽之,上述的這些反應指出了公民集體對於精神障礙與精障者的形象扭曲與化約:精神障礙,要不是完全失控瘋狂(entirely insane),就是智能嚴重不足;總而言之,在我們貧乏的想像當中,精神障礙者就是不應該有某個面向可以過著一般的生活。
但這樣的化約與想像是錯的,這不僅是誤解,同時也是一種嚴重的社會歧視。
帶著上述這樣的貧乏想像與歧視進入刑事司法,於是我們看到每況愈下的社會論述不斷透過誤解或扭曲精障者的形象與行為,為涉入刑案的精障(或疑似精障)被告,鋪設通往刑場的滑坡。
而辦理這類案件的刑事實務工作者,也往往因為輿論的壓力而無力深入探究在我國憲法、法律以及人權公約的保障架構下,精神障礙者的權益有哪些,應該如何在具體案件之中加以保障,例如:
被告在被逮捕或者接受調查的時候,有「就訊能力」(competence for interview/investigation)嗎?有輔佐人或律師在場協助嗎?以慎刑、節制國家權力為宗旨的刑法在講到「責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內涵時,真的可以用行政法上精神衛生法的觀念來加以理解嗎?刑事訴訟法上的受(就)審能力(competence to stand trial),內涵是什麼,又該如何調查證據?對於被定罪的精障者,在哪些狀況下不應該予以執行刑罰(fitness for execution)?
身為司法實務工作者與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我鮮少看到任何法院有對於上開議題的深入檢討、論述或反思。反而法院為了虛無的「公共安全與社會防衛」想像,不得不對精障犯罪者的生命或自由予以永久剝奪。
這不應是任何一個標榜法治國的民主國家所應樂見的——無論公民在甦醒之前要求對精障被告重罰或永久隔離的聲浪有多麼猛烈。
重新檢視刑事司法中的精神障礙:從鑑定的層級化分析入手
當我們在檢視精障者與精神障礙在司法當中的相關議題時,迄今最常被忽視但或許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關鍵,正是鑑定對於個案與司法刑事政策所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鑑定人與鑑定意見,究竟以何種面目與力道,在影響著每一個有精障議題存在的司法判決?
欲了解這個問題,我們必須有一套系統性的檢視方法,來將每一個鑑定予以解構,讓鑑定的結果及其經過,無論在合法性以及形式與實質的科學性等層面,都可以受到完整的檢視。這正是由我綜合了司法行為科學、司法實務與證據法的見解,在2016年的工作坊當中所提出的檢視架構,我個人則稱之為「鑑定分析的層級化理論」。
本報告的協作夥伴們,在過程中設法利用上開的鑑定分析層級架構來針對每一個個案檢視:個案中對於精障被告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正當無瑕疵?因而做成的罪責判斷是否合乎法律與科學原則?
分析現況的結果,都呈現在這份報告當中。各位會看到這些結論並不令人滿意,特別是對於一個自我標榜為現代化司法的民主法治國家來說。
但至少有了這樣的問題意識之後,我們可以漸漸的面對每一個涉及精障者與精障議題的個案,試圖更深入討論現代公民社會是如何在司法體系當中對待精障者與相關議題。
【下載報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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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nian_si_xing_pan_jue_bao_gao_chu_gao_20170412.pdf | 1.92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