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著看見家暴加害者所受的性別之苦:以李宏基案為例
試著看見家暴加害者所受的性別之苦:以李宏基案為例
文/陳亭亘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家暴及殺害兒童無疑是嚴重的刑事案件,然而面對這樣的悲劇,假使從事後諸葛的角度重新檢視現行系統,或許我們能發現對此一家庭暴力「加害者」(現制度內改稱相對人)的服務/約束,是否有發揮作用,若無,是否系統應加以因應調整,以避免更多類似案件的後續發生?
李宏基家暴殺人一案,依據判決書自述:婚後應妻子要求搬到岳家,並於岳家工作,後因工作不熟悉、進修導致時間很緊、錢也不夠,妻子不說話或是一直抱怨,於是人變得很煩躁,情緒上來就會暴怒打妻子、小孩,同時懷疑妻子有外遇,因而核有保護令一三款,後因拿小孩性命要脅妻子不成被判入監服刑,刑中輔導顯無成效,反而加深其對妻子之恨意及攜子自盡念頭,遂導致最終於孩子幼稚園前爭奪孩子、殺死妻子、後以汽車內二氧化碳與女兒共同輕生之舉。
未能幫助到家庭暴力「加害者」的系統,可能衍生更嚴重的犯行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及兒童權利公約已經推行多年,從判決不難看出這兩個先行的價值已於法界生根,站在人權進展的角度上實應欣喜;然而,透過判決不難看見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系統在時代的演進下,確已產生限制,從當年的鄧如雯殺夫案誕生的婦女及家庭暴力防治系統,基於保護婦女及兒少人權,避免持續受到侵害,因此「恢復家庭」、「促進彼此理解」、「澄清誤會」的功能較弱,同時系統偏重受害者服務、增能,也因此缺少增進加害者對此的理解、協助,在這樣的情況下,家庭暴力加害者通常有困難理解「法何以入家門」、「我做錯了什麼」、「錯的明明是別人,卻整個系統都懲罰我」,因而衍生對整個系統的憤怒,或將此憤怒轉到特定的個人身上,衍生更嚴重的犯行。
同時,因為家庭暴力系統將他們標定為「加害者」,這往往會導致他們一方面難以接受「加害者身分」、二來難以求助,但他們其實亦可能是冷暴力及性別刻板印象受害者,不知如何面對自己在婚姻關係裡的挫敗、失落、工作上的不如意、妻子的冷淡或埋怨,男性受困於性別刻板印象不能輕易求助、輕易示弱的問題,也往往導致整個家庭暴力防治系統更往女性傾斜,缺乏對男性或加害者的理解,導致惡性循環,其中一個實例即是監所提供之輔導課程不符需求,不僅無法達成讓其轉換視角的目的,反而激化其對前妻(獄中已裁定離婚)的不滿,此一輔導機制實應檢討以回應設計初衷,達到積極促進加害者認知成長、情緒及暴力控制之目標。
令人慶幸的是,家庭暴力系統已經逐漸注意到這件事情,並由保護服務司的預算分配領導,增加對家庭暴力加害者提供支持協助,然而,這件事情仍需要公眾、及受害者及家庭暴力服務者們更多的理解,協助加害者並不是不公平的一件事,而是彌平傷口、促進和諧與情緒平復、終止後續更嚴重案件產生的不可或缺的一環。
懲罰的量尺:求死就給死,社會要的是懺悔或只是消滅有問題的人?
基於判決書內資料及上訴資料指出,李宏基曾因自己的情緒失控求診於精神科,並於精神科獲得躁鬱症、或憂鬱症的相關診斷,並持續性地有無望感、因而希望帶孩子們共赴黃泉,同時,因其死意甚堅,於刑事案件請求精神鑑定期間亦拒絕配合、並表示自己若出獄一定會對前妻家不利,以便獲得死刑判決。
筆者認為李宏基之死意甚堅實應繼續深究,而非如同判決書本文所寫的「死者與我皆無憾焉」,便認為死刑對他是合適的判決。
一個不珍惜生命的價值的人,被施以剝奪生命的刑罰,對他是否真的是懲罰?在性別刻板印象的框架下,他不正是因為認為自己被剝奪了完整的家、剝奪了孩子,因此生無可戀,故而走極端犯下嚴重的犯行,對他處以剝奪生命的死刑,他又能理解自己究竟犯下什麼錯嗎?
或許,這反映一個重要的問題,也就是我們的社會文化裡,究竟對「犯罪者」有怎樣的想像,我們要的是「每個人都不會犯錯」、「奉公守法」、「排除所有犯錯的人」,或是我們期待「個體能體會到自己所犯的錯誤」、「體認到他其實也擁有選擇,但他沒有珍惜」?
翻開新聞,我們真應該繼續鼓勵男性吞下一切,直到殺人或是自殺嗎?因為家暴保護令衝撞總統府的張德正,違反保護令而自焚、燒炭、槍決自己的男性新聞層出不窮。我們對男性、對家庭暴力、對生活壓力導致的精神狀況下的犯罪,是否能透過李宏基一案有其他的視角,好讓我們調整這個系統,避免繼續產生下一個李宏基?還是,我們依然要選擇認為「犯罪都是個人的問題」、「是他個人心智薄弱」,樂觀且單純的相信我們身旁的男性都能扛起這所有的重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