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法庭觀察——李宏基案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法庭觀察——李宏基案
林宛霓(台大公法組碩士生)
1、前言
最高法院自從2012年11月16日發佈新聞稿(註1),表示自同年年底起,死刑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今年(2016)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對於死刑案件,除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應撤銷發回外,應舉行言詞辯論,從此對於死刑案件行言詞辯論就有了法律上的規範依據,然而此是否意味著以後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就表示要定讞了,仍有待觀察。
2016年12月14日上午,在最高法院第二庭進行李宏基案的言詞辯論程序。九點三十分準時開庭,過了幾分鐘後,白髮蒼蒼的檢察官才匆忙進到法庭。受命法官詳細報告案發事實:前年李宏基從桃園南下高雄,於女兒的幼兒園帶走大女兒,並在與前妻爭奪女兒的過程中用刀刺死前妻,最後餵女兒吃下安眠藥,待藥效發作,和大女兒燒炭自殺,然而李宏基被救了回來,其大女兒卻回天乏術。透過辯護律師的描述,又更可以描繪出被告李宏基的圖像,教育程度不高,生活起居都依靠娘家,寄人籬下,和前配偶育有兩名女兒,後來判決離婚,監護權歸前配偶,因為有家暴前科,前配偶有保護令。愛女心切,看不到女兒,思念女兒,會把娃娃當作女兒哄在懷裡。從小就是單親家庭,知道單親家庭的苦,不希望女兒也是在單親家庭下長大,盡力給女兒他所能給予的父愛。時不時偷偷去看女兒,怕被前配偶發現。然而李宏基發現人生已經走到最後的絕路,才決定帶著女兒離開人世,也不幸殺死了前妻。
2、 被告拒絕到法庭陳述意見、辯論
一開庭,審判長就慎重其事得表示最高法院為回應社會的期待,舉行言詞辯論,本案也不例外。在開庭前一個星期,也有寫信給被告本人,詢問其是否願意以視訊的方式陳述意見,並限期一個禮拜回應,但被告皆無回應,另有打電話詢問其意見,被告表示不願意,以電話記錄作為證據。辯護人和檢察官皆無意見。
另外一個小插曲是,在檢辯雙方尚未正式進行言詞辯論前,審判長知悉被害人家屬在場時,竟直接請被害人家屬上前表示意見。固然其後又因審判長知悉告訴代理人(也就是被害人所請的律師)也在場,才請被害人家屬回旁聽席,稍後再請告訴代理人代為陳述意見。然在檢辯尚未對爭點進行辯論前,就先請被害人家屬表示意見的情形可謂前所未見,我認爲法院並非不應該聆聽被害人的意見,但我所學的刑事訴訟法中,真的沒有這樣寫。
3、 未進行準備程序,直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審判長再三強調,每一位法官都非常認真得閱讀過卷宗,兩造對於案例事實都沒有爭議,因此逕就法律爭點進行討論。審判長表示,先前律師曾請求希望在言詞辯論前進行準備程序,但是因為對於事實已經沒有爭議,所以也不需要進行準備程序。然律師認為原審判決的事實認定仍有疑義,故還是希望行準備程序,惟當庭被審判長駁回,直接進入第二個爭點,討論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律師們面面相覷,表示仍對原審事實有所疑義,希望法院斟酌。由此可證實,案例事實並非毫無爭議,仍然有討論的空間,至少律師已經當庭表示對於原審的事實仍有所爭執。審判長和其他法官簡短討論後,回應他們會再斟酌。檢察官則表示,對於本案應無事實爭議,況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應不需要再對事實作討論。
就我所知,之前的大部分來到最高法院做辯論的死刑案件,都有行準備程序。以我在法庭上聽到的陳述,也覺得說事實沒有爭議好像有點爭議...。
4、 事實認定的疑點
原審對於被告為何會犯下此犯行一無所知,僅憑車上的燒炭工具、手持的尖刀,就認定被告是預謀犯案,有所謂的「復仇計畫」,然而律師提到,被告一開始沒有拿出尖刀,是一直到因為一番爭奪之中,被告倒地,才亮出刀子,這或許也可以解釋成是因為當時被告是一對多的情況,為了要自我防衛的情況下,才會拿出刀械。此外,就像律師說的,「他本來就打算今天要和女兒離開人世,何來之後的報復計畫?」更矛盾的,連律師都不知道被告到底在想什麼了,更何況是檢察官,更何況是法院呢?這些所謂的「計畫性」的預謀犯案,到底是誰的想法呢?是誰的猜測?
5、 本案未進行精神鑑定
審判長特別問到:「我對於律師訴狀裡提到的:『被告利用司法制度自殺』這個很感興趣,請問這個是什麼意思?」「在一審的筆錄,有提到他看到獄中的室友,透過在法官面前裝瘋賣傻、以博取法官同情,藉此獲得輕判。……他不信任司法,他不信任律師,從頭到尾他都沒有和律師詳細討論案情。在法庭上也拒絕和法官配合。……所以當他知道一審沒有被判死刑,他在二審就開始說一些挑釁的話,結果這些話就被法官聽在耳裡,果然判他死刑。……這是一種自我放逐,他是在利用司法制度自殺。」
律師團表示,三位律師中有兩位律師是在更二審才受理這個案子(而且分屬不同事務所),且被告一直不願意和律師討論案情,因此律師實在無法確認被告的心理狀態。此外, 本案第一審時為無期徒刑,到第二審才改判死刑,理由或許是因為被告在第二審突然在開庭時揚言和被害人家屬「不死不休」,出獄之後將復仇,被法院認為毫無悔意,判決死刑。然而律師認為這是相當反常的舉止,之前去獄所探望也是態度很客氣,因此希望可以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以得知他這些做出這些舉止的緣由。同時也希望了解他一直消極和律師討論案情,不願意和法院配合的原因是什麼,是否如律師所設想的,是因為他已經一無所有了,也不知如何面對尚生存的小女兒,而決定自我放逐,利用司法制度,結束自己的生命?
6、 原審判決混淆死刑和無期徒刑
律師提到,原審判決會判李宏基死刑,是因為他在審判時表示,出來之後會再犯案。然而,被告會出獄的前提是,要通過假釋的審查。雖然法律規定無期徒刑執行25年之後可以假釋出獄,然而這不表示每一個被告被判無期徒刑25年後都可以直接假釋,這還要經過審查他是否有再犯危險性等,通過了之後才可以假釋。因此,就算被告被判無期徒刑,也不表示他一定就會假釋出獄,若原審是因為擔心李宏基會出獄再犯,而判決死刑,這顯然是混淆了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區別。
7、 結辯
在最後的結辯前,告訴代理人代表被害人家屬陳述意見:「世上每一個父母都是保護自己的兒女,怎麼會做傷害自己兒女的事情?這樣的人根本不是人!」「現在他尚生存的女兒,在超市看到幼兒園的同學,只要該同學的家長知道是被告的女兒,都會趕快把小孩帶走。這樣的舉動對他小女兒造成多大的傷害?」
辯護律師的結辯則回應:「他尚生存的女兒才六歲,他總有一天會長大,會懂事,他會想要知道為什麼他爸爸會做出這種事情。如果今天把他爸爸殺了,它就永遠不會知道答案。」「從被告朋友證人的證詞可以得知,在李宏基的女兒還沒有出生之前,李宏基就很喜歡小孩子,在女兒出生之後,也是對女兒疼愛有加。即使再有保護令之後,他還是跟小孩子玩在一起。被告在帶女兒燒炭自殺之前,曾經帶女兒去吃麥當勞,若被告真的是如此冷血之父親,為何要有此舉動? 而這些在原審法院都沒有加以審酌。」
8、 心得
今年底司法院大法官學術研討會林鈺雄老師回應一位法官的提問時,即表示用視訊的方式,被告仍然受到相當生理和心理的拘束,因為其身體仍然在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的狀態,亦即要被告本人到庭才得以確保 其自由意志不會受到拘束,得以確保其在法官面前自由陳述。除此之外,用視訊的方式和直接傳喚被告到庭,對於被告的請求聽審權也有相當影響,由法官親眼親耳聽到被告的陳述,對於法官的心證也未必不會有影響。本案被告如審判長所言,其並無意願親自陳述意見,並請律師為其辯護。然而,要強調的是,視訊的方式不應該是法院的首選,而應該是親自提訊被告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困難時的替代方案,否則如被告得以親自出庭,應盡量賦予被告此親自陳述意見機會。
原審既然沒有證據可以顯示被告的犯案動機,那麼對於犯案的動機就沒有盡到查證義務,逕以被告和前配偶過去離婚訴訟和保護令、監護權等糾紛,認定被告是懷恨在心,殺害前配偶。被告為何會突然到幼兒園帶走女兒,是受到了什麼刺激,也無人知悉。且本案未進行精神鑑定,對於被告的生活狀 態也無從知曉,從被告的不願意配合討論案情,被動消極的態度,封閉自己的種種舉止,令律師懷疑其精神心理狀態有所異常,然而律師也不是心理學方面的專家,這些都亟需心理學領域的專家,對被告進 行精神鑑定,惟法院由始至終置若罔聞,使得我們對於被告的心理、生活狀態是一片空白。律師也提到,被告在帶女兒燒炭自殺之前,曾經帶女兒去吃麥當勞,若被告真的是如此冷血之父親,為何要有此舉動?證人證詞也證實,被告是十分疼愛女兒之父親,思女心切,會把娃娃當作自己的女兒,這些對於被告人格展現的重要資料,法官在原審判決都隻字未提。
無罪推定原則應該是每個人在學校都學過的刑事訴訟上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原理原則,檢察官應該是負責舉證被告有犯罪事實的公訴人,然而從上述即可知,本案事實層面仍有許多疑點,對於被告的生理、心理狀態也沒有做心理鑑定,因此是一片空白。更何況原審是死刑判決,涉及到對人生命的剝奪與否,應該要是更謹慎小心,以追求無瑕疵的判決。在此審理程序就有如上所列的質疑之下,若在12月28日做成死刑判決,筆者懷疑最高法院法官是否能自稱此判決結果是真的沒有半點瑕疵?對於整個案件的緣由是否堪稱已了解透徹?
註1:最高法院決定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新聞稿http://tps.judicial.gov.tw/ms_news/index.php?mode=detail&SEQNO=104330&CLASSID=n (最後閱覽日期:201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