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與死刑的相遇: 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立院工作坊
醫師與死刑的相遇:
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立院工作坊
文/林詠青(醫師)
三月一日在立法院舉行的工作坊,是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的第一場活動,與會者以立法委員、立委助理、專業法律工作者及NGO工作者為主。身為公部門醫師的我,有幸一同與會,有機會從非相關專業的觀點,分享與會心得。
工作坊的兩個主軸在犯罪被害人與受刑人兩方面,邀請歐盟及其會員國官員學者,分享受害人權利保護、死刑替代措施、受刑人更生處遇,以及廢除死刑過程等議題的經驗。
歐盟在2015年年底施行「受害人權利指令」(Victims’ Rights Directive),規範會員國對犯罪受害人權利保護。包括獲取案件相關資訊的權利、根據需求獲得協助的權利、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接受個別評估是否需要特殊保護的權利、受保護以避免遭受加害者或訴訟程序傷害的權利等。
死刑的替代方案,則討論歐盟會員國在無假釋或有釋放可能終生監禁的相關議題與困境。主要的爭議在於,是否應該給予、如何給予終生監禁受刑人更生與假釋的機會。講者引述了歐州人權法院判決文,提到「希望」是人的重要本質,受刑人亦有權利保有將來可以贖罪的希望;否定這樣的希望,等同否定基本人性。然而,縱使肯認受刑人有希望的權利,在程序面與實行面上仍有其挑戰。
德國講者則分享受刑人更生與刑後治療的內容。包括由專家進行診斷程序,研擬判刑計畫,強調將全部刑期都視為治療期間,且重視假釋後對受刑人的支持與監督,達成重新融入社會,兼顧社會公共安全的目標。
英國國會議員分享該國在廢除死刑上的經歷。自1868年英國停止公開執行死刑,至1964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後,國會通過提案廢除死刑,歷經將近百年,歷經死刑執行率逐年下降、死刑適用範圍限縮、黨派間凝聚共識等過程。最終在多數民意仍支持死刑的背景下,由國會議員投下超越黨意的良心票,通過廢除死刑的法案。雖在1965年至1994年間,國會議員曾提案回復死刑多達13次,廢除死刑的決定仍未動搖。
讓加害人獲致應有的懲罰,一直是台灣民眾心目中實現公平正義的唯一途徑,因此焦點始終聚集在加害人身上,而忽視被害人的受害填補,遑論其權利保障。直到1998年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往被當配角的被害人才開始被社會看見。然而,縱使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目的在保護犯罪被害人。但在45條法條中,多半只有對被害人之補償金或扶助金的規範。僅有第4-1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第30條提及對被害人的其他協助,以及第30-1條之隱私保護;然而實際施行的成效仍待改善。而第11條減除補償金事由及第12條的國家代位求償權規定,似乎又將該法的目的從被害人保護轉換到代替賠償。反觀歐盟的受害人權利指令,則是全面性對受害人(特別是需特殊保護之個案)提供程序上或生活上的實質協助與保護。事實上,被害人所需要的協助與保護,不是光靠金錢所能買到或填補的。然而我們的制度卻往往著重在金錢補償,忽視了實質的幫助。歐盟關於受害人權利的保護,雖僅為規範會員國的最低標準,仍是我們力有未逮,可資學習的目標。
醫病關係不斷演變,以往父權主義色彩濃厚,醫師說不開刀會死,病患只能選擇開或不開。如今則走向商議模式,醫師須先解釋病情及各種治療方式優缺點,醫病共同商議後才決定治療方針。民眾對刑罰功能的觀念,也隨時間演變,從以往強調應報,走向逐漸重視矯正更生、重新融入社會與修復式正義。在有死刑的替代方案的假設下,死刑的支持度隨之降低,可見一斑。台灣目前需要的是,在目前的法規制度與社會文化下,對各種死刑替代方案更深入的研析,諸如無假釋終生監禁在台灣是否正當與可行?台灣的假釋審核程序是否有應修正之處?
對許多非法律相關領域的人來說,監獄就像個消耗納稅金的黑盒子,功能在於讓受刑人獲得應有的懲罰,出獄後不會再為非作歹;無法教化者,則應該關在裡面,與世隔絕。事實上,每位受刑人都有改變的可能及希望的權利,最終都應該走向重新融入社會的目標。監獄的功能,應是提供一切所需之協助,使受刑人達成這個目標。如同住院的病患,入院後接受治療的目的即在於緩解或治癒病症,讓病患得以出院返家。與歐盟相較之下,台灣在受刑人更生與刑後治療所投注的人力與資源實在少得可憐。會中NGO工作者分享台灣的情況,約每六百名受刑人才有一位教誨師,且又需負責與更生教化較無關聯的業務。這樣的情況有如讓病患住院卻不加以照護治療,只注射生理食鹽水,卻期望病患自行痊癒,健康返家,無異緣木求魚。
英國的廢除死刑之路走的是立法層次,與台灣相似之處在於大多數民意仍為支持死刑。英國最後藉由國會議員依據自己的良心判斷,投下廢除死刑的一票。縱使這樣的決定與民意相違,但廢除死刑的決定在這五十年來始終未被推翻。反觀部分台灣的政治人物,不論是行政機關(法務部)、立法機關(立法院),甚至司法機關(大法官),在遇到較敏感的議題時(如死刑存廢與婚姻平權),常以尊重民意為由,躲避責任,認為目前民眾尚無法接受,卻往往未見有進一步溝通的行動。然而話說回來,民意代表若做出與民意相左的決定,是否會違反代議制度與民意政治的原則?就此議題,英國國會議員對民意代表在廢除死刑議題中扮演角色的闡述,令我十分印象深刻。他認為人民選出民意代表,不該是要民意代表代替人民投票,而應該是代替人民做出自己認為對的判斷。無論任何議題,民意代表應該扮演的角色是帶領民意,而不是跟隨在民意後頭。
死刑制度廢除的討論,到頭來還是需要解決最根本的疑問,亦即死刑存在的意義為何?究竟是實現公平正義,抑或如前法國法務部長巴丹戴爾所說的,是一種殺人的衝動?台灣在這議題上的討論依舊不足,且僅侷限在少數團體之間,或是限縮在個案,而缺少對整個制度與系統的省思。縱使台灣與歐盟國家在法制演進與社會文化背景有所差異,在廢除死刑的過程中,可能需要採取不同的方式與路徑,但歐盟的經驗與制度,特別是被害人權利保護與受刑人更生處遇,仍值得我們做為借鏡。也期盼新一屆的國會能帶領台灣,在人權法制的路上,向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