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一個回到人性需求的司法系統: 理解其困難、促成其改變
期待一個回到人性需求的司法系統:
理解其困難、促成其改變
文/陳亭亘(諮商心理師)
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透過《街報》上看到《監獄如果是為了改變人(上)、(下)》這兩篇訪談林文蔚的採訪文章,內心有許多感觸。
身為一個諮商心理師,我對於司法與刑罰感覺一直是矛盾而糾結的,因為我一直期待「罰」應該是基於理解了對方處境以後「不得不」的選擇,但實務上很難有這樣的空間操作,一來並非每個法官或是獄卒都有心理或輔導相關背景,二者每個人都有自己經驗的侷限,導致困難理解彼此,特別是那些「跟自己不同」的彼此。在這樣的限制下,當權力握在我們手上的時候,不要濫用,而且要試著貼近對方,談何容易?
我花了一段不算短的時間,才發現一直以來視為真理的「犯罪是個人的選擇,因此個人必須承擔」這件事其實沒有這麼單純,特別是「犯罪」以及「司法系統提供的協助」的落差,往往讓我對這個體系感到挫折,也總是遺憾於這個體系難以發揮他宣稱的功能。
我時常感覺「司法」體系像一位剛正不阿的嚴父,以各種「行為」為標的,評判、訓誡、懲罰,以希望受刑人或青少年能受到威嚇、震懾,體會到國家的力量與自己的錯誤,並因此改正自己的行為,但行為背後的成因為何?個人究竟有什麼委屈、什麼樣的背景、什麼樣的需要、什麼樣的渴望、什麼樣的困境,這些都不見得能夠被討論、理解,也不見得能夠因為「懲罰」而修正,但嚴父只管喝止行為不管成因。
這樣的結果,正如網路文章所寫的「怎麼判斷一個人犯罪」,答以「有沒有被抓到」。
身為心理師,偶爾是鑲嵌在司法系統內的心理師時,我時常感到尷尬。因為我們擁有與法律人員非常不同的「人觀」與「如何引發改變」的信仰,所以我們可能試著貼近當事人的主觀經驗,理解之所以這麼做的理由(但並不涉及認為這樣做是合理或合法的),並積極引導案主思考長持以往的生活方式是否是自己渴望的,來促成改變;但這樣的過程在司法體系裡應該沒有空間,偶有合作,也可能是期待透過心理師取得更多不願意配合的案主資訊、事證,作為法律審判之用,對案主行為的理由、渴望都不見得在乎,是否能引導案主反思這樣的行為合適度或改變,也可能沒有人在乎,似乎只要審判、刑罰,他們就會自己慢慢體會,慢慢想開,慢慢改變。
司法體系只有「嚴父」,卻不包含輔導與理解的「慈母」。因此受刑人或青少年學會「不要被抓到」而不是「我有自己的渴望與需要」、「我的渴望與需要不見得是錯的」、「如何順應自己的渴望,又符合社會規範」才是重點;我期待司法系統不僅僅提供規範的再理解,同時很重要的事情是協助受刑人、或觀護青少年一個重新檢視自己內心的渴望、是否人生還有其他的可能性、自己過去的經驗如何讓自己走到這裡、假使不改變的未來是自己期待的嗎等等的探索、整理與討論。
回到「身為一個人」的渴望,希望被認同、被鼓勵、被肯定、被承認、有歸屬感等等,回到人性的根源,然後重新檢視是否有其他的可能性或選擇。而不是僅僅只是從上而下,強力地外加一個權威的聲音,告訴他們「我不管你想要什麼,反正這個行為不行」。
當需求未被澄清,就只能順著本能與衝動行事;當需求需要被滿足,卻不知道更好的替代方案,不管這個行為多麼「不行」,人們仍然可能做這樣的選擇。
特別是在一般生活隔離的收容方式,反而讓他們在失去家庭、友人的支持系統,更難以回到理論上期待的改正或重新適應社會,缺乏其他日常生活一般社會大眾的選擇與刺激,反而讓他們更容易接觸到的是自己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並就此交流,拉K會包尿布之類的因為沒看過沒聽過有人這樣,所以繼續過這樣的生活。
而現行司法內含的「輔導教化」體系,似乎也加深了這個問題,多數的「輔導」為了衝成效,多採由上而下的「宣導」式教化,你們個別的困難是什麼我不管,反正不要顯現出不服從的樣子就好,只要懂得怎麼裝乖,找你當小幫手、自由多一點、好康多一點機會多著是。但這段期間內,他們的內心究竟發生了什麼轉變?其實沒有人知道。
特別是「扮演一個乖巧的受刑人/青少年」演習慣以後,對於各種可能的協助資源都會設下心防,讓資源更難進入、更難了解實情、更難因人因境的協助他們,在缺乏協助的情況下,要單憑個人一己之力離開既有的社交、生活、習慣圈,談何容易?
「我們希望他變好,能融入社會;但,他有什麼困難,我不想知道。」
我時常期待,我們的司法、刑罰與教化體系有朝一日,能更貼近人,不僅僅是上對下的「糾正」還包含提供過去社會經驗裡未有的矯正性經驗,讓人們可以重新覺察、重新選擇、重新負責、重新開始。不是預設對方是「一個心性頑劣的犯人」,而可能只是一個與我們差異不大、卻機會有限的「人」。
「我們希望他變好,能融入社會;但,他有什麼困難,我不想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