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訴願就成功?! 政府須公開死刑執行會議紀錄
第一次訴願就成功?!
政府須公開死刑執行會議紀錄
文/陳緯弘(輔仁大學法律系博士生、廢死聯盟研究員)
草率執行死刑戲碼 殺戮氛圍瀰漫
2015年4月,距離法務部前次執行死犯槍決即將屆滿一年,按照過去幾年的經驗,又到了法務部「大開殺戒」的時節,殺戮氛圍瀰漫。然而,草率定罪與執行的問題尚未解決—杜氏兄弟案僅憑幾紙中國官方的鑑定書與證物照,即被處死槍決的沉冤未雪;劉炎國的律師幾乎是在被突襲的情況下,得知法務部「放出」的執行消息,旋即第一時間傳真非常上訴狀予法務部、最高檢察署與台中高分檢,陳明有罪判決所依證據的謬誤與瑕疵,卻在未收到駁回處分前,先收到的劉炎國已經被執行的通知。
歷史一再重演 官方應給個交代—申請提供死刑執行會議紀錄
再往前回顧過去四年的死刑執行,除了充斥著這樣濫殺無辜的情節,這些草菅人命的戲碼,都是在政府支持度低靡或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巧合」地同時開演。奇妙的是,明明上戲上得倉促踉蹌,法務部死刑執行的新聞稿卻總是信誓旦旦,宣稱被執行人的選定,是由法務部部長請三位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及承辦人員分別檢閱卷證後,數次召集會議加以選定。令人好奇的是,在各該犯案類型不一、精神健康情況迥異、冤錯假案盤根錯節、卷宗堆疊幾可與天爭高的情形下,究竟如何從高達四、五十位死刑犯中,列出執行名單?因此,廢死聯盟遂於2015年4月14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發文法務部,請求其提供2010年至2014年間,五度執行死刑的執行會議紀錄。
北投案後 法務部駁回申請 殺戮模式全面啟動
就在請求提供死刑執行會議紀錄的公文發出後一個多月,2015年5月29日發生北投女童割喉案,社會上的死刑呼聲再次沸騰,依慣例法務部執行死刑的充要條件似乎已經滿足,肅殺之氣瀰漫。6月1日,廢死聯盟收到法務部就申請死刑執行會議紀錄的回函,駁回了聯盟的申請,法務部駁回申請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法務部主張死刑執行會議紀錄的性質,屬於法務部長決定執行死刑前,內部單位的準備作業。如果公開或提供,會阻礙部長做出決定,而且會讓不同意見者受到攻訐。
第二,法務部聲稱死刑執行會議審酌的資料包括受刑人有無請求執行死刑與身體健康資料,如果提供將侵害其隱私權。
第三,法務部指出,執行死刑案件的相關事實有法院判決書與法務部新聞稿可供查詢。
基於這三個理由,法務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與第6款規定,認為聯盟的申請無關公益,對於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沒有必要,拒絕提供會議紀錄資料。
而就在收到駁回處分四天後、北投案發後一週,法務部一如預期配合演出執行戲碼,於6月5日執行了鄭金文、曹添壽、王秀昉、黃主旺、王俊欽與王裕隆等六人的死刑。從北投案後短短七天,我們看不到法務部執行死刑所宣稱的審慎嚴謹,只見草率恣意的殺人慾望橫流,因此要求法務部對於選定執行人選給個說法,不容其視人命如草芥的信念更加堅定,聯盟經過討論,決定對於法務部駁回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救濟。
不容法務部草菅人命 提起訴願
經過徵詢學者與義務律師的意見,聯盟決定直接挑戰法務部的駁回理由。首先,我們認為申請提供死刑執行會議紀錄,屬於「實體權利」,公開政府資訊本身就具備「公益」性質。因此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府機關如果拒絕提供資訊,應該從嚴解釋例外規定,並須舉證證明「拒絕提供所保護的利益,大於提供資訊所促成的公益」。
事實上,死刑的執行,涉及受刑人生命的根本剝奪,死刑執行會議內容則直接影響了被執行的人選與人數的決定,也就是誰的人命、還有多少條人命會被終結的問題,不過,法務部竟認為提供會議紀錄與保護人民生命無關,顯然昧於事實。
其次,法務部認為提供資訊有礙法務部作成執行決定,並造成不同意見者受到攻訐,也就是說,提供會議記錄會造成法務部長決定執行人選的麻煩,還可能造成會議參與者被批評。法務部的言下之意,是認為死刑執行決定過程的流暢程度與會議小組成員的面子問題,優於受執行人的生命。然而,人命的剝奪可以如此便宜行事不受檢視嗎?宣稱會議過程慎重嚴密、反覆審查的法務部怎麼會懼於提供資料接受檢驗呢?種種的不解似乎只能透過訴願一途請求官方給個交代了。
因此,廢死聯盟於2015年6月29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書中明確指出,對於剝奪受刑人生命權的死刑執行決定,其資訊提供之公益性,相較於法務部做成決定的順暢程度與會議成員招致攻訐的不利益,顯然具有優越性。且要避免會議成員遭受攻訐,只要遮蔽姓名即可,無須拒絕提供。此外,死刑執行與整體刑事政策走向有重大影響,死刑執行審核小組會議中成員之意見,攸關社會公益,大眾對其監督具有高度之正當性,應該讓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與檢驗監督之機會,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
法務部反對監督的答辯 國家暴力完全呈現
行政院受理訴願案後,法務部於7月20日,將訴願答辯書發函給聯盟,內容除了重申駁回申請的理由外,直接表明「死刑執行決定及其準備程序與民眾之民主參與無涉。」這等於是在宣告,法務部決定什麼時候殺人、準備殺幾個人,可以不受人民監督,國家暴力所展現的專制蠻橫,完全呈現!
以受刑人隱私與名譽為幌子 掩飾死刑執行的專斷
而法務部在駁回處分書中宣稱公開執行會議後,對於受刑人身體精神狀況與有無請求執行死刑的隱私將造成侵害的論點,卻在這次的答辯書中改變見解,其認為這些資訊「均可自受刑人或其家屬獲悉」、「均可自行搜尋取得」,而無提供之必要。法務部這樣的說詞反覆,更凸顯了受刑人隱私的保護只是幌子,只是用來拒絕提供資訊接受檢驗的藉口而已。
法務部一方面表示「死刑執行決定的作成與民眾參與無涉」,另方面卻又在答辯書中稱「基於法律規定及大多數民意要求而為令准執行之決定」,一下子排拒民意檢驗、一下子又拿民意來當擋箭牌,自陷於矛盾窘境。答辯書更倒果為因,認為提供會議紀錄會造成社會對立、囚情不穩。實際上,正是因為整個執行決定的過程不透明,才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補充答辯 論據空洞
行政院訴願會似乎也注意到法務部答辯書的矛盾與空洞,7月28日再度發函法務部補充答辯,法務部於8月20日再度發函提出補充答辯書。補充答辯書主要在回應訴願會所提出的三個問題。
第一,就遮蔽審核小組成員姓名的隱私保護部分,法務部堅持,縱使遮蔽姓名,身分仍「可得特定」。然而,探究身分可得特定的原因,法務部在死刑執行新聞稿中,就已經自行公布審核小組成員的職別,所以根本已無隱私保護的合理期待。另外,法務部更擷取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臉書中對於草率執行死刑的合理評論,作為「攻訐」審核小組成員的證據。此舉更令人嗤之以鼻,不正是因為法務部死刑執行審核小組的黑箱作業,才會招致批評,這樣的舉證反而更可以證明提供資訊接受檢驗的重要性。
第二,訴願會質問法務部以訴願人可自行查閱司法院判決書與媒體資料為由,駁回申請的法律依據何在?法務部無法提出法律依據,只表示其他機關已公開的資訊,不能向法務部請求提供。
第三,訴願會詢問法務部,是否有「與決策過程意見溝通與思辯材料無關的基礎事實資料」可予以公開或提供?法務部的回應更是吃了秤砣鐵了心,仍然搬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堅持不予公開。
二度補充答辯
法務部的補充答辯,似乎仍未獲訴願會滿意,行政院訴願會10月20日發函聯盟表示因審理需要,訴願決定延長兩個月,然後催請法務部檢卷補充答辯。從函文中可推知訴願會二度提出問題請法務部進行答辯。
法務部堅稱死刑執行無關公益
11月3日法務部發出第二份補充答辯書,由於法務部將死刑執行審查小組會議資料定性為「機關作成決定前的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第3款本文規定,作為拒絕提供之依據。然而同款但書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行政院訴願會應該是要法務部說明申請提供會議記錄是否對公益有必要,法務部的答辯則是認為,法務部令准執行死刑前的內部準備,是屬於意思形成的過程,與公益顯無關聯,並表示死刑執行後的新聞稿已經說明審核過程,且不認為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執行,與公益有關。
另外,法務部在這一份答辯書中檢附2010年至2014年執行死刑審核會議紀錄資料共計九卷給行政院。廢死聯盟也於11月20日發文行政院訴願會,申請閱覽該會議紀錄資料卷宗。
訴願決定 肯認生命權之公益性
行政院訴願會未就閱覽卷宗申請作出准駁前,便於12月2日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法務部於兩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撤銷的理由主要有二。
第一,法務部一再宣稱死刑執行審核小組審核有無再審、非常上訴、釋憲、赦免與執行死刑案件相關事實,均可自公開判決書、司法院、法務部新聞稿或媒體得知。既然如此,訴願決定認為會議紀錄資料是否還有拒絕提供的必要,即有疑問。此外,會議記錄除依法不予提供之部分外,其他部分是否得拒絕公開,也有疑義。
第二,訴願決定認為,珍惜與尊重生命價值,是社會重要課題之一,死刑執行是否僅存在個人法益而與第三人或公益無關,有待商榷。死刑執行程序,包含選定受執行人的程序是否公允,提供資訊供大眾檢視似乎有助於確保公正與合法性。而單以造成囚情不穩、招致攻訐或阻礙執行為由而拒絕提供會議記錄,即非無疑。於是,訴願決定基於這兩項理由,撤銷了法務部拒絕提供會議資料之原處分。
訴願決定邁出人權保障關鍵一步
說實話,此次的死刑執行會議申請與訴願程序,基於過往經驗,原本聯盟對於結果並未抱持樂觀的態度。然而,實在不願意看到法務部年年上演草菅人命的戲碼,黑箱選定死刑犯加以執行,所以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如果國家最嚴厲的刑罰權的執行過程,是如此草率及不透明,那麼對於號稱人權立國並簽署兩公約的台灣,著實是嚴重羞辱。
而長期以來最為人所詬病的,基於政治意圖或是為了平息紛擾所為的死刑執行,應該加以破除。死刑犯絕對不是法務部「執行帳戶」裡隨時可以被提取的一筆數字而已,他們的生命權不容任意剝奪。所幸行政院訴願會不受法務部刻意模糊死刑執行對於生命權侵害的本質,實質肯認生命權在死刑執行過程中所具備公益性,這是在人權保障上的一大邁進。
眼看兩個月期限快到了,法務部是否能夠遵循行政院訴願會的決定,將會議資料公開,接受人民監督,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