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序:死刑論辯的三個突破
《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序:死刑論辯的三個突破
文/張娟芬(《無彩青春》、《殺戮的艱難》、《十三姨 KTV 殺人事件》作者)
這份報告對於糾纏多時的死刑論辯,有幾項突破。第一,是對於死刑判決進行實況考察。所有人都可以隨口說出對死刑制度的意見,但是卻只有很少很少的人真正看過死刑判決,即使法律專業者亦然。沒看過死刑判決,那對死刑的意見從哪來?依直覺,但直覺往往是人在社會文化影響裡頭不自覺的制約反應;或者憑印象,印象來自於劣質媒體加油添醋的犯罪奇景,食人魔、驚世媳婦、蛇蠍女、冷血殺手。媒體再怎麼被罵,它傳播訊息的感染力仍然強大,大眾往往沒有意識到自己對媒體訊息的依賴。例如前陣子民間司改會的「司法陽光網」將法官檢察官的名單列出,並附上相關新聞連結,法檢強烈反彈,說新聞報導常常錯誤;但是我的文章貼在法官論壇,裡面提到死刑犯徐偉展,立刻有法官把媒體對徐偉展的報導貼在下面證明徐偉展多壞——所以媒體罵到法官的時候都罵錯,不可參考,但罵到小老百姓的時候就一定對,一定是那人犯了罪。
大眾想像中的那種「極端之惡」,幾乎毫無例外是媒體印象。不管有多少例子告訴我們媒體的不可靠,例如「媽媽嘴」案,但一講到死刑、壞人、惡魔,媒體塑造的印象還是大勝,閱聽大眾從來學不到教訓。關於死刑制度的討論,就在這種迷糊仗裡進行。正因如此,廢死聯盟的這份報告,是死刑論辯裡一個很重要的態度:先實事求是地瞭解死刑判決的樣貌。
第二項突破,是這份報告打破了盛行的迷思:死刑案件一定是罪證確鑿。實際檢視 67份死刑判決之後,這份報告發現其中 31 件重要證物沒有找到,例如凶器找不到、或者屍體找不到;25 件重要證物沒有調查,例如凶器沒有拿去鑑定、甚至只有照片而沒有實物等等。想像中的「鐵證如山」,在死刑案件裡並不是必然。沒有凶器、沒有屍體、沒有鑑定,那到底靠什麼證據判死刑呢?
自白。這是刑事訴訟的老問題了,但是卻是一個始終沒有改正的老問題。從蘇建和案一九九五年死刑定讞到現在,二十年一晃眼就過去,整個偵審過程還是以自白與供述性證據作為最方便好用的證據。鄭性澤案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偵辦的警方原本以為鄭性澤與羅武雄分持兩槍打死被害人,可是子彈鑑識結果發現被害人身中三槍是同一兇槍所擊發,而持有人是羅武雄。警方拿到鑑識結果的隔天就傳喚證人,製造一份「交槍筆錄」,說羅武雄把兇槍交給了鄭性澤。供述性證據最容易操控,不必動用到刑求,只要誘導、施壓、欺騙加上紀錄不實就可以,頂新案不就活活捉到檢察官在筆錄裡把被告否認犯罪寫成坦承犯罪?
這些重要證物沒找到或者沒鑑定的案件,未必全部是冤案。但是,「反正那是壞人」,這樣就行了嗎?這份報告的第三個突破,就是設定了死刑判決應該要達到什麼樣的水準。殺人的構成要件例如犯意沒有論證,可以嗎?證人未經對質詰問,可以嗎?量刑抄寫一堆成語而沒有調查,可以嗎?情節並非最重大卻判死刑,可以嗎?死刑判決對人民施加最嚴厲的刑罰,當然在品質上必須能夠通過最嚴格的品管,這是現代公民對於節制國家權力最起碼的思考。但是這份報告認真地實地考察之後,卻發現死刑判決遠遠不是大眾一廂情願認定的「罪證確鑿」、「惡行重大才判死刑」,而時常出現違反法學理論、違反國際公約、違反正當程序、或違反邏輯的論理。與其盲目支持死刑,不如沈靜下來如實凝視死刑判決,並且自問:我們怎能容許國家以品質參差不齊的判決將人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