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導讀:死刑判決現狀探索與認識的起點
《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導讀:
死刑判決現狀探索與認識的起點
文/黃士軒(東京大學法學博士、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死刑存廢是刑事法學上的重要議題,也是深受我國社會關心的重點問題。近年來,有關死刑存廢的論述,在刑事法學與相關的學術領域有相當高度的深化;然而,在我國社會上,一般大眾對於死刑的認識與想法則似乎未必與專門領域的高度發展成正比。儘管廢除死刑的立場最近已經逐漸變得有力,但另一方面支持保留死刑的立場也仍然有著相當廣大的支持,因此究竟死刑應保留或應廢除,仍然必須繼續地探討與思辯。
在這樣的狀況下,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提出的這份《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 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以下稱「本件報告」),或許提供了一個與向來對死刑的論辯方式較為不同的觀察角度。這份報告蒐集了 75 位死刑犯共計 67 件死刑判決,主要從刑事審判程序的角度,選取了被告是否具「殺人故意」可能有疑問、「凶器」有無、鑑定意見與法律意見的調查與採納、被告自白作為證據的地位與任意性、對證人是否有行使對質詰問權、測謊鑑定的調查與採納、證據評價是否合乎經驗輿論理法則、判決是否符合兩公約中的人權基準、量刑與其他問題等重點,對於法院判決做了相當詳細的觀察。並且,由於本件報告應是以一般社會大眾作為對象,在報告中,就上述每個主題,先就各該主題相關的刑事法學理論做較為簡要的說明,其次再基於此說明對法院判決的現況進行觀察,並於觀察後加上簡單的評析。
透過這樣的方式,應可期待本件報告一定程度反映我國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中,死刑判決的作成在證據調查評價、事實認定乃至量刑上可能面臨的問題所在。例如:在凶器未尋得或未經充分調查的情況下法院應如何認定事實的問題(本件報告「貳、」的部分)、自白任意性的調查方式是否能夠充分確認被告有無受到不當的壓力或刑求的問題(本件報告「肆、」的部分);是否能夠在合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給予被告充分詰問證人的機會(本件報告「伍、」的部分);測謊程序在被告是否適於測謊等前提的確認、是否提出補強證據等(本件報告「陸、」的部分);死刑量刑的論述是否嚴謹並充分反映法院的量刑上考量等問題(本件報告「玖、」的部分)等等。如前所述,倘若有關死刑的意義、死刑的存廢等問題,社會上支持與反對死刑的立場一時之間難以充分說服對方,則先觀察刑事司法系統內所產生死刑的現象以及死刑的現狀,或許可以是今後相互議論的出發點,就提供這樣的視野的意義上,本件報告有相當的價值。並且,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比起相對地遙遠的外國情況與議論,這種對於我國的觀察更為貼近自己,同時在基礎說明平易化的努力下,或許更有引人一看的魅力。
這種對於現況的了解,不僅對於反對死刑立場的人而言有其必要,對於贊成保留死刑立場的人而言也有必要。因為,反對我國保留死刑者,應該基於對我國死刑現狀的認識,分析、尋找我國刑事制度下的死刑所造成的各種嚴重問題;贊成保留死刑者,也應該基於對我國死刑現狀的認識,了解自己贊成保留了什麼樣的刑罰,並且實際上哪些人因為這樣的刑罰被剝奪了生命?當然,對於死刑應該廢除或保留的問題尚無定見的人,在決定自己的立場之前,同樣有必要先了解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宣告的死刑判決究竟是什麼?並且如何產生?等問題。
另外,必須在此說明的是,本件報告中,在進行客觀的學理與現狀說明前,有時從標題就可看出本報告已經對法院進行了負面評價(例如;「壹、『殺人故意』之判斷流於恣意」)。倘若觀察、釐清死刑判決的現狀是本件報告的重要目的(至少是重要目的之一),則在客觀的現狀呈現之前先提出上述評價於標題的方式事實上未必適合此一目的。不過,這對包含本人在內的讀者而言,或許正是一個新的契機,讓我們以本件報告所提供的基礎說明與現狀資訊為出發點,不受本件報告的評價制約,更進一步親身探究這些死刑判決的事實關係、法律上爭執的重點與法院判斷,並且透過自己所見與思考得出自己對法院判決的評價。
最後,希望對於死刑判決的現狀探索與認識,能以本件報告提供的契機與視野為起點,在社會上變得普遍。屆時,應該能期待不論贊成或反對死刑的相關論述將能有現狀的充分認識作為支撐, 逐步達到應保留或廢除死刑的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