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正義的鋼索上 — 法官如何判決重大刑案?
走在正義的鋼索上
— 法官如何判決重大刑案?
編按:本文是陳地瓜法官受邀至哲學星期五演講的講稿,經陳法官及哲學星期五@高雄同意後,刊登於廢死聯盟網站。
時間: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
主講:陳地瓜法官(台南地院法官,地瓜為他在網路上行走的藝名)
主辦:新浜碼頭藝術學會、哲學星期五@高雄志工團
本來以為只是來談死刑的,但劉燕玉的廣告文寫得太好了(其實範圍也太大了XD),為了怕人家說她廣告不實,於是我決定順著她的廣告文,先做廣泛性的報告60-90分鐘,然後讓大家告訴我想知道哪些事情,再接續報告....誠實地報告。
最後防線
一、首先,我要提一下我所認知東西方文化底蘊中,就刑事審判部分的差別。在西方,他們觀念裡比較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所以他們不會完全相信政府。在東方的華人社會,總是期待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是比較信賴政府,期待包青天的那種。但我們刑事訴訟法架構,其實是朝向西方思維而設計,所以先天上,我們的司法是往多數人期待的另一個方向伸展。就好像我們希望絲瓜的藤蔓往棚架中心長,結果她一直攀爬到隔壁仇人的牆壁一樣。
例如:日月光案的二審判決若是認為檢方舉證不足,在西方社會的輿論市場主流意見可能會怪行政部門蒐證不力。而在台灣,或許會有「明明就是他們偷排廢水的,大家都知道,就只有法官不知道,鬼島無誤」或「檢方蒐證不足,那你法官自己不會去查!?米虫!」這種意見,而且還會獲得很多的讚。
二、其實,「最後防線」是司法部門承載不起的期待,因為國家機關的架構上,大部分的經費和人力是放在行政部門,而非司法。台大有位教授在演講中介紹,以防止工業污染河川為例,最上游的機制是立法,如果立法者像歐洲國家一樣讓排放廢水污染河川處罰鉅額的罰鍰,鉅額到一被抓到就可能面臨倒閉破產的程度,我猜這個情形可能會獲得大幅改善或解決。而我們台灣,一個企業若要弄個符合標準廢水處理廠,可能要花個100萬。但在104年修法前,只能處罰3萬到30萬元的罰鍰(修正後罰3萬到300萬),若你是業者,你要不要賭賭看?而後的行政稽查是否能落實、能有效防止,則是中段的的防止機制,發現業者違法之後,是不是能詳細取樣採證來說服法院,又是中後段的任務(到這邊為止,都是行政部門應該做的)。
一位任職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告訴我: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罰法18條有加重處罰的機制,在他辦案的經驗中,如果能排除刑案被關的因素,大企業及人民畏懼的是行政罰,罰到你腳軟。此外,為行政機關說句話,不負責的政府用極少的人在管制及蒐證。河川巡守人祗二個,如何面對砂石業者? 嚇都嚇死了,如果還敢取締,那真是不怕死的英雄,但他們面對比法官更惡劣的環境,上有長官,外有民代加黑道,很卑微的。到最後起訴進了法院,若能證明業者犯罪或違法,法院的判斷就會大快人心。萬一不能證明.... 在西方社會大眾會怪政府採證不力,在東方社會大家會怪法院包庇惡棍!
三、接下來我要請大家思考:
Q1代表司法權的法院是不是應該和行政權聯手呢?如果要,那要司法權做什麼?都讓資源充沛的行政權去做效果不是更好?
Q2那要不要希望法院在面對惡棍時,稍微放寬一下證據的標準來有效懲奸鋤惡?如果要,大家要不要想一下江國慶?那法官心裡在想些什麼?
四、我曾經承辦一個環境案件,是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說明書)是不是故意做不實登載的案子。收案之初,對於證據是不是充足,我是有疑慮的。我那時的想法是,即便環保團體說的事後影響我非常認同,但若證據不夠,我還是要做出環保期待相反的判斷。這個案子很好笑,宣判之後,環保團體在法院門口拉了一個「感謝司法正義」。我從窗戶看到之後,跟我那時的庭長講,他們的袋子裡一定有另一個「司法包庇財團」之類的布條沒機會拿出來用。
我對冤案的看法
一、首先,我要說的是:冤案是無法避免的。以我為例,我相信我一定也曾經冤枉過人家,只是不知道是哪一件而已。有誰能夠告訴我,世界上在哪裡存在「不會犯錯的機制」?我的高中同學是某私立大學輪機系系主任,我問他,天底下有沒有哪個輪機系統可能確保不會發生錯誤?他搖頭。我接著問他,靠程式、電子訊號和齒輪組合的系統都無法保證不會出錯,你們為什麼相信法官不會誤判人家死刑?他聳聳肩,仍然說他反對廢除死刑。我猜,他怕他自己或他深愛的人變成極端犯罪的被害人(有人說這叫隱藏性被害人),所以他寧可冒著他自己或他深愛的人變成冤案被害人的風險。因為相對風險比較小…
二、剛開始面對死刑個案議題時,坊間有一種說法我是完全不相信也嗤之以鼻的「法官不在意冤枉人」、「法官完全不理會被告的生死」。我心裡想,刑事庭法官最怕的就是冤枉人家,怎麼可能不在意冤枉人!
結果我把這個看法和幾位非常資深而且正派的老法官,他們竟然說「我們這圈子有啦,但應該是極少數,就跟都更有不顧居民死活的一樣」。他們的回答雖然讓我吃驚,但我相信。於是,我就必須承認我們真的有該死的法官。
三、以下是我這幾年觀察、體會和想像,我認為我的圈子有以下的情況:
1. 首先,我必須跟大家承認,在二十多年前,我們的法官風氣真的不好。我記得我第一年在花蓮地院服務時,那時候新上任的司法院長施啟揚來法院視察,我們的院長在作報告時,強調了「花蓮地院沒有操守的問題」兩次。那時候我很菜,晚上餐敘時,我藉酒壯膽問了一下院長「這不是很起碼的要求嗎?院長你為什麼要一再強調?」。我們家院長慈祥地看著我呵呵笑說「年輕人,你看得還不夠多啦」。二十年後,我調到台南高分院三年,聽了更多更不堪的過往,才知道我們以前真的很糟糕。
2. 當然,當時絕不是全部的法官都在貪污(大部分不貪污的人都在民庭),也不會絕大多數的刑庭法官都會收錢。那些不收錢潔身自愛的法官當然不願意被誤會成貪污的法官。然而,在風氣敗壞的時代,「收錢」常常和「無罪」及「緩刑」掛在一起。於是,在稍有嫌疑的案子,要讓乾淨的法官判無罪,就變成是困難的了。於是,我們的圈子出了不少「乾淨的酷吏」,他們用苛酷來證明或強調自己的清廉。至於會收錢的法官,當然更不會為了沒收到錢的案子讓自己再被側目。一直到今天,那個時代成長的老法官,對於證據五五波的刑案,還是有很多不敢判無罪不敢結案的。我個人認為這個文化和風氣,的確影響了很多被質疑的案子的判斷結果。
3. 另外,我是在80年6月到82年12月間受訓,那時候叫「司法官訓練所」(台大有位教授對這個名字一直不以為然,他認為只有警犬用訓練的,法官的養成應該用的動詞叫研習),現在叫「司法院官學院」。在整個受訓的期間,無論是檢方的還是院方的講座,都一再有意無意地貫輸我們一個觀念:「法院也是治安機關的一環」或「法官也擔負了維持治安的責任」。各位或許會覺得「這有什麼不對?」、「本來就是呀!」那麼我請各位想想,如果有警察在維持治安、檢察官在維持治安夠不夠?還要加上法官一起來嗎?那麼要不要乾脆直接讓檢察官判刑就好了?如果所有的角色都在維護治安,那誰來就「防止冤枉」作把關呢?
4. 前一陣子,我有一天在我的FB上po了這一段話「生怕奸佞之徒逃脫刑責VS.生怕無辜的人冤枉獲罪。這兩種法官我都當過。金見笑」,有位擔任法官十年的律師就回應「無罪推定是王道,法官最怕自認包青天,兩年淺薄心得」,然後我就問他「在這兩年之前,你沒有心得?」,他說「沒有,因為從司法官訓練所就被教育如何將被告定罪,如何將被告問死讓判決更好寫,讓上級審找不到撤銷理由,工作的理所當然,沾沾自喜,何來檢討心得」。我想,這個對話過程說明了我們養成教育出了問題,我們不應該把法官和檢察官放在同一個籠子裡養。
5. 在我年輕的時候,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十個曾經在警察局或偵查中自白犯罪的被告,大概有六個會主張刑求抗辯。連只承認小部分或輕罪,否認大部分或重罪的被告也聲稱他被刑求。甚至原先在法官面前也自白的被告,開了三四次庭之後也來主張被刑求。比例多到讓法官潛意識裡根本不相信或反感此種抗辯。在很多老法官心中,刑求抗辯根本是被告死裡求生的技倆。於是各種光怪陸離的駁斥刑求抗辯的撇步就出現在各種判決裡,例如「經移送單位函覆略稱並無刑求情事」、「經負責詢問之司法警察到庭陳稱並無刑求情事」,或「被告並未舉以實其說」、「無法證明有刑求情形」等等。
6. 其實,在大部分的刑庭法官來說,我們每天面對的都是有犯罪但跟我們說謊話的人,連尿液一再鑑定呈現嗎啡陽性反應的他也否認,然後再驗DNA,驗出來確認是被告的尿液之後,嘿,他承認了。性侵案件的被告也是這樣,被害人身體採集體液驗出被告DNA之前,被告根本否認曾經性交,等DNA報告出爐之後,變成承認性交但主張你情我願,不是強制,再等被害人拿出手機錄音檔之後,才承認強迫被害人。法官泡在這種景況久而久之,對於刑事被告的辯解,常常是抱持著懷疑的態度,甚至潛意識裡的不相信。
7. 我想,造成冤獄的成因很多,以上我講的是法官圈的文化因子,我認為可能不完全,但我深信這些原因影響了法官審判的心態。多年前,有一位比我晚八年出道,乾淨、認真的資淺女法官在和我的一個討論中,脫口而出了一句話「那我就會變成無罪率很高的法官了,我不要」,我才知道,你常常判無罪,你會被認為是異類…。
四、我怎麼看待被救援的冤案?
首先,我認為死刑或冤案救援組織的存在,是一個國家的文明指標(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大部分的法官都如此認為)。我的想法是,其實那些案子都是有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問題在於這些證據能不能確保不造成冤獄?如果不能,我認為應該要判無罪,因為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在蘇建和案最後無罪確定之前,法官和檢察官間就這個問題的討論方法是「案子究竟是不是他們做的?」,我後來認為這樣討論不對,我們應該問「這樣子判,會不會害到無辜的人?」。所以我樂見判刑確定的案子被提出來救援、檢討、聲請再審,因為我根本不相信我們的體制不會冤枉人家。但你要我說「他們一定是無辜的」,其實我是存疑的。但我堅信無辜的生命和青春不應該被錯誤埋葬,我寧願冒著讓壞人走在路上的風險。
但是,我們的國人願意嗎?
如何面對重大案件
一、法官和檢察官不太一樣,法官不喜歡出名,絕大部分的法官不想遇到社會矚目的案件。當然也有那種磨劍十年,靜待著天意降臨(分到可以對社會表示意見)的法官。舉例而言,我很期待辦到那位把蔣介石銅像拉倒的案子(沒有分到),我也很高興我們這一庭辦到成大光復校區案。不過,當我知道鄭捷案發生在台北的時候,我是鬆了一口氣的,像個俗辣!
二、台灣社會有一個現象,就是刑事案件莫名其妙地超級相信媒體的報導。簡單的講,就是不加取捨地相信行政機關給媒體發佈出去的訊息。然後鍵盤評論家就會大量出現。你說這些情形會不會造成法官心中的壓力?當然會。我們雖然是恐龍,但我們還是住在台灣呀。其實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合理的法官,就應該知道他做了什麼樣的決定,會受到如何的肯定或幹譙。以鄭捷案為例,法官應該清楚,他判了死刑,大部分的公民不會罵他,只剩下一兩個律師和廢死聯盟虛弱地表示遺憾。若他們沒有判死刑,只判無期徒刑,法官就應該能預測,他將會被鋪天蓋地的批評,甚至網路上會有人詛咒法官的家人和小孩。因為這不是困難的預期,所以我認為如果無法分辯可能面對的社會評價,應該是腦力不及格的法官。
三、接下來就是如履薄冰地進行審理,小心翼翼地依照教科書版的程序進行,因為任何的錯誤,都會變成焦點,所以我有點好奇那位審理謝依涵的二審法官,竟然會送被告與死刑有關的小說(他為什麼不送檢察官廢死聯盟的期刊?);那位「殺警案」的審判長,竟然會叫被告寫悔過書(意思是已經判有罪了秀?)。這不是討罵挨嗎?接下來,決定事實、決定結論。在決定的過程中,如果你的決定「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那恭喜你,你不會挨罵,甚至可能「被欣慰」。如果你的決定「悖於社會的法律情感」,那也恭喜你,等著被報紙、電子媒體、名嘴甚至法官群體的幹譙吧!那些名嘴的助理甚至會把你以前的糗事挖出來再數落你一次。
四、是有法官在決定結論前,選擇接受「社會的期待」啦(或稱屈服)。我常講以前的法官要對抗的,是黨國不分的體制,以及行政上級的干預與關說。現在的法官要對抗的,則是輿論。
五、以我自己的經驗為例,我所屬的合議承審了台南曾文欽割喉案。當我們作出無期徒刑的決定時,合議庭三位法官都知道我們會面臨排山倒海的批評。但我個人沒有預測到的,竟是法官論壇沒有一篇貼文肯定我們,全部都是批評…(可能是有我沒有看到)。我相信一定有法官認同我們的,但沒有貼文,沒有任何一篇匿名的貼文支持我們的決定。
如何回應社會的批評
一、2010年7月,高本院的陳榮和法官在辦公室被扣搜到200萬元,看到這則新聞,我就跟同事講「從今天起,我們要過十年的唾面自乾的日子」。因為坊間「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傳聞第一次得到證明。結果同年9月,台灣就爆出白玫瑰運動。自此之後,台灣社會對司法的評論越來越不堪。前幾天,我看到一個司法院做的信任度報告,信任度向下徒降的時間,恰好就是2010年。我想,絕大部分的法官對於社會對於我們的蔑視,除了感到傷心無力外,還有憂慮。這麼講吧,在三權分立的體制,司法權是一種光桿權力,她要發生影響力,靠的是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否則,法院的判決其實只是一張白紙,無三小路用。一個大部分民眾不尊重司法權的社會,絕不會是個成熟穩定的社會。此外,當法官不被尊重之後,我們要如何要求他們自重?但我們的表現夠好嗎?不夠啦,有時候我在法官論壇上看到法官把廢死聯盟、民間司改會和平冤協會當作仇人的態度,我還真的覺得我們不配得到人民的尊重。
二、這麼說吧,法官作出判斷,接受各界的批評,應該是職務的一部分。以我而言,社會要如何批評我的判決,其實我在宣判之前就猜出八九分了,沒有猜到的一二分,就是讓我們反思的素材。但經驗上,常常要半年之後才會有思考後的收獲。我必須要這樣講,任何法官的決定,都未必是最好或最正確的,最好或最正確的決定是什麼,只有天曉得。我們只能盡力去思考去尋找。那其他法官如何看待社會的批判呢?坦白說我不知道,我也不敢去問,因為我看到聽到的都不是反省的聲音…
結語
最後,因為今天來演講我超級緊張,於是我把講稿先傳給一位比我資深的法官看,以下是她的評語,我想用來當今天的結語: 「破題放在東西文化差異,有點出我們的鋼索不一樣,西方的是鋼索,我們的是草繩。何以故?下面鋪陳的法官操守, 養成教育,與科員心態加上媒體與我國輿情讓這條繩子變草繩,讓法官走在草繩上很難找到平衡點,因為,更擔心墜落,粉身碎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