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癲與審判(2015/9/30記者會新聞稿)
瘋癲與審判
《台灣死刑案件司法精神鑑定實務手冊》發表
暨兩公約及台灣司法精神鑑定之實務操作 2015訓練課程
2015/9/30記者會新聞稿
在十月十日世界反死刑日前,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英國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及英國司法精神醫學會(Forensic Psychiatry Chambers)共同出版《台灣死刑案件司法精神鑑定實務手冊》,並於9月30日早上10:30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記者會。
記者會由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主持,她表示,台灣重大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在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之後,更加注重個國際人權公約對公平審判等基本要求,對於當事人的心理、精神狀況的判斷,會影響到論罪與量刑,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學術領域。
但相關團體卻發現,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法律程序的保障、精神鑑定的施行及最後採定的標準卻不一致。例如在陳昆明案中,法官引用公正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明確指出「不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但卻在陳昱安及林于如案中並不這樣認定。從2010年至今被執行死刑的32個死刑犯中,也不乏有被認定為精神或智能障礙者。
當然不僅僅涉及死刑的案件,我們也發現,近年來涉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人格違常及精神疾患者也時有所聞,但目前司法系統卻不夠重視這個問題,甚至視而不見;在媒體上,也時常因為不瞭解而出現錯誤或者污名化的報導,令精神衛生相關團體、律師界及精神衛生界非常擔憂。
在台灣律師及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的協助下,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律師公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廢死聯盟,和英國在台辦事處、英國死刑專案的精神科醫師專家合作,於2015年9月出版《台灣死刑案件司法精神鑑定實務手冊》並舉辦一系列課程。
出席記者會的黃致豪律師曾為多起死刑案件辯護,目前是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司法科學與證據委員會發起者,也是這本手冊的共同作者。他認為台灣欠缺「刑事精神處遇機構」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有人格違常或者精神疾患的被告或受刑人,在羈押階段或者行刑階段無法受到合適的處遇、法律程序也沒有保障,使他們在司法程序中成為弱勢。
Richard Latham醫師目前是英國國民保健署具備司法精神醫學與諮商專業的精神醫師、英國司法精神醫學會的創辦人之一,同時也曾為也曾經為東非及加勒比的死刑犯提供鑑定報告,具有非常多司法精神鑑定訓練的經驗,是這次系列訓練的主要講者。他表示這本手冊專門為協助台灣從事與死刑、重大刑事案件審判有關的精神、心理衛生領域專業人士及律師所撰寫。這本台灣版手冊是由「Handbook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Practice in Capital Cases」改編而來,前八章談司法精神鑑定的一般性問題,第九章以後就是以台灣司法體系及個案作為範例來探討,是一本參考價值非常高的手冊。
翁國彥律師,為多起死刑案件辯護,也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副會長,他認為台灣目前精障者死刑案件審理的主要問題,除了各界對精神鑑定的專業性仍有許多疑慮和不了解外,第一線面對精障被告的法官又過於輕忽精神鑑定可能存在的瑕疵。此時若法官本身無法擺脫對精障犯罪者的刻板印象或偏見,或憚於民意而不願認真審視精障礙對被告犯行的影響,精障被告受到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生命權,就極有可能處於岌岌可危的狀況中。不論是法庭中的實務工作者或主管機關,必須立即正視精障者權益保護與精神鑑定在死刑案件中的問題。
雷紹爾Saul Lehrfreund律師,英國死刑專案執行長,曾多次來台灣分享,他認為台灣有義務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載之各項人權,針對仍保留死刑的國家,該公約及相關國際標準都嚴格要求限制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同時他也指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84年所批准的《保護面臨死刑者權利的保障措施》及1989年的決議,都要求維持死刑的國家「不得對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這本手冊及相關訓練課程的重點並不在於死刑存廢的辯論,而是在台灣簽署兩公約但還維持死刑的狀況下,法官、檢察官、律師及精神醫師、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們,該如何的「依法行政」,該如何的面對這些有人格違常及精神疾患的被告或受刑人?這是這本《台灣死刑案件司法精神鑑定實務手冊》及在台北、台中、高雄舉辦三場律師訓練及在台北舉辦一場進階版的律師/醫師工作坊,想要討論的問題。我們期待創建一個讓精神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及律師對話的平台。也期待司法精神/心理鑑定的專業能在台灣發展紮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