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曠野中的撒利葉:論隨機殺人
極目曠野中的撒利葉:論隨機殺人
文/楊剛(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實習生)
在部分猶太教傳說中,撒利葉是地球的七位創造天使之一,司月亮。由於職務和能力的關係,他總是遭到迦南人的顧忌。撒利葉是一位象徵慈祥和死亡的天使,擁有足以使摩西能帶領以色列人的偉大知識,也握有帶走靈魂的權柄。但在各種訛傳和誤解之下,撒利葉的角色漸漸被形塑成惡魔。數個千禧以來,撒利葉受世人的暴力擠壓,踽踽獨步在曠野中面對風沙。我們何曾極目曠野中的撒利葉,嚐嚐看在他嶙峋手上結晶的是什麼樣的愁苦、嗅嗅看他乾枯蓬髮裡糾纏的是什麼樣的荒謬?
不知從何時開始,搭捷運的上班族滑一滑手機會突然想起什麼事似的猛然抬起頭;當背後有人快速接近時,歐巴桑會握緊手裡的傘;帶著提琴盒或比較大的購物袋,都會受到站內警員灼灼的注視;公共場合的某層意義在某段時間內慢慢變換了,彼此交換的目光也多了幾層猜忌。
「無差別殺人」、「隨機殺人」,這些字詞在臺灣出現得越來越頻繁。
2009 年殺人轉運案件是台灣無差別殺人事件的開始,當時的媒體對這起殺人事件的「隨機性」並沒有著墨太多,在台灣群眾之中也沒有造成全國性的討論或恐慌;2012 年的湯姆熊殺童案是「隨機性」在台灣受到正視的開始,台灣媒體開始將「隨機殺人」的詞彙運用在描述中(註1) ,而這次事件後檢討的聲浪也由於媒體的渲染和網路名人的發言,被導向討伐廢死團體而非真正檢討隨機殺人事件的脈絡 。 2014 年的北捷無差別殺人案、 2015 年的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 2015 七月中山站隨機傷人案接踵而來,無差別殺人在台灣發生的頻率越來越快,三年、兩年、一年、兩個月,有如能劇的締太鼓一般愈發緊湊的敲擊,我們能不能從中察覺出不祥?
何謂「隨機、無差別」?
無差別暴力犯罪已與社會大眾慣於的、想像的謀殺不同;我們常想像如謀殺一般強烈、猛爆性的暴力必須是針對性的而且動機明確的,我們可以想像情殺、仇殺、財殺。但無緣無故砍陌生人?這已大大超出傳統的犯罪思維試想範圍了。
從目前知道的個案看來,在台灣,無差別殺人並不如恐怖主義一般旨在製造恐慌;台灣無差別殺人通常表述的是絕望時的怒吼、對社會集體的反撲。例如:「人生失敗組 vs. 人生勝利組」行動者對人生勝利組的怒氣或反撲,可以藉由無差別殺人表述,但受害者不必是人生勝利組。
無差別殺人案的傷害行為也並不是針對行為者事先標的的目標,無差別殺人案件的目標通常是隨機選定的;無差別殺人案的動機也較隱晦,是反撲式的、報復式的;這與傳統對謀殺的想像有相當的出入。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謝煜偉對隨機殺人的定義是:「隨機殺人,顧名思義,就是隨機、無差別的挑選殺害對象,因此行為動機並不能歸因於感情、金錢糾紛或針對特定對象之復仇。」(註2) ,若再加上「未失去精神能力」、「非支持某種意識形態」的條件,即可與前段之觀察相輔,作為這篇文章的討論架構。
國外隨機殺人脈絡
在理解台灣的無差別殺人事件之前,可以先試圖梳理國外類似事件的脈絡。
在觀察時應該要特別注意,國外部分大規模殺人案件是有意識形態在背後支持的:國際恐怖主義、伊斯蘭極端主義、基督教極端主義、部分新興宗教、極左、極右等等,如果在建構針對「台灣無差別殺人事件」的討論架構時,把具有這些意識形態背景的殺人事件帶入討論,將會帶來些許混淆。因此,在這邊也先不提起基於意識形態而起的隨機殺人事件。(註3)
美國在 1960 年代就發生了隨機殺人案例, 1966 年8月1日清晨, Charles Whitman 在自宅殺害妻母後,攜帶大量槍械前往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在短短的一個多小時內,帶走了十四條性命後遭警方擊斃。 Charles Whitman 案發生後,美國的無差別殺人事件沈寂了近四十年,在 1990 年代再度出現, 1999 年的科倫拜校園事件、 2005 紅湖高中校園槍擊案、 2007 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案、 2011 圖森槍擊事件、 2012 奧羅拉槍擊事件、 2012 桑迪胡克小學槍擊案、 2013 聖塔莫尼卡槍擊事件、 2014 胡德堡槍擊案,一波波的無差別殺人事件接連發生,美國學者曾試圖以暴力電玩普及之影響、校園霸凌問題嚴重等等面相討論,但經過大量研討、辯論後得知:槍手的社會孤立感、自殺性的想法、對自己以及他人的強大敵意、巨大的絕望感,往往才是把行動者推向極端的因素。(註4)
日本戰後第一起無差別殺人事件發生在 1980 年,造成六人死亡的新宿西口巴士縱火案也因此在日本犯罪史上留下標誌性的地位。1981 年深川通り魔殺人事件、 1999 年池袋通り魔殺人事件、 2003 年名古屋市連続通り魔殺傷事件、 2008 年秋葉原通り魔事件、 2008 年八王子通り魔事件、 2010 年取手駅通り魔事件都是類似的犯罪模式:在公開場合單獨犯案、使用兇器隨機攻擊在場他人;「通り魔(中文意近『路過之魔』)」也成為專門描述這類型犯罪的詞彙。
日本法務省針對通り魔事件推出了一份報告,從中可看出,這些所謂的「魔」,其實都是人際關係較不活躍、無職或非正式雇用、收入稀少、未接受高等教育、飽受精神疾病折磨、甚至是有自殺紀錄的人們(註5);這些人經年累月被社會的齒輪輾壓、被重重的枷鎖絞殺,最後選擇用熱辣的暴力對社會做出吶喊式的最後一個反撲。(註6)
(請特別注意,摘要出報告的內容,並不希望為特定的人貼上犯罪的標籤,也不是要抓出特定的人加以指責,而是期待更多的理解以及將更多的努力放在減少悲劇上。)(註7)
在英國,這種案件較稀有,不過,無差別殺人的案件仍然會發生。英國在無差別殺人上的定義為:如果個人殺其他不認識、沒有關係的人,也沒有清楚動機,這就是無差別殺人。2010 年造成十人死亡的坎布里亞郡槍擊案,就是屬於這類案件。
而在德國,無差別殺人(Mord sine causa)歸屬於基本動機殺人案例。按照德國刑法(§211 StGB),殺人動機根據德國倫理委員會評定最低、特別可鄙(Mord aus niedrigen Beweggruenden),就可以算屬於基本動機殺人。出於基本動機殺人的刑法是德國最重刑:無期徒刑。(註8)2009 年的溫嫩登校園槍擊案是最類似無差別殺人的事件之一,但因為行動者在犯後自殺,委員會無法評定,這起事件也未被定義為無差別殺人事件。
犯罪的病灶來自社會本身
回到台灣,無差別殺人作為一種被快速複製的新型態的犯罪,了解它的肇因並加以預防,是我們尚未,但急迫需要踏出的一步。
綜合國外和台灣的整理可以發現:行為者在犯案當時多少抱持著「全世界都不理解我、全世界都離我而去、這個世界不公平」的心理,或是長期沈浸在其中。
媒體常高呼無差別殺人犯的心是扭曲的,但就算真是如此,又是誰漸漸酸蝕了它、刨刮了它呢?當在檢討人犯的時候,常見的預設是人犯的心智和行動不是被逼迫的,但事實上真是如此嗎?當無差別殺人案發生後,台灣人民高呼判處死刑(或處決其他人犯)之餘,有想想是什麼把人推向極端嗎?社會在人們之間填充了肅殺猜忌之時,是否又無形間餵養了下一次的無差別殺人事件?而台灣社會(或者應該說政府),應該一直處理犯罪者,還是處理犯罪原因呢?
就目前觀察到的無差別殺人事件,行動者大多出身一般家庭、收入不高、人際關係不活躍、社會涉入也常受阻礙,這或許只是部分原因。但社會在他們周圍築起高牆;他們被社會放逐,甚至被自己放逐,他們是永遠的異鄉人。他們永遠只能在蟄伏在團體上,而永遠沒辦法成為它的一部分。他們日日夜夜感受到的,是自身存在的荒謬。
台灣人自從經歷過「經濟奇蹟」,對經濟的關注和重視日漸肥大;漸漸地,台灣人在乎外匯存底勝於貧富差距,在乎國內生產毛額大於心理健康度;人們變得獨善其身、變得更右傾、更支持財閥,甚至把自己訓練成「好用」、「有競爭力」的勞工,以支持企業;傻傻相信只要做好齒輪的職責,總是會獲得大機器的潤澤,殊不知機器要換到更新的齒輪,比什麼都容易。
促成犯罪的病灶不在社會某處,而是社會本身;貧富差距(註9) 、階級衝突、種族問題、社會絕望感、社會解組,社會結構的不完整性必然會導致犯罪(註10) ;要預防無差別殺人事件,難道只能「把宅男編號」而已嗎?去標籤化、社工深化、改善校園輔導、加強福利政策都是可行的第一步。改善勞工待遇、增加階級流動、社會對生命權和人性尊嚴的普遍尊重;這些政策縱然巨大,但極具重要性;更好的勞工待遇代表著的是更完善的生活權益、階級流動的熱絡代表著的是更多的機會,對生命權的普遍尊重由「決定存活與否權力的下放」實踐,完善的社會福利或無條件基本收入可以保障對人類尊嚴的尊重、對獨立生存的保障和選擇工作的自由。
自由個體加入社會,藉由無形契約交出權力,建構巨靈。當我們的利維坦沈重的步伐不再溫柔,牠的關節開始碾壓著人性,我們應該把牠的獠牙磨利,還是為牠的利爪圍上套索?當被社會摧殘的群體出現異變,我們是把異變的個體拔除就好,還是應該擦掉他們眼角的淚水?在任一次無差別傷人案後出現的模仿潮和越來越高的發生頻率,是否顯示著這個議題已不容我們忽視?
滾燙的恨意和愁苦一波波的沖刷,我們能不能看出,漸漸被侵蝕的巨岩裡,包裹的是什麼樣的骸骨?
註1:曾文欽案發生後媒體大篇幅報導「被告嗆聲: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二審階段經過法官當庭勘驗警訊錄影光碟,才發現因為曾文欽警訊時表示犯案動機是殺人吃牢飯,檢察官質疑萬一被法院判處死刑,就無法達成此一目的,曾文欽於是對檢察官表示依據他上網查到的結果,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換句話說,曾文欽只是隨口回答檢察官的質疑,依據法院勘驗的結果,曾文欽當時態度平和,就像與旁人聊天一樣,根本沒有「嗆聲」可言。同時在目前審判過程中呈現出來資訊,可以發現,「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並不是他的犯案動機。犯案背後的成因應該來自於他對現實生活的無力感。
註2:鬼島生與死:人、人魔、殺人魔
註3:例如: 1974 日本三菱重工爆炸案(極左)、 1995 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新興宗教)、 2011 挪威爆炸和槍擊案(極右&基督教極端主義)、 2015 美國查塔努加槍擊案(恐怖主義)。
註4:School Shooting as a Culturally Enforced Way of Expressing Suicidal Hostile Intentions
註5:法務省無差別殺傷事犯に関する研究
註6:片田珠美:無差別殺人の精神分析
註7:無差別殺傷事件相關研究-第八章「總結」之摘譯
註8:German Criminal Code (English edition)
註9:The Cost of Inequality
註10: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rime: Testing Social-Disorganization Theory
Robert J. Sampson and W. Byron Grov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4, No. 4 (Jan., 1989), pp. 77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