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公平審判(的欠缺):台灣如何速效的殺死一隻害鳥?
談公平審判(的欠缺):台灣如何速效的殺死一隻害鳥?
文/黃致豪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編按】本文編修自黃致豪律師在亞洲死刑大會上的報告文稿。
“Whatever disagreement there may be as to the scope of the phrase “due process of law,”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it embraces the fundamental conception of a fair trial, with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不論對「正當法律程序」一詞的範圍可能有如何的歧見存在,無庸置疑的是它必然涵蓋了一個公平審判的最根本概念,伴隨著被聽見的權利。」
- 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小奧立佛何姆斯
“People generally see what they look for, and hear what they listen for.”
- To Kill a Mocking Bird, Harper Lee
「人們多是看他們想看的,聽他們想聽的。」
- 哈波李,「梅岡城故事」
作為一個律師,我的教育歷程其實與一般台灣的傳統法律人不太一樣。我年少的基礎教育有相當大的比重放在多語文的訓練、各國文學著作的閱讀賞析批判、以及大量的哲學與世界文明著作選讀。也因此,我在相當年少時就有機會閱讀過Harper Lee女士著作的To Kill a Mocking Bird(中譯「梅岡城故事」)一書。
或許許多人都讀過梅岡城故事:1936年的美國阿拉巴馬州,是一個種族偏見與不公待遇被視為常態的時地。是時是地,竟發生了一位黑人男性被控強暴一位白人少女的重大矚目案件。一位中年鰥居、獨育一對兄妹的白人律師Atticus Finch,無視於整個社區的反對聲浪,本於信念毅然接下了黑人的案件,全力辯護。隨後並因而發生了一連串的事件。
作者以溫暖的文風與兒童的觀點來寫作全書,其實讀來有舉重若輕的感覺,許多橋段卻令人很難忘懷。其中最令我感觸良深的情節之一,是作者在書中透過律師父親與少年們的對話,以常被認為有害的鶼鳥(blue jays),以及看似有害、實則無辜的模仿鳥(Mockingbird,嘲鶇)作為對比,來勸誡人們不要因為偏見而對看似有害的無辜者橫加論斷,甚至攻擊。
看似有害的無辜者,他的基本權利不該受到攻擊或踐踏,這個想法相信絕大多數人都可以接受—只要能證明這個人真的是「無辜」的,人們也會變得比較寬容。
但如果無法證明他是無辜受冤的呢?甚至,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人們眼中有罪的「害鳥」呢?我們是否就可以剝奪他的基本權利,採用超越法律的迅速有效手段,把他從社會除去?我們是否就可以說:此時正當法律程序在實質正義的面前,已經失去其重要性?
以發生在台灣2014年5月的台北捷運隨機殺傷人事件來說好了:4死22傷的結果,導致被告被控4宗殺人、22宗殺人未遂。前所未有的集體恐懼,在社會上蔓延開來,形成了巨大的輿論壓力。
檢方囑託醫院針對疑似具有疏離自毀動機的被告所進行的精神鑑定,除了各種形式與實質的違法瑕疵之外,一反常態,居然也對被告施打了鎮靜劑進行會談取供。在辯護人沒有充足時間準備辯護的狀況下,法院只歷經迅速簡短的幾次開庭(每次30分到二小時不等)與傳喚5位證人後,始終拒絕為被告調查任何其他的證據,並直接以認定被告有生理疾病與人格障礙的精神鑑定與心理報告為基礎,認定被告「無教化可能」,判處被告四個死刑。
看起來,顯然在這個國度裡,迅速有效地假手司法殺死一隻害鳥,是可以被接受的。而最為迅速有效的手法,其實無它:只要忽略正當法律程序,容許偏見與恐懼控制我們,然後讓司法「傾聽民意,為人民服務」,就搞定了。
至於正當程序與基本人權的保護?是很重要,但是,或許,這些只應該留給無辜者。不是嗎?
只是,誰是真的無辜者?什麼是「實質的正義」?誰在「正義」的眼中是無辜的?
我們何以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我們眼中北捷事件的被告,跟新加坡人眼中的反動少年Amos Yee,在台灣與新加坡各自的「正義」眼中,看起來不是一樣的「害鳥」?
這些問題,我沒有解答,恐怕也沒有能力解答。所以我只能卑微的擁抱正當法律程序作為人權的核心概念,然後不斷地懷疑什麼是正義。
我能回答的只有一件事: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人權一樣,沒有什麼「或許」、「但是」。沒辦法讓人挑挑揀揀、七折八扣。
你想擁抱人權的一角,你就必須接受它的全貌;這包括常常令人心煩意亂的正當法律程序在內。在全力辨別與保護無害的模仿鳥的同時,或許我們也該考慮,以同等的審慎與客觀來面對害鳥。
在那一天到來之前,其實我不太確定現今的台灣與1936年哈波李女士筆下的美國南方,有什麼太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