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編譯)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僅以IQ高低作為執行死刑標準已屬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僅以IQ高低作為執行死刑標準已屬違憲
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延續了限制死刑的趨勢:判決佛羅里達州以智商(I.Q.)分數高低來作為判定處刑標準的作法太過僵化,此一判決給被告提供了更多保護。
佛羅里達法律規定,智商高於70的人即屬於可執行死刑的範疇。阿拉巴馬、猶他與堪薩斯州也有類似法規。但最高法院指出,此一法規已屬違憲。
美國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比4的表決結果駁回了佛羅里達州的裁定。大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在判決書中寫道,佛羅里達州的作法忽視了現代醫學標準:現代醫學標準認為智商分數是一項不精確的衡量標準,不應僅憑智商分數來斷定一個人的智力情況。
甘迺迪說,當智商分數落在測量的標準誤差範圍內時,被告有權在量刑時提供有關其智力缺陷的其他証據。此案中的被告霍爾(Freddie Lee Hall)在1978年夥同他人共同綁架、毆打、強暴及謀殺了21歲的新婚孕婦赫斯特(Karol Hurst)。他隨後又殺害了副警長科本(Coburn)。
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之前維持了對霍爾的死刑判決,原因是他的智商測試分數高於70。但是有許多學校證據及法院的紀錄顯示霍爾有智能障礙。之前曾有審判法官認為重要證據顯示霍爾一直都屬於智能遲滯。然而,霍爾的智商分數因略高於70,即被佛州法律認定為「可殺」。
駁回佛州判決的5位大法官之一的甘迺迪說,佛羅里達州試圖對一位死刑犯處刑,只因為他在智商測試中的分數是71而不是70。他表示,霍爾可能有、也可能沒有智力缺陷,但法律應給予他機會提供証明自己存在智力缺陷的証據,其中包括他在適應能力方面存在著終身缺陷的証據。
2002年,廣受關注的維吉尼亞州智能障礙者殺人犯阿特金斯(Daryl Renard Atkins)的死刑判決案,就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指出,智能障礙犯人不應被執行死刑,理由是此舉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殘忍和不尋常懲罰。
然而,關於「智能障礙」的定義為何,智商數字多少才算是「智能障礙」,當中仍有極大的爭議。
四名持反對意見大法官之一的阿利托(Samuel A. Alito Jr.)就反駁說,這次的判決主要被少數職業精英決定。他還說美國精神醫學學會這些團體的立場常常變來變去。
從1984到2001,全美有44名智能障礙者被執行死刑。2002年阿特金斯案件之後,截至目前,至少有100多件智能障礙者死刑案被免除處刑。
參考資料:
美國國家廣播報導 http://n.pr/1mAHyJa
紐約時報:http://nyti.ms/1ofDOAI
東森新聞:http://bit.ly/1q5W1R8
The Olympian: http://bit.ly/1hQ7t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