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獄第零層
地獄第零層
沈政男(醫師、文字志工)
一位縱火燒死十三命,社會眼中的窮凶極惡之徒,依民俗觀念,死後必定下到十八層地獄,永世受苦贖罪,然而林基雄,一位六十九歲癌末憂鬱老人家,早已在人世間的最後幾年,進到早來的地獄,第零層的地獄。
林基雄雖然在六十七歲的年紀,犯下可能是天理不容的重罪,但在此之前,他只是一位平凡的獨居老人家,沒有任何前科,也沒有跟人結怨,更沒有感情、錢財、或者人際衝突的糾紛。他甚至沒有結婚,沒有孩子,二十幾年來靠著打零工、撿破爛過日子,一個人住在台南麻豆老家的磚造房子裡。他唯一有來往的親人,是住在高雄的弟弟與弟妹。
2010年,當時六十五歲的林基雄罹患了直腸癌,發現時已呈現多重器官轉移,手術後肚子開了造廔,行動也不方便,需人照顧生活起居。原本林基雄的弟弟三不五時過來探視幫忙,但他怕麻煩人家,於是主動搬到安養院,也就是當時的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外包給人經營的養護中心居住,讓專人照顧。他有低收入資格,住養護中心免費。
林基雄搬到養護中心以後,癌症病情沒有改善,經常腹瀉,需要更換便袋,加上離鄉背井人生地不熟,他開始情緒低落,鬱鬱寡歡,逐漸有了厭世的想法。他居住的養護中心大都是臥床老人家,只有他還能緩慢行走,自由進出病房內外,心情不好的時候,他也不找人訴說,就是一個人獨自到外頭抽菸解悶。
憂鬱症一般好發於青中年,但也有老人家年輕時從來沒有情緒問題,老了以後才罹病,特別是罹癌、中風,或者獨居、無人支持、經濟狀況不佳的老人家,都是罹患老年憂鬱症的高危險群。許多身體有病的老人家,活動量、胃口、睡眠,本來就不好,得了憂鬱症以後,很容易被旁人忽略,以為反正人老了病了,當然不快樂,其實只要稍加關注,有一點點精神醫學概念,就能察覺林基雄不只是罹癌以後心情不好,而是根本有了嚴重的憂鬱症,必須接受治療,甚至若有自殺危險,應讓其到精神科住院治療。
然而養護中心有沒有這樣做?有沒有帶林基雄去看老年精神科?該養護中心承租署立北門分院的二樓,而四樓就是醫院的精神科病房,但北門分院有沒有派醫生過去看看林基雄?至少從媒體上看不出來。養護中心的照服人員與負責人,或許沒有老年憂鬱症的概念,但北門分院總該有吧?問題是養護中心屬外包業務,我只出場地收房租,你要怎麼照顧老人家,抱歉,沒我的事。
2012年10月23日凌晨,林基雄趁著工作人員沒注意,進到二樓病房的儲藏室,以打火機點燃被單、衛生紙等易燃物,隨即引起大火。火勢迅速延燒,濃煙密布,加上大夜時段,病房內竟然只有一名護理人員負責照顧六十多位臥床老人家,疏散不易,最後釀成十三名老人家被燒死的慘劇。案發後不久,警方在醫院後方的建築物裡找到林基雄。
林基雄被逮捕後,羈押在看守所,2013年3月,他被台南地方法院以殺人罪判處死刑。法官在判決書裡,認定林基雄的殺人企圖屬於「不確定殺人故意」。不確定殺人故意是說,雖然你放火的用意不是要讓那些老人家死掉,但你明知放了火以後,那些行動不便的老人家會被燒死,而且你也不反對產生這樣的後果,所以說跟故意放火殺死那些老人家,本質上是一樣的。
2013年11月,台南高分院二審也維持死刑的判決,法官同樣提到了「不確定殺人故意」。問題來了,不確定殺人故意,到底跟「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那種故意殺人,可以相提並論嗎?兩公約提到,「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那麼「不確定殺人故意」是最重大之罪嗎?2013年9月,犯下合庫搶案,造成警察一死一傷的王淵,就被高院以「不確定殺人故意」未達兩公約的最重大之罪為由,免除死刑,只判了無期徒刑,為什麼林基雄要判死刑?
尤有甚者,林基雄明顯罹患憂鬱症,但台南地方法院從頭到尾沒有委託專家施予精神鑑定,就直接認定他犯案時心智狀態正常,大筆一揮判他死刑,這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裁判品質。還好案子到了台南高分院,總算安排精神鑑定。受委託的衛福部嘉南療養院在鑑定報告裡說,「林員可能因重度憂鬱症,導致強烈自殺意念(據林員描述與文獻記載,當日縱火兩處,並自行將沙放置於造廔口內欲自殺)產生嚴重之認知扭曲,且因其教育程度低,智能僅中下至邊緣範圍,衝動控制不佳,缺乏適當之因應技巧處理生理、情緒問題,而有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這落落長的文句什麼意思?簡單講,就是林基雄犯案時得了重鬱症,精神已有耗弱。
問題又來了,台南高分院法官有沒有採納這樣的鑑定結論?沒有!法官在判決書裡說,從林基雄可以買打火機、點燃火災,還能躲藏,而且事後可以描述犯案過程看起來,他犯案時「思路清晰、無辨識能力,所謂的憂鬱只是他原本的人格特質,非必然衍生犯罪行為。」
精神科專家跟你說,林基雄犯案時辨識能力已有缺損,你還在那邊沒博假博,自己當起犯罪心理專家,亂扯一堆,那還委託鑑定幹嘛?嚴重的憂鬱症患者,在情緒翻落谷底時,自己痛苦已達極點,無暇顧及他人,當然可能做出正常時不會做的事,怎麼會跟犯罪行為無關?
這就是台灣的死刑裁判品質。一個癌末憂鬱痛苦的老人家,想自殺不成,反倒引發大火,燒死別人,這是醫療、社福、長照機構管理,一連串結構問題的表徵,怎麼會用罪大惡極、只能處死這樣的法律觀點來說明一切?
不是說林基雄不必負法律責任,而是他明顯罪不及死,判他死刑是可恥的誤判。林基雄被羈押後,雖然癌末重鬱,法院還是要關他,到底他在看守所裡,有沒有接受足夠的治療與休養,實在是一個大問號。以林基雄的年紀與病情,應該讓他保外就醫,而不是繼續關在居住環境惡劣、醫療提供有限的牢籠裡。果然,2014年4月11日,林基雄在看守所裡大量吐血,送醫不久就死掉了。
總算林基雄沒有繼續帶給法院,還有台灣社會更多麻煩,如果林基雄真的撐到三審死刑定讞,要不要執行,槍斃一個癌末憂鬱老人家,恐怕又會引發軒然大波。
林基雄死掉的新聞沒什麼人注意,法院也把上訴案結掉了,而北門分院老早與十三名死亡住民的家屬達成和解,每人賠償兩百萬元。問題是這賠償金哪裡來?北門分院是不是公立醫院?是不是納稅人支付?一家公立醫院不好好經營,還要外包給人開安養院,當包租公,這是怎麼回事?
林基雄死了,但台灣社會對於老年照顧與老年身心健康的關注,有因為這事件得到反省與改進嗎?台灣法官對於死刑的判決,有變得更加審慎周延嗎?公立醫院後來禁止外包行為,問題是何以經營不善,有找到根本原因嗎?
沒有夠好的老年醫療與照顧,沒有夠好的司法裁判品質,這樣的社會,就可能淪為地獄第零層,製造更多不幸事件,值得台灣社會警惕。
*本文原刊登於沈政男醫師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