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8新聞稿|杜氏兄弟案關鍵證據皆未經嚴格檢驗,執行死刑草菅人命
杜氏兄弟案關鍵證據皆未經嚴格檢驗,執行死刑草菅人命
20140508廢死聯盟新聞稿
法務部新聞稿指稱「杜氏兄弟案偵審之過程,檢察官及法院均極慎重,絕無外傳僅憑公安筆錄判處死刑之情形,籲請各界勿再以訛傳訛,引發爭議云云」,絕非事實,謹提出嚴正駁斥。
1. 杜氏兄弟被訴強盜殺人部份,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無罪。處決曾被判決無罪之人,於世界先進民主國家中前所未聞。以美國為例,若被告於一審被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再上訴,以維護人民權益,遑論發生一審被判決無罪,最終卻被判決死刑定讞的荒謬案例;而美國死刑判決確定至執行處決之待死期間,平均長達15年以上,以避免錯殺無辜。然而法務部卻不顧民間社團、立法委員及律師善意呼籲,執意將一審判處無罪之杜氏兄弟,於其死刑定讞後2年內即處決。法務部新聞稿指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次判決,均處死刑」,卻未提起台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原因為何?是否意圖隱藏資訊、混淆視聽?
2. 法院判決杜氏兄弟死刑,所憑恃之「中國公安機關製作之現場勘查紀錄表、法醫學鑑定書、物證檢驗報告書、痕跡鑑定書」等,僅是書面文件,而證物原本均在中國。據美國權威冤案救援團體Innocence Project研究指出,「不可靠或不適當的科學鑑定」是冤案形成的六大因素之一。中國願意交付鑑定報告,卻不願將所謂扣案之「旅行袋、膠帶、刀鞘、衣物、贓款、指紋採樣」等關鍵證物交付台灣司法機關,原因為何?關鍵證物僅有「照片」以及「公安局鑑定報告書」,被告不但無法聲請台灣的鑑定機關重行鑑定,甚至連該等證物是否真實存在都不得而知;法院連關鍵證物都沒看過,就片面採信中國公安機關的鑑定書,這樣的審判過程,可稱為極其慎重嗎?法務部新聞稿指出各種公安機關鑑定書具備證據能力,卻未提及證物原本皆未交付台灣司法機關,原因為何?是否意圖隱藏資訊、混淆視聽?
3. 本案法院判決有罪之關鍵證據之一,係中國出租車司機付光選之公安局筆錄。但該司機供詞反覆,原先僅稱曾載杜氏兄弟前往藥房購買西瓜霜,事後才改口稱曾載杜氏兄弟購買西瓜刀,並代購橡膠手套。然而,審判中杜氏兄弟欲與該司機對質,法院透過海基會、海協會傳喚付光選,中國政府卻說「查無此人」。中國公安局可以找到人來做筆錄,於台灣法院要求傳喚證人時卻查無此人,原因為何?關鍵證人供詞反覆,法院於未能行對質詰問的情況下,卻逕自認定公安局筆錄具備「特別可信之情形」,認為中國公安可類推台灣司法警察,公安局筆錄為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採為判決有罪之證據。此類見解,豈是人民所能接受?其餘證人證詞,或者係對杜氏父子之品行描述、或者係對證人與杜氏父子間金錢往來之證述,皆非強盜殺人之直接證據。唯一可間接證實強盜殺人行為之出租車司機證詞,卻完全無法檢驗、挑戰。法務部新聞稿指稱偵訊28人,卻漏未提及傳訊不到、查無此人之關鍵中國證人,原因為何?是否意圖隱藏資訊、混淆視聽?
馬政府於服貿協議、核電存廢等社會重大爭議事件,屢次以隱藏資訊、混淆視聽之手法欺瞞人民。然而,民間對杜氏兄弟案的日漸升高的質疑聲浪,顯現人民並非政府得以任意欺瞞。
總之,杜氏兄弟死刑判決,難謂已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14條之死刑裁判要件,執行槍決過程亦充滿恣意、倉促草率。籲請法務部依職權向中國公安機關調取杜氏兄弟案關鍵證物原本,送交台灣鑑定機構重行鑑定,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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