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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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
陳姓男子殺人案,最高法院今日宣判,於判決中援引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公政公約,輔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的2005/59號決議,以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公布之「保護面臨死刑者之保障措施(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確認「精神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或執行死刑」,因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公政公約已經是台灣國內的法律。法務部也認為兩公約的效力優於其他法律,僅低於憲法。依照兩公約施行法,解釋兩公約的條文,必須按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見解,因此最高法院是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判決,對於最高法院法官落實法律、落實公政公約、捍衛民主的決心,人民不應苛責,反而應該給予掌聲。」
同時,廢死聯盟也呼籲「最高法院已經明確表示心智障礙者依法不得被判處或執行死刑,甚至陳案辯論時,檢察官也認為,不得對心智障礙者執行死刑。若對心智障礙者執行死刑,將嚴重違法。法務部長羅瑩雪必須聘請專業精神科醫師,對目前所有已定讞的死囚進行精神鑑定,未確認死囚無心智障礙前,不應恣意執行死刑,否則將違背公政公約,將是『違法殺人』。」
對於精障者為何不能被判處死刑,廢死聯盟表示「廢死聯盟反對一切謀殺,因此也反對一切死刑。我們反對人民謀殺人民,也反對國家謀殺自己的公民。對於犯罪者,應該施加適當的處罰,從法律、法理的觀點,對心智障礙者處以死刑,已經違反了刑罰的應報原則,也無從達到預防的效果。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並不是為陳姓被告脫罪,而是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就法論法,本來就不得對心智障礙者處以死刑。現行法律已經將未滿18歲、年滿80歲者,以及孕婦列入不得判處及執行死刑的主體,但卻獨漏心智障礙者。為使現行法令符合兩公約的標準,法務部身為兩公約和刑法的主管部,應該儘速推出修法草案,仿刑法第63條立法例,規定有心智障礙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
面對輿論質疑,精神障礙是否變成犯罪者的免死金牌,造成犯罪者逍遙法外,影響社會治安,廢死聯盟進一步解釋「心智障礙者犯罪時,最重還是可處以無期徒刑。以陳姓被告案件為例,依法可以將陳男判處無期徒刑,讓他在獄中接受治療,直到了解自己犯下了多麼殘忍的罪行,並且真心懺悔、贖罪,不會讓犯罪者逍遙法外。在訴訟中,被告被認定為心智障礙者有一定的準則,並且經過專業精神科醫師鑑定,並非一般人可以任意偽裝,在監獄中也要持續接受治療。預防心智障礙者成為犯罪者,最好的方法是補強精神衛生系統的漏洞,建構完整的預防體系,對社區醫療處遇投注資源。在醫療體系資源不足的情況下,就算將陳姓被告處以死刑,也無助於防止下一個悲劇發生。」
廢死聯盟認為「依目前法律規定,無期徒刑必須要服刑滿25年才有申請假釋的資格,若還有再犯可能,便不得假釋。收容人在獄中工作,也可將收入貢獻於被害者補償基金,並且用一生的時間贖罪。整體而言,廢除死刑並採用無期徒刑作為最嚴重刑罰,已經可以將高危險性的犯罪人隔離於社會之外,又可以避免江國慶慘案再次發生,是最平衡的解決方案。」
目前本案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未來審理的結果仍有變數。公民社會將密切監督法官是否能依法判決。
新聞小辭典:兩公約、心智障礙者與死刑
台灣於2009年批准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且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賦予國際公約具備台灣國內法的效力。因此,兩公約目前已經是台灣國內法律,並且位階高於其他法律,只低於憲法。依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適用兩公約條文,必須按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解釋。按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於《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決議,心智障礙者不得被處以死刑。
新聞小辭典:無期徒刑
按照2005年新修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需服刑滿25年才能取得申請假釋的資格。若還有再犯可能性或還未悔改,不會獲准假釋。因此,對於再犯危險性極高的受刑人,依法可以實行終身監禁。受刑人在獄中必須工作,收入一部分劃歸犯罪被害者補償基金,另一部分用以供應受刑人生活所需。台灣監獄受刑人每日給養費不到新台幣67元,由於監獄超收情形嚴重,按照今年審計部最新報告,每位受刑人平均只有0.4坪使用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