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志的條件:馬里蘭州的廢死歷程
政治意志的條件:馬里蘭州的廢死歷程
⊙方潔
2013年5月,馬里蘭(Maryland)州在州長馬丁.歐麥萊(Martin O'Malley)簽署法案下,廢除死刑,將該州刑罰定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馬里蘭州自此成為美國第18個廢除死刑的州。
綜觀世界大部分廢除死刑國家的經驗,死刑能成功廢除,往往需要政治人物的道德勇氣帶領整體社會作出政策選擇。然而在民主社會中,尤其是選戰時期,遇到死刑這樣情緒化的議題,政治人物襟口不語似乎是不得不然的選擇。對此,歐麥萊似乎走出了截然不同的路。歐麥萊自1999年和2003年擔任馬里蘭首府巴爾的摩(Baltimore)市長,並於2006年至今擔任馬里蘭州長。在從政道路上,歐麥萊直言不諱自己反對死刑的立場,最終在今年五月廢除了死刑。(註1)
2013年2月華盛頓郵報對馬里蘭州人民所作的民調顯示,有百分之六十的民眾認為死刑仍應維持。這樣的比率其實和美國全國民眾對死刑支持度相去不遠。(註2)此外,儘管暴力犯罪比率近年極具下降,馬里蘭首府巴爾的摩畢竟仍是美國最危險的城市之一。
究竟是何種條件,讓馬丁.歐麥萊能夠領導馬里蘭州廢除死刑?
固有背景:鮮少使用死刑的狀態
馬里蘭的確具備一定條件,讓死刑的廢除不會造成太大爭議。馬里蘭州在歷史上鮮少使用死刑:從1979年到1999年有1311件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但最終以死刑定讞並且執行者只有五件。2002年,當時的州長帕里斯.葛蘭丹寧(Parris N. Glendening)在任期間宣布暫時停止死刑(moratorium)。在繼任者恢復死刑後,2006年開始歐麥萊持續停止死刑執行。馬里蘭的民眾已經在沒有死刑的社會生活一段時間。另外一個現存優勢也許是民意已經過了支持死刑的高峰期(註3),儘管民意多數仍支持死刑,但也能逐漸接受死刑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相較於終身監禁的龐大社會成本,以及實際執行充滿族群不平等的客觀事實。此外,馬里蘭州相較其它州,較少出現足以讓媒體誇張報導的暴力犯罪案件。
循序漸進的死刑廢除政策
民主政治下,政治人物的確不可能一意孤行,然而社會共識不是等待而來,歐麥萊州長也主動創造出許多推動死刑更有利的環境。
1. 死刑研究委員會的成立
2008年,馬里蘭州議會任命23名委員組成的死刑研究委員會(Maryland 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註4)。委員會的目的是探討死刑的各面向議題,研究出讓死刑執行可以公平有效,既不會侵害到無辜之人的生命,也不會偏頗,而造成實際上多為特定種族(即非裔美人)被執行死刑的方法。經過數月間密集的研究和公聽會的舉行,死刑委員會於同年12月作出的建議是:冤案的發生無法完全避免,馬里蘭州的死刑確實存在著極大的族群差異。最佳的解決之道是廢除死刑。
馬里蘭州的死刑研究委員會創造出更多在地化的研究數據供民眾討論,並使反對死刑陣營能夠有效利用。
2. 限縮死刑適用嚴格修正法案
在死刑研究委員會公布最終研究報告以及作出廢除死刑的建議時,歐麥萊州長首次將他長期不避談的個人信念作出公開發言。他於2009年初宣布將「盡一切力量來推動廢除死刑」(註5)。歐麥萊首次推動法案被參議院否決,但支持和反對死刑雙方仍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而妥協之下的產物是一項極度限縮死刑適用的法案。
馬里蘭州對一級謀殺被告的量刑選擇有死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以及有期徒刑。該法案修正了馬里蘭州對一級謀殺的量刑範圍:只有存有以下證據的情況下,(1)有DNA證據指向被告涉案,(2)被告出於任意性自白且該自白經過錄音錄影,(3)有錄影的證據決定性的指向被告犯案等三種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死刑。如果案件的定罪證據只有目擊證人,該案絕對不能適用死刑。這份修正案使馬里蘭州成為全美擁有最嚴格死刑適用法律的州,也促使數年後馬里蘭州終究走向廢除死刑之路。
跳過道德爭論,直指制度缺失
讓馬里蘭州能順利廢除死刑的主要原因,應屬馬里蘭州的政治人物們帶領死刑的討論並非聚焦容易使辯論陷入僵局的道德層次,而是死刑是否真有嚇阻力,以及死刑判決是否公平。歐麥萊州長於公開演說時,屢屢強調死刑的花費和現行冗長制度,還有冤案的可能性。在這些討論中,屬於馬里蘭州的本土資料扮演了格外重要的角色。馬里蘭州從1979年到1999年,共有1311個足以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但是最終只有五個死刑執行,2006年以來也只有五人在死牢中。
「然而,1999年巴爾的摩已經成為美國最多暴力犯罪和毒品猖獗的城市之一,顯而易見的,死刑並不會降低犯罪率。有效的社會安全政策執行,以及增加對毒品使用者的治療,才能真正有效維護社會治安。(註6)」
此外,研究數據也顯示研究顯示若加害者是非裔美人而被害者是白人,該名被告被判處死刑的機率比被告是白人的情形高2.5倍。
歐麥萊也並非完全避而不談死刑的道德問題:冤案。根據死刑研究委員會的報告,即使以DNA檢驗在內的鑑識科學持續進步,無辜之人被處決的機率永遠存在。證人記憶錯誤、自白容易被影響或被錯誤解讀、物理證據不易保存等因素,讓司法系統中,只要有任一環節出差錯,就有可能讓原本罪不致死的人走上刑場。馬里蘭州於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中,有82%最後定讞是低於死刑的刑罰。美國第一名因為DNA檢測而獲得平反的死刑冤案被告Kirk Bloodsworth就是來自馬里蘭州。
在2013年3月,歐麥萊再次的提出廢除死刑提案,在馬里蘭州議會成功通過。同年5月,歐麥萊簽署廢死刑議案,正式宣布死刑在馬里蘭州廢除。「當我們明白如何才能挽救生命時,我們就應該遵循道德勇氣去實現。」
僅管有支持死刑者發起聯署,以讓該議案必須透過全民公投重新決定,但並未通過門檻而沒有產生影響。
廢除死刑固非一蹴可幾,但政治人物對反對死刑社會共識也不能僅被動等待,而應積極創造大眾思辯的環境,馬里蘭州的經驗足資借鏡。
註1:除了廢除死刑外,歐麥萊州長也成功推動了許多美國極具爭議性的政策,如批准同志婚姻合法化,而馬里蘭州也是全美擁有最嚴格槍枝管制法律的州之一。
註2:依照蓋洛普(Gallup)2012年的民調,63%的美國人民認為謀殺罪應保留死刑。
註3:美國於80年代到90年到初期,對死刑的支持程度高達80%。
註4:死刑研究委員會由23個委員組成,其中13名由州長提名,主席則由參議院長、眾議院長,和州長共同決定。
註5:http://articles.baltimoresun.com/2009-01-16/news/bal-session0116_1_repea...
註6:來自歐麥萊發表演說:http://www.politico.com/story/2013/03/martin-omalley-repealing-marylands...
* 本文刊登於第36期《廢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