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曼菲斯三人組案
[編按] 本文收錄於達米恩.艾寇斯所寫《冤獄人生~達米恩的死囚紀事》一書中,這篇附錄文章詳細說明了西曼菲斯三人組一案的始末及司法審判過程。本文經衛城出版社同意刊登於廢死聯盟網站,未經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引用或轉載請洽衛城出版社。
西曼菲斯三人組案
大衛.堯斯(David Jauss)(翻譯:賴盈滿)
一九九三年,三名後來被稱為西曼菲斯三人組(West Memphis 3)的少年被捕,罪名是以殘暴手段猥褻、殘害並殺死阿肯色州西曼菲斯市的三名八歲男童,舉行所謂「邪教儀式」。隔年,達米恩.艾寇斯(Damien Echols)、傑森.鮑德溫(Jason Baldwin)和傑西.米斯克利(Jessie Misskelley)被判有罪,審判過程和一六九二至九三年的薩勒姆女巫案(Salem Witch Trials)如出一轍,完全仰賴傳聞、謊言、迷信及宗教狂熱。鮑德溫和米斯克利被判無期徒刑,外加四十年有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艾寇斯被認定為「主謀」,獲判死刑。
這三名少年因為這起重大惡行而被判刑,但無論當時或現在,當局始終找不到三人涉案的直接物證,從DNA、血跡、毛髮、指紋到鞋印統統沒有,犯罪現場也沒發現任何證據顯示兇殺案和邪教儀式有關,沒有五角星或其他邪教圖騰,也沒有火祭、蠟燭和焚香的痕跡。「邪教恐慌」是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的定罪原因之一,主要源自兩名證人的證詞:一名女士宣稱曾經目睹三名少年參加女巫會(後來她撤銷了),另一名男子自稱邪教「專家」,擁有邪教研究的博士學位,但出庭作證時卻坦承學位來自野雞函授大學,根本沒有修過課。不過,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的首要定罪依據卻是智能障礙的米斯克利在受到脅迫下做出的、錯誤百出的「偽自白」。米斯克利的智商只有小學三年級學童的程度,他被警方連續偵訊近十二小時,沒有律師或家長陪同,而且相信只要招供就能得到三萬五千美元。後來他立刻撤回了自白,即使有機會獲得大幅減刑,他也拒絕作證指控艾寇斯和鮑德溫。雖然他的自白在艾寇斯和鮑德溫受審時不予採用,陪審團卻納入審議過程中,因而侵犯了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艾、鮑兩人的公正審判權。此外,儘管審判之後浮現了一些具體證據,可以排除西曼菲斯三人組的嫌疑,並指向其他人可能涉案,例如其中一名遇害男童的繼父,但阿肯色州卻不斷駁回上訴申請,拒絕重新開庭,推諉了整整十八年。
如此不義的行為令人難以置信,也沒有逃過公眾的眼睛。西曼菲斯三人組得到全球廣泛的關注與支持,其中的大功臣是喬伊.貝林格(Joe Berlinger)和布魯斯.席諾夫斯基(Bruce Sinofsky)一九九六年為HBO拍攝的紀錄片《失樂園:羅賓漢丘孩童兇殺案》(Paradise Lost: The Child Murders at Robin Hood Hills)和兩部續集:《失樂園二:啟示》(Paradise Lost 2: Revelations)和《失樂園三:滌罪》(Paradise Lost 3: Purgatory)。《失樂園》得到艾美獎和匹巴迪獎的肯定,《失樂園三》則獲得奧斯卡獎提名。導演艾咪.柏格(Amy Berg)的紀錄片《非法的正義》(West of Memphis)和記者瑪拉.雷佛瑞特(Mara Leveritt)的著作《鬼結:西曼菲斯三人組的真相》(Devil’s Knot: The True Story of the West Memphis Three)也幫了大忙。wm3.org是最早提供本案相關資訊的網站,讓西曼菲斯三人組得到全球矚目。該網站一九九七年由柏克.索爾斯(Burk Sauls)、凱西.貝肯(Kathy Bakken)和葛洛夫.帕胥利(Grove Pashley)創設(麗莎.方徹﹝Lisa Fancher﹞隨後加入),一九九八年成為「關於單一案件資訊最全面的網站」,十五年來一直扮演向世人說明本案的要角,而該網站的口號「釋放西曼菲斯三人組」更成為全球成千上萬人的共同呼籲。許多組織也對三名入獄少年提供了寶貴的支持,例如清白專案、阿肯色採取行動小組、青年冤獄中心和全美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等等。
西曼菲斯三人組一案能獲得全球關注,另一個主因是許多名人出面聲援,包括知名的導演兼製作人彼得傑克森(Peter Jackson)和他的伴侶法蘭華許(Fran Walsh)、演員強尼戴普(Johnny Depp)、傑柯布彼特(Jacob Pitts)、麗莎布朗特(Lisa Blount)、威爾法洛(Will Ferrell)、傑克布萊克(Jack Black)和薇諾娜瑞德(Winona Ryder)、脫口秀明星瑪格莉特周(Margaret Chou)、歌手艾迪維達(Eddie Vedder)、娜塔麗麥恩斯(Natalie Maines)、彼得亞洛(Peter Yarrow)、佩蒂史密斯(Patti Smith)、亨利羅林斯(Henry Rollins)、史提夫厄爾(Steve Earle)、湯姆威茲(Tom Waits)、喬史楚莫(Joe Strummer)、強納森里奇曼(Jonathan Richman)、麥可葛瑞夫(Michale Grave)、瑪麗蓮曼森(Marylin Manson)、一把慈悲樂團(Fistful of Mercy)和金屬製品樂團(Metallica)、電視編劇兼製作人諾曼.李爾(Norman Lear)以及《越過死亡線》(Dead Man Walking)作者普雷松修女(Sister Helen Prejean)。彼得傑克森、法蘭華許、強尼戴普和艾迪維達出力尤多,不只公開請命,還慷慨解囊,估計至少資助「數百萬美元」。傑克森和華許尤其大方,二○○五年以後的科學檢驗和調查工作幾乎都由他們資助,並且擔任《非法的正義》的製作人。艾寇斯的律師丹尼斯.萊爾登(Dennis Riordan)表示,光是DNA檢驗就「耗資超過一百萬美元」。
雖然傑克森、華許、戴普和維達的支持至關重大,但最重要的支柱還是艾寇斯的妻子洛莉.戴維斯(Lorri Davis)。她是來自紐約市的景觀設計師,一九九六年看了《失樂園》之後開始和艾寇斯通信,並曾多次到阿肯色州探視他,最後不僅全心投入這個案子,更決定委身於他。一九九八年,她放棄頂尖設計公司和紐約市文化事務局的高階工作,搬到阿肯色州定居,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和艾寇斯在獄中舉行佛教婚禮。同年,她設立了艾寇斯的辯護基金,開始募款聘請辯護律師、調查員和鑑識專家,支付DNA和其他科學檢驗費用,並且將成果和法律建議分享給鮑德溫、米斯克利和他們的律師團。她還跟卡比.佩克(Capi Peck)和布倫特.彼得森(Brent Peterson)共同創立了阿肯色採取行動小組(Arkansas Take Action),對提高本案的可見度貢獻良多。若不是她的熱情與努力不懈,西曼菲斯三人組的命運很可能跟許多無辜被定罪的人一樣,被世人徹底遺忘。
多虧了上述人士,以及數千名一般支持者的草根力量,大力呼籲釋放西曼菲斯三人組,正義的呼聲愈來愈響,終於促使阿肯色州於二○一一年八月援引非常罕用、狀似矛盾的艾佛德認罪協議(Alford plea),要求三人在合法堅稱自己清白的情況下認罪,以換取出獄獲釋。
西曼菲斯三人組的受審過程、長達十八年追求自由的纏鬥、備受爭議的獲釋和他們持續洗刷汙名的努力,是一段冗長而複雜的故事。底下以摘要的形式概略說明本案詭譎而複雜的歷程。
兇殺案、邪教恐慌和犯罪偵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阿肯色州西曼菲斯市有三名八歲男童失蹤。西曼菲斯位於密西西比河畔,和田納西州的曼菲斯市隔河相望。克里斯.拜爾斯(Chris Byers)、麥可.摩爾(Michael Moore)和史帝維.布蘭奇(Stevie Branch)最後一次被人看到,是在五月五日傍晚六點三十分左右。三名男童的家人、朋友、鄰居和兩名警察徹夜搜尋未果,隔天早上繼續找人,終於在下午快一點時發現他們的屍體浸泡在灌滿雨水的排水溝中,地點是四十號州際公路附近一塊人稱「羅賓漢丘」的四英畝森林。三人全身赤裸,手腕和腳踝都用鞋帶綑綁。史帝維.布蘭奇的左臉被剜除,克里斯.拜爾斯的陰囊和包皮被切除。三名孩童身上並有多處擦傷、挫傷、骨折、割傷、撕裂傷和抓傷。
屍體才剛發現,就有流言開始散播,暗指兇殺案是邪教儀式所為。主持調查的總督察蓋瑞.吉切爾(Gary Gitchell)對外表示,雖然目前沒有相關證據支持這個說法,但兇案很可能出自「邪教活動」,於是流言繼續擴散。鑽研本案的鑑識語言學家馬丁.希爾(Martin D. Hill)博士表示:「命案現場看不到任何儀式遺跡或圖騰,也沒有物證顯示該處曾經舉行過儀式,屍體上的傷雖然野蠻,但沒有特定模式。」然而,兇案發生剛滿兩週,《時人》雜誌便刊出報導,指稱當地人懷疑兇手是「撒旦教徒」,不少西曼菲斯人(絕大多數是青少年)也提到邪教活動的傳聞。一名顯然心智有問題的十五歲少年里奇.克萊莫(Ricky Climer)向警方表示,他從十歲就加入撒旦教,該組織已經犯下數起殺人事件(但都無法確證)。他還說他的同伴被藍色小精靈攻擊過,但是這樣的說法顯然不足以讓檢方懷疑他的證詞,將他從證人名單上移除。警探布萊恩.里吉(Bryn Ridge)便在他的筆記中寫道,克萊莫「看來很機靈,和我對話時也跟同年紀的少年一樣正常」。不過,里吉後來庭訊時也說他看不出來米斯克利有智能障礙。
最被懷疑是撒旦教徒的,是當時十八歲的達米恩.艾寇斯。這名九年級輟學生在人口不多、非常保守的西曼菲斯顯得特別搶眼,因為他總是一身黑色裝扮,聽重金屬樂,讀史帝芬.金(Stephen King)和安.萊斯(Anne Rice)一類作家的小說,而且在當地的圖書館借過兩本「邪教」書籍:莫里斯.布伊森(Maurice Bouisson)的《魔法》(Magic)和《梅瑟論巫術》(Cotton Mather on Witchcraft)。諷刺的是,《梅瑟論巫術》正巧是《隱形世界的奧祕》(The Wonders of the Invisible World)的重印本。梅瑟在一六九三年出版此書,為自己在薩勒姆女巫案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辯護。這些事證看似無害,後來卻成為這個現代版薩勒姆獵巫案的關鍵「證據」。
最早將艾寇斯和邪教跟兇殺案連上關係的人,很可能是當地的首席少年保護官傑瑞.德萊佛(Jerry Driver)。他自稱邪教專家,曾舉辦邪教相關犯罪的研討會。艾寇斯曾跟德萊佛說他是威卡巫教徒(Wiccan)──的確,他讀過威卡巫教的書──德萊佛覺得艾寇斯穿得「像殺人魔電影裡的人物」。艾寇斯曾經數次被德萊佛逮捕,最主要的一次發生在一九九二年五月,艾寇斯和他當時的女友狄安娜.荷孔(Deanna Holcomb)企圖逃家,闖進一間沒有人的拖車屋裡躲避酷熱,兩人被捕時衣衫不整。艾寇斯被控破懷及闖入民宅,以及二級不當性行為,並被判有罪。德萊佛還懷疑艾寇斯是撒旦教徒,因為他的一幅畫裡有四個墓碑,德萊佛逕自認為那代表艾寇斯和荷孔打算生個小孩,然後獻祭給撒旦。
德萊佛將他認為艾寇斯涉案的想法告訴助手史帝夫.瓊斯(Steve Jones)。據報導指出,偵緝探長麥克.艾倫(Mike Allen)隔日發現第一具男童屍體之後,瓊斯曾說:「看來達米恩終於殺人了。」德萊佛還將自己的懷疑告訴西曼菲斯緝毒組的詹姆斯.薩德貝利(James Sudbury)警探。薩德貝利和幾名緝毒組員當時正在接受調查,罪嫌是竊取警方沒入的毒品及槍枝(有趣的是,據《西曼菲斯晚報》﹝West Memphis Evening Times﹞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報導,收受沒入槍枝的人包括法官大衛.柏奈特﹝David Burnett﹞,亦即一九九四年西曼菲斯三人組受審的主審法官)。薩德貝利後來開脫罪嫌,但於二○○三年遭到革職,理由是警方調查後發現他涉及多起罪行,包括「破壞能證明他兒子涉及毒品交易的物證」。德萊佛和薩德貝利一樣,後來也惹上法律問題,被控一九九七年竊取三萬美元的警局基金。他最後選擇不抗辯。
德萊佛除了將自己的懷疑告訴薩德貝利,還給了他一份名單,說名單上的八名青少年至少有一人會被控謀殺。名單上除了艾寇斯,還有他的好友傑森.鮑德溫和女友多明妮.帝爾(Domini Teer)的名字。
由於德萊佛的懷疑,艾寇斯和鮑德溫最先遭到偵訊。五月七日,男童屍體發現不到二十四小時,薩德貝利和瓊斯便前往西曼菲斯,到艾寇斯家的拖車屋偵訊達米恩。隔日,薩德貝利將名單交給另外一名緝毒組警探夏恩.葛瑞芬(Shane Griffin),於是葛瑞芬便和警探比爾.德罕(Bill Durham)開車前往附近的馬里昂,到鮑德溫家的拖車屋偵訊傑森。達米恩和多明妮也在,因此達米恩又被偵訊一次。據瑪拉.雷佛瑞特所說,兩名警探「沒有宣讀他們的權利,也沒有告訴他們可以要求律師在場,三人的家長也不在」。不過,三人都有兇案發生當晚的不在場證明,並且得到確證。艾寇斯五月五日在朋友下課後先到朋友家待了幾小時,接著去藥房拿藥,最後回家跟一名家住曼菲斯的女孩通電話,講到十一點半。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梅芮迪絲.麥凱(Meredith McKay),她是參與調查的西曼菲斯警察里奇.麥凱(Ricky McKay)的女兒──都證實了艾寇斯的說詞。
時間撥回五月六日,德萊佛還將主嫌名單給了馬里昂警局的警探唐諾.布雷(Donald Bray),兩人的辦公室就在對街。布雷那天偵訊了一名三十二歲的卡車休息站女服務生薇琪.哈奇森(Vicki Hutcheson),因為她涉嫌盜刷某位客人的信用卡兩百美元。哈奇森跟布雷說她的八歲兒子亞倫(Aaron)是遇害男童的好友,克里斯.拜爾斯和麥可.摩爾那天曾經約亞倫去羅賓漢丘,但她不准他去。布雷覺得亞倫可能握有破案線索,便建議西曼菲斯警方偵訊亞倫。翌日,亞倫跟警方說麥可.摩爾五月五日下午在學校被一名滿嘴黃牙的高大黑人帶走,說他母親要他來接他回家。由於麥可家和學校只隔兩間房子,而且他母親說他那天放學就回家了,因此警方沒有採納亞倫的說詞。
遺憾的是,警方並未排除亞倫後來的說詞,即使他說法愈來愈怪、愈來愈自相矛盾,警方還是照樣採信。他起先說三名男童遇害時他不在林子裡,後來又說他在,並目睹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殺了他們。他說現場還有兩名黑人,卻無法指認是誰。他說米斯克利將史帝維壓進水裡,等候「老大」艾寇斯下令行刑。接著麥可和克里斯找到兩把槍,躲在樹後數到三衝出來,想打死艾寇斯他們,沒想到槍沒有子彈。艾寇斯割斷麥可的脖子,弄得麥可T恤濺滿鮮血,接著等他死後又將他衣服脫光,強暴了他。米斯克利切掉三名男童的生殖器,接著忽然看見亞倫,便開始追他,但亞倫將他絆倒,順利脫逃了。但亞倫在別次偵訊時又說他被他們綁住,但成功解開繩子逃跑,讓那五名兇手追趕不及,說史帝維被刺中腹部,而克里斯.拜爾斯的繼父約翰.馬克.拜爾斯(John Mark Byers)也參與了謀殺,還說艾寇斯和米斯克利將三名男童的鮮血倒進杯子,逼他喝下去,甚至宣稱閹割克里斯的人是他自己。
一週後,布雷再次偵訊薇琪.哈奇森,問她知不知道「邪教或惡魔崇拜者」的事情,她說不知道,但幾天後又打電話給布雷,說她會「扮演偵探」打聽更多消息。哈奇森後來告訴布雷,說她為了調查兇殺案,刻意和艾寇斯發展了不涉及性關係的戀情,艾寇斯五月十九日晚上開著紅色的福特艾斯克特轎車來接她,載著她和經常幫她照顧小孩的米斯克利到馬里昂近郊的一塊空地參加女巫會。她目睹十名左右的年輕人臉龐和手臂漆成黑色,恣意雜交狂歡。二○○四年,哈奇森受不了良心譴責,坦承自己的證詞「字字謊言」。但布雷當年卻相信她誠實無欺,因此再度聯繫西曼菲斯警方。
五月二十七日,總督察、警探里吉和警探艾倫共同偵訊哈奇森。他們明知艾寇斯沒有駕照,也沒有人看過他開車,卻沒有質疑她說艾寇斯載她去參加女巫會的說詞,也沒有查證他駕駛的那輛紅色福特車。艾寇斯的家人和熟人開的都不是那一款車。他們也沒有問哈奇森怎麼能看見那群年輕人縱欲狂歡,因為那一晚明明沒有月亮。
五月二十八日,里吉和薩德貝利要哈奇森准許他們在她家裝設錄音機,希望錄下艾寇斯談論兇案的談話。二○○四年,哈奇森在偽證自白書中表示,她那週末錄了艾寇斯和米斯克利的談話,但都沒有具體發現。然而,警方卻根據她當時的說詞,於六月三日早晨找上十七歲的米斯克利,開始偵訊他。
「自白」
米斯克利被警方拘留並偵訊了十二小時,沒有律師或家長陪同。之所以沒有找律師,除了偵訊者不希望律師在場外,還因為米斯克利簽了讓渡書,放棄憲法賦予他要求律師陪同的權利。根據阿肯色州法律,未成年者簽署的讓渡書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但米斯克利沒有。然而,阿肯色州最高法院在聆聽米斯克利的上訴申請時,卻裁定不需要家長簽名,因為他的起訴身分是成人。米斯克利當時的辯護律師丹恩.史提罕(Dan Stidham)指出,法官的裁決意謂著「未成年人若被控一項輕罪,例如拿石頭砸窗,除非家長也簽署讓渡書,否則該名未成年人不能放棄憲法權利,但如果是被控一項足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卻得不到同樣的保護」。雖然裁決如此荒謬,法院卻始終不肯改判。
米斯克利不僅是少年犯,還有智能障礙。一九八三年,他的智商測驗分數只有六十七分,被診斷為「輕微智障」。出庭前的聽證會上一名心理學家作證指出,米斯克利目前的智商「維持在七十上下」,學業能力「最高」只達小學三年級,進一步的專業心理測驗也證實他「思考相當於六、七歲孩童」,學業能力「只有小學二、三年級的程度」。另一名心理學家作證指出,由於他智能不足,米斯克利「偶爾無法分辨幻想與現實的差異」,尤其在承受壓力的情況下,而他六月三日接受了一整天的冗長偵訊,肯定倍感壓力。儘管艾倫事後作證宣稱他和其他警察不知道米斯克利是智障,但他們的偵訊內容卻洩了底,因為他們問這名接近成年的嫌犯知不知道什麼是陰莖。
警方直到下午兩點四十四分才開始錄音,但當時偵訊已經進行了數小時。對於那段時間的偵訊,除了沒有律師或家長在場之外,我們只能確定直到錄音開始之前,米斯克利一直說他對命案一無所知,只曉得他在城裡聽到的傳聞。然而,在德罕替他測謊之後──德罕騙他說他沒有通過測謊──米斯克利卻改口告訴警方他們想聽的(有趣的是,德罕之前才准許另一名初期嫌犯克特.葛瑞格利﹝Quirt Gregory﹞不用接受測謊,因為他「輕微智障」,心智能力「相當於十到十三歲小孩」,但米斯克利的心智能力更弱,他卻視若無睹)。兩點四十四分到三點十八分,米斯克利回答吉切爾、里吉和艾倫的問題。誠如雷佛瑞特所言,米斯克利的回答「幾乎都很模糊,有許多矛盾之處,幾乎都是警探誘導下回答的」。拿到米斯克利的自白之後,警方嘗試申請搜索令,但遭到法官拒絕,因為米斯克利的供詞和案情明顯不符,尤其是米斯克利宣稱三名男童於五月五日早晨遇害,但他們當時人在學校,而警方也知道這一點。
偵訊繼續進行。第二段十二分鐘的供詞於下午五點左右錄下,米斯克利改口說命案發生在晚上,而非早晨。錄到自白後,吉切爾、里吉和助理檢察官約翰.佛格曼(John Fogleman)準備了一份宣誓供詞,於晚間九點零六分再度向法院申請搜索令,受理法官為綽號「老友」的威廉.雷尼(William “Pal” Rainey)。這回他們順利取得搜索令,不過這並不令人意外,因為據里吉事後供稱,雷尼法官曾親自到警局指導警方如何草擬申請書。雷佛瑞特指出「這麼做很不尋常,法官竟然協助草擬之後需要他核准的法律文件」。
雖然米斯克利在警察局留置了將近十二小時,有錄音的偵訊內容卻只有四十六分鐘。儘管他幾小時後便撤回自白,他的供詞卻在自己日後受審時得到採納,並且被艾寇斯和鮑德溫的陪審團非法採用。米斯克利說他「坦承犯案」是因為他以為只要照做,警方就會放他回家,還說艾倫告訴他只要「幫他們一把」,就能得到三萬五千美元,而他想用那筆賞金買一輛新卡車。不過誠如鑑識語言學家希爾博士的觀察,我們不可能知道米斯克利為何承認犯案,也沒必要,「因為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就是存在一些偽自白,因此重點在於:這份是偽自白嗎?」
為了找出答案,希爾對米斯克利的自白書做了縝密的語言分析,結論是「沒有一項關鍵、明確或可查證的細節是自白者提出的,和案情相關的具體訊息幾乎都是警察說的」。此外,米斯克利提供的訊息不但「自相矛盾」而且「不正確」。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不正確的訊息都只是重複當時盛傳的錯誤流言(例如男童曾被雞姦),而米斯克利講對的少數事實──例如男童遭到毒打,其中一人生殖器被切除──早在五月七日就出現在曼菲斯和西曼菲斯的幾份報紙上,是眾所周知的資訊。
米斯克利受審時,全美知名的偽自白和強迫取供專家理查.歐夫許(Richard Ofshe)博士作證指出,他認為警方的訊問「非常有誘導性,從問題就可以看出答案應該是什麼」。他私下的說法更不客氣。他第一次讀到米斯克利的自白書後立刻打電話給丹恩.史提罕,跟他說:「這是我看過他媽最差勁的自白。」
米斯克利的供詞有太多錯誤和矛盾之處,需要好幾頁篇幅才能逐一討論。以下列舉幾個最主要的漏洞:
一、死亡時間
米斯克利起初供稱,他和艾寇斯及鮑德溫於命案當天早上遇到三名男童騎單車在等校車,不久便將他們殺害。這個說法有幾個錯誤。首先,男童並沒有搭乘校車,因為其中兩人就住在學校附近,而且單車也不准拿上校車。其次,米斯克利表示三名男童蹺課逃學,但他們整天都在學校。警方很清楚男童不可能早上遇害,因此光在錄音偵訊中就至少八次提到死亡時間(誰知道他們在沒有錄音的偵訊過程中問了幾次)。米斯克利面對警方持續誘導,便將死亡時間從早上九點改到「中午左右」,之後又改到放學後,但一直沒說命案發生在晚上。然而,里吉卻問他:「好了,那天晚上在森林裡,你們幾個都有下水嗎?」米斯克利這時才第一次提到晚上:「嗯,我們有下水,那天晚上在那裡玩水。」後來,警方又問他和夥伴哪時候在森林裡,他說:「我想大概是五點左右吧,五點或六點。」但那還是太早了,因為六點以後還有人看到三名男童。吉切爾說:「喂,你之前跟我們說七點或八點,所以到底是哪時候?」但就像歐夫許博士作證時說的,「所有文件,包括警探發言紀錄、筆記、里吉警探的證詞和首次偵訊的文字紀錄,都沒有跡象顯示傑西說過」這些事。
米斯克利的自白顯示他說了好幾個死亡時間,從早上九點到晚上八點甚至八點以後都有。雖然檢調單位認定命案發生在五月五日晚間七點到八點之間,因為那時天還夠亮,足以犯案和清理現場,可是負責驗屍的阿肯色州助理法醫法蘭克.培瑞提(Frank Peretti)卻指出,他和他徵詢過的兩位法醫都認為命案發生在五月六日「深夜一點到……清晨五或七點之間」。遺憾的是,培瑞提在艾寇斯和鮑德溫受審時才做出這番證詞,但當時米斯克利已經被判有罪了(米斯克利受審期間,培瑞提兩次表示他無法確定死亡時間)。雖然米斯克利在新推斷的死亡時間有堅實的不在場證明,柏奈特法官還是回絕了他的辯護律師申請重審的動議。
二、死亡地點
在庭訊時和搜索令證據B中,里吉都指稱米斯克利知道一些只有兇手才知道的命案現場資訊。但就像希爾說的,「米斯克利對男童陳屍的森林缺乏清楚認識」。事實上,米斯克利一直說那裡是「公園」。希爾進一步點出「警方對命案現場的描述幾乎鉅細靡遺」,但「米斯克利對森林中景物的描述,就只有小徑很小及河岸很高,有頂端和底部,但小徑與河岸都是偵訊者先提起的」。此外,米斯克利對殺人地點的陳述也和證據不吻合,還說離開命案現場的一條小徑通往「州際公路附近」,但這是錯的。(森林裡的小徑通向四面八方,獨獨不通州際公路。)他說某處在命案現場以南,其實在北邊。其他嫌犯都被帶到林中指認命案現場,只要顯然說不出事發地點就會獲釋,連坦承犯案的人也一樣,但警方從來不曾帶米斯克利到事發現場。
三、事發順序
米斯克利供稱男童是穿著衣服被打的,但解剖報告表示男童的衣服「沒有撕扯產生的裂痕,也沒有血跡和皮膚碎屑」,顯示被害人遭毆打時是裸裎的。
四、綑綁
米斯克利供稱男童的雙手被棕繩綑綁,但雙腳沒有,因此可以逃跑。但男童的雙手和雙腳其實都被綁住了,而且是用黑色和白色鞋帶(五條來自三名男童的鞋子,第六條鞋帶的來源至今不明),而非棕繩。真兇當然會記得這些,尤其男童手腳的綑綁方式非常特別:左腕往後綁在左踝上,右腕往後綁在右踝上。而且直到警方提及男孩可能被綑綁之前,米斯克利始終表示男童只被他們用手抓著。警方暗示光是綁手可能無法阻止男童脫逃,米斯克利立刻提出四個他們無法掙脫的解釋──他們被打到無法動彈、被人坐著壓住、雙腳被架住騰空和被人踹倒──完全沒有說他們雙腳被綁,至於手被綁在腳上就更沒提了。事實上,他甚至供稱其中一名男童「兩隻腳不停在空中……猛踢猛踹」。
男童手腳被鞋帶綑綁一事,是少數沒有洩漏給報紙的消息之一,而警方偵訊過的嫌犯裡,只有一人正確說出男童的綑綁方式。這人名叫詹姆士.馬丁(James Martin),三十三歲,之前曾經猥褻繼女和繼子而被判有罪。據德罕對馬丁的測謊結果所做的說明,馬丁有兩個問題沒過,分別是:「你知道三名男童被什麼東西綑綁嗎?」和「你知道誰殺了三名男童嗎?」然而,德罕認為馬丁通過了測謊,因為他說鞋帶是綑綁工具純屬「推理」。警方同時有意或無意忽略了馬丁有一輛車齡十八年的豐田可羅拉,而鄰近殺人現場的藍燈卡車清洗廠的經理則供稱命案當天深夜十點左右,曾看見一名男子駕駛「舊款豐田小車」出現在附近。警方取得米斯克利的自白之後便不再繼續偵訊幾名較為可疑的嫌犯,馬丁也是其中之一。
五、性侵
米斯克利宣稱三名被害男童有兩人生前和死後都遭到雞姦,並被迫口交,但有時又說只有克里斯.拜爾斯被艾寇斯強暴,或說只有鮑德溫雞姦男童,甚至說艾寇斯和鮑德溫都沒那麼做。培瑞提醫師在作證時被問到解剖證據是否顯示男童曾遭到雞姦,他說:「如果陰莖進入肛門,開口應該會有瘀青和擦傷,但我沒看到任何身體上的證據。」此外,顯微鏡分析發現男童肛門不僅沒有瘀青或擦傷,連微血管都沒有破裂。培瑞提指出如果男童被迫口交,口腔應該會有瘀青,但三名男童口中沒有瘀青,嘴裡和直腸內也沒有發現精液。後來的鑑識分析也支持培瑞提的說法。
六、死亡原因
米斯克利供稱其中一名男童曾經被「一根舊的大棍子」勒住和毆打,但事實是沒有證據顯示男童被人用任何器具勒過,也「沒有碎屑或跡證顯示被害人曾經遭到棍棒毆打」。米斯克利會提到棍子,只是因為一名警察問他有沒有用棍子打人。他還提到刀和皮帶等傷人器具,但也是因為警方先講起。在警探的誘導下,他供稱鮑德溫用刀傷了兩名男童。我們後面還會提到,六名全美知名的鑑識專家獨立進行分析,都得到同樣的結論:被害人屍體上的所有割傷、撕裂傷、鑿傷和擦傷都是死後由動物所為,而非刀械,只有瘀青和骨折可能是人為的。
警方申請搜索令時,於證據B指出米斯克利知道命案的十三點「內幕」,希爾發現只有一點有證據支持,就是三名男童都遭到毒打,但這件事早在米斯克利自白前就廣為人知了。希爾結論道:「其餘供詞都是偵訊時由警方提的,不是缺乏證據、和證據矛盾,就是為了申請搜索令而捏造的。」
阿肯色州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維持米斯克利的有罪判決,但也說自白是「唯一對他不利的證據,其他所有證詞和證物都只是佐證」。誠如以上對自白疑點的簡單說明所顯示的,檢方其實根本沒有合格的證物證明艾寇斯、米斯克利和鮑德溫是殺人兇手。
由於米斯克利的自白跟事實有所出入,而且沒有物證顯示艾寇斯、米斯克利和鮑德溫人在命案現場,你可能認為調查和起訴西曼菲斯三人組的人至少會謹慎一點,不會輕易說自己抓對了人。你錯了。取得自白隔日,一名記者問吉切爾對本案有多少把握,請他用一到十評分。他說:「十一分。」
然而,我們很有理由相信吉切爾其實知道自己手上的證據少得可憐,就算他不曉得,檢察官也很清楚,因為艾、米、鮑三人被捕之後,檢方竟然罕見地要求法院封鎖申請搜索令和逮捕令所遞交的文件。法院答應了,導致民眾無法發現證據有多薄弱。《西曼菲斯晚報》一篇社論批評法院的決定,表示「本案依然諱莫高深,民眾仍然滿腹疑問。我們強烈希望執法和司法機關不負民眾期待,我們只想確定真相」。我想我們現在唯一確定的(但已經太遲了)就是民眾的期待落空了。事實上,我認為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吉切爾等人逼迫米斯克利做出偽自白、編造三名少年犯罪「證據」才是罪證確鑿,才是十一分。
第一場審判
由於米斯克利撤回自白,並拒絕作證指控艾寇斯和鮑德溫,因此需要舉行兩場審判,一場得採用自白做為證物,以判決米斯克利有罪與否,另一場不准採用自白,被告是艾寇斯和鮑德溫。第二場審判不得採納米斯克利的自白書,因為他拒絕作證將剝奪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艾寇斯和鮑德溫的權利,讓兩人無法和指控者對質、反詰問。檢察官提出條件交換米斯克利出庭作證,但遭到拒絕。雖然條件內容沒有外流,但辯護律師表示這會是米斯克利「這輩子……最難下的決定」,顯示作證應該能大幅減輕刑責。
首場審判於一九九四年一月開庭,地點是阿肯色州康寧市的克雷郡法院,主審法官為大衛.柏奈特,檢察官是約翰.佛格曼和布倫特.戴維斯(Brent Davis)。米斯克利由兩名公設律師丹恩.史提罕和葛瑞格.克勞(Greg Crow)代表,兩人之前都沒有擔任過死刑案件的首席律師,後來由年僅二十七歲的史提罕出任,而且基本上沒有經費僱請專家出庭為當事人作證。事實上,這三名少年被告的調查和專家出庭預算只有區區七千五百美元。他們請了幾名專家,費用都是史提罕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的。
米斯克利的案子還沒開始就注定落敗了。史提罕在開庭前多次提出動議,要求改由少年法庭審判,因為米斯克利未成年,而且智能不足,自白又是被迫的,因此不該納為證物。但他的動議全數遭到柏奈特駁回,使得他任務艱鉅,必須向陪審團證明他的當事人的自白是假的。難的不是他苦無證據,而是大多數人根本無法想像一個人沒有犯罪卻會認罪。然而,偽自白或許違反直覺,但並不罕見。清白專案指出,八十個判刑確定但後來因DNA證據而免除謀殺罪的人當中,超過半數都做過偽自白。
史提罕不畏艱難,極力說服陪審團相信米斯克利的自白是假的、被迫的,包括請來全美知名的測謊專家華倫.霍姆斯(Warren Holmes)。霍姆斯曾經擔任許多知名大案的測謊專家,包括甘迺迪總統遇刺案、金恩博士暗殺案和水門案。他同意免費出庭,預備作證指出米斯克利通過了測謊,只有一個問題沒過,就是他有沒有使用過非法藥物。然而,柏奈特卻不准他出庭為測謊的效力背書,導致陪審團根本不曉得米斯克利通過測謊,一直以為他沒過。
柏奈特同樣不准理查.歐夫許博士對某些問題作證。歐夫許是知名的偽自白和強迫取供專家,曾經榮獲一九七九年的普立茲公共服務獎。歐夫許認為米斯克利的自白是非自願的,但柏奈特拒絕他對此作證,並表示:「我已經裁定自白是自願的,現在卻要讓證人出庭反駁我的判決?」此外,柏奈特曾經多次在庭前會議表示他不會讓歐夫許針對自白效力發表意見,但檢方針對強迫自白反詰問歐夫許之後,史提罕問法官能否准他「和檢察官一樣使用強迫兩字」,柏奈特卻准許他詢問歐夫許是否有證據顯示警方逼供。不過,對於強迫取供導致自白出於非自願而無效一事,他卻不准歐夫許發表意見,對於逼供一事也只給了他幾分鐘發言,藉口是時間已晚(才下午三點)和法院紀錄累了。
於是史提罕只能孤軍奮戰,獨力說服陪審團米斯克利的自白是錯誤的。里吉在搜索令證據B中和出庭作證時都對自白做了錯誤說明,造成極大的阻礙。例如他說米斯克利「跟我們說臉被刀子劃傷的是史帝維.布蘭奇」。米斯克利確實說過「有一個小男生」臉被割傷了,但在錄音供詞或里吉對未錄音的偵訊所做的筆記裡,他都沒有說是哪一名男童。其中一名男童臉被割傷的事實早就為人所知,而且里吉也拿過麥可.摩爾的相片給米斯克利看,摩爾的臉上就有裂傷,因此米斯克利講的小男生可能是他。此外,里吉還說「米斯克利對殺人現場的描述非常詳盡」,但事實上,偵訊錄音清楚顯示描述命案現場的人是里吉自己。
史提罕指出,警方宣稱的那些「只有兇手才知道」的命案細節其實早就被檢方外洩,廣為媒體報導了。他更指出自白有多處與事實不符。但他詰問吉切爾時,吉切爾只是聳聳肩說:「傑西自己搞混了,就這樣。」陪審團顯然很滿意他的回答,尤其後來薇琪.哈奇森坐上證人席(她的作證令人想起薩勒姆女巫案)謊稱她跟艾寇斯和米斯克利去參加女巫會,更讓陪審團心滿意足,認為「證明了」殺害男童是邪教儀式。
佛格曼只提出一項物證,就是命案現場發現的纖維,包括兩根幼童軍帽的綠色纖維和一件白襯衫的紅色纖維。阿肯色州刑事鑑識實驗室的雇員麗莎.薩克維休斯(Lisa Sakevicius)表示,綠色纖維「顯微近似於」艾寇斯繼弟擁有的動物樂園T恤(尺寸六號)的纖維,紅色纖維則「顯微近似於」鮑德溫母親擁有的一件長袍。雷佛瑞特指出,就命案「血腥的程度、需要的體力、死者和被告的人數而言,只找到幾根出自任何一間沃爾瑪或成衣店都買得到的衣服的纖維做為證物」簡直「少得可憐」。薩克維休斯承認許多纖維在顯微鏡下都很類似,相似性「無法證明什說v,還表示她無法確定纖維來自上述的兩件衣物。T恤和長袍不是艾寇斯或鮑德溫的,這一點讓警方認為兩件衣物證明艾、鮑兩人涉案的說法更不可靠。簡而言之,檢方認為這起恐怖殺人案的兇手只留下三根纖維,而且纖維不是來自兇手,而是兇手的家人。
儘管缺乏確鑿的物證,米斯克利還是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四日被判有罪,並判處終身監禁外加有期徒刑四十年。審判後,陪審團成員洛伊德.強皮恩(Lloyd Champion)向《商務呼籲報》(Commercial Appeal)表示,他認為米斯克利的自白不是被迫的。他還說他並不意外史提罕沒有讓米斯克利上證人席,因為如此一來「我想檢察官一定會把他生吞活剝,要他說什麼他都會說」。誠如雷佛瑞特所言,強皮恩「顯然沒有發現自己話中的諷刺」。
第二場審判
艾寇斯和鮑德溫於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接受審判,地點在瓊斯波洛的克雷格郡法院。和第一場審判一樣,兩名被告由公設律師代為辯護,只有微薄的經費僱請鑑識專家和進行檢驗。艾寇斯的律師為瓦爾.普萊斯(Val Price)和史考特.戴維森(Scott Davidson),鮑德溫的律師為保羅.福特(Paul Ford)和喬治.羅賓.威德利(George Robin Wadley)。檢察官和主審法官同樣是佛格曼、戴維斯和柏奈特。
這一回,檢察官的舉證壓力大於前一場審判,因為米斯克利已經告知檢方不會出庭指控艾寇斯和鮑德溫,他的自白至少在理論上不能做為證物,因為採納了就會侵犯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被告和指控者對質的權利──我說「至少在理論上」,因為里吉出庭時曾提到自白,陪審團審議時也有討論。米斯克利面對強力遊說,還是決定不出庭作證。他被定罪後不久,就在律師和父親並不知情也未同意的情況下,被送到瓊斯波洛附近一個小鎮,由戴維斯力勸他出庭作證。米斯克利說,戴維斯告訴他如果不出庭,艾寇斯和鮑德溫就會獲釋,去找他女友「算帳」。但米斯克利的父親和繼母說服他不作偽證,告訴他如果說謊,會一輩子忘不掉。米斯克利不肯撒謊,他說:「如果有一天我出獄了,就不會帶著汙名,可以老老實實過日子。」
由於米斯克利的自白不得做為證物,檢方只好仰賴可疑的物證與傳言證據來讓被告定罪。他們再度沿用上一場審判用過的纖維做為證物。佛格曼表示他認為這個證物很有力,但也承認「我們無法完全確定來自哪一件衣物,並排除來自其他衣物的可能」。檢方還提供了兩根棍子做為證物,是警方在命案發生將近兩個月後於殺人現場取得的,但培瑞提作證指出,三名男童的傷口裡找不到任何木片或木屑,因此無法將棍子跟遇害男童或被告連上關係。
另外,薩克維休斯作證指出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襯衫和艾寇斯的一本書上都發現藍蠟。那本書是法蘭克.唐納文(Frank Donovan)寫的《沒坐過掃帚:古代和現代信仰、奧祕與魔法的真相》(Never on a Broomstick: The True Story of the Faith, Mystery, and Magic of Witchcraft,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在某次沒有陪審團在場的庭前會議中,辯護律師問他們為什麼沒收到鑑識實驗室對藍蠟的檢驗報告,佛格曼宣稱薩克維休斯「說她在報告裡只列了比對吻合的物證,藍蠟並沒有比對吻合」。但陪審團自始至終都不曉得這一點,他們只聽到佛格曼在結辯中的說詞:襯衫和書本上的藍蠟可能吻合,是邪教儀式的證明。根據陪審團成員所做的筆記,藍色燭蠟是艾寇斯被判有罪的理由之一。
最重要的是,檢方還提供湖岸莊園找到的一把刀做為證物。發現地點在鮑德溫住處附近,但取得過程充滿疑點。根據佛格曼的說法,他有一天──警方逮捕三名被告的半年後──靈機一動,想說兇手可能將兇器扔進湖裡,便聯絡阿肯色州警方。警察十一月十七日出動潛水小組,當天就找到了那把刀,但佛格曼表示「純屬巧合」,否認刀是預先放置的,強調搜索地點只有辦案人員知道,更別說「搜索時間」了。但如果只有警方知道搜索時間,為什麼會有一名《西曼菲斯晚報》記者碰巧出現在湖邊,拍到潛水員拿刀浮出水面的相片?這也「純屬巧合」嗎?不僅如此,一名潛水員事後表示,潛水小組「下水前已經被告知到哪裡尋找刀子」,讓整起事件更加可疑。
這把刀後來被稱為「湖刀」,是藍波風格的九英寸折疊求生刀,跟米斯克利供稱用來行兇的六英寸折疊刀並不吻合,不過確實很像艾寇斯說他曾經擁有的一把刀。對檢方來說,這一點顯然就夠了。但審判時從頭到尾都沒有證詞將刀和命案現場連上關係,因為培瑞提說(他的說法是錯的,詳情後述)男童的傷可能來自任何一種鋸齒刀刃。
雖然缺乏證詞將刀和命案現場連上關係,佛格曼在結辯時還是做了一個實驗,強烈暗示湖刀就是兇器。他拿了一顆葡萄柚用刀猛揮,然後讓陪審團看刀痕,宣稱這些刀痕和解剖相片中克里斯.拜爾斯的跨下傷痕吻合。他說:「我認為這足以證明傷痕是這把刀造成的,」雖然他立刻修正說法,卻已經讓人感覺他手上拿的就是兇器。「嗯,的確,傷痕也可能是類似的刀子造成的,但我剛才證明了──間接證明──傷痕是這把列為檢方第七十七號證物的刀造成的。」艾寇斯後來的辯護律師丹尼斯.萊爾登表示,這是「標準的檢方行為不當」。他和搭檔律師唐諾.霍根(Donald Horgan)在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提交的申訴文中寫道:「紀錄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湖刀和命案有關,佛格曼卻在結辯時告訴陪審團,他可以用湖刀在葡萄柚上劃出和拜爾斯身上傷痕一樣的痕跡。檢方的證詞未經宣誓,違反了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被告質問指控者的權利。」齒科鑑識權威理查.蘇維隆(Richard Souviron)醫師檢視了解剖報告後,對於佛格曼宣稱葡萄柚上的刀痕和拜爾斯身上傷痕吻合一樣感到憤怒。他說:「我從來沒有聽過這麼離譜的證詞,我認為將這樣的說法塞給陪審團簡直沒有良心。」
檢方沒有艾寇斯和鮑德溫涉案的物證,不是因為他們沒盡力。他們採樣了三名嫌犯的頭髮、血液、唾液、指紋和鞋印,但都和命案現場的證物不吻合,完全沒有。如同第一場審判,培瑞提在這場審判也表示沒有物證顯示三名男童被雞姦,更別說被艾、鮑兩人性侵了。基於他的證詞,辯護律師要求柏奈特禁止檢方再說男童遭到雞姦,因為缺乏證據支持,但柏奈特仍裁決檢方可以繼續做此陳述。
檢方的傳言證據也跟纖維和米斯克利的自白一樣可疑。除了薇琪.哈奇森後來坦承作了偽證之外,十六歲的犯人密告者麥可.卡森的證詞也是捏造的。卡森在證人席上表示,一九九三年八月,鮑德溫和他相識不到二十四小時,就跟他說案子是他做的。「他告訴我分屍的過程,」卡森作證指出:「說他吸了陰莖和陰囊的血,將睪丸含在嘴裡。」撇開只有一名小孩被「分屍」的事實不談,也不考慮卡森接受警方幾次偵訊時,對鮑德溫向他自白的確切時間講了五個版本(其中一個是卡森從感化院釋放隔天),他的證詞還是疑點重重。首先,鮑德溫從一開始就堅稱清白,實在不太可能會向一個認識不到二十四小時的傢伙坦承犯案;其次,卡森等了五個月才提起這次談話;第三,他吸毒和說謊前科累累;第四,以卡森當時面對的刑責,他有可能想靠出庭作證換取減刑。
檢方顯然知道卡森的說詞難以服人,因為佛格曼和戴維斯在開庭前跟死者家屬會面時,曾經跟他們說陪審團可能不會相信卡森。但他們並沒有告訴家屬和陪審團一件事:曾經在鮑德溫和卡森留置期間擔任感化院輔導員的丹尼.威廉斯(Danny Williams)於二月十四日告訴戴維斯,卡森的說詞是假的,出自他某次輔導卡森時跟他提到的傳聞。威廉斯願意出庭,但柏奈特裁定他的證詞不得採納,因為「將違反未成年治療保密原則」。一份完全沒提及卡森接受輔導時到底說了什麼的證詞要怎麼違反他的權益,還真是匪夷所思。法院寧可保護一名未成年人的保密權利(即使不會提到任何祕密),也不肯保護另一名未成年人不被誤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實在令人費解。
卡森和哈奇森一樣,後來也撤回了自己的證詞。本文稍後會再討論這兩人撤回證詞的經過,並提供兩人作偽證的更多證據。
最後一項傳言證據來自一名十二歲和一名十三歲的少女,兩人宣稱聽見艾寇斯告訴一群參加壘球賽的人說三名男童是他殺的。年紀較長的少女裘蒂.梅德福(Jodee Medford)還說艾寇斯宣稱「他打算再殺兩個小孩,而且已經挑中一個人選了」。不過,兩名少女的證詞有瑕疵,使得她們的說法頗為可疑。裘蒂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供稱,艾寇斯坦承犯案時,她妹妹潔姬(Jackie)和好友克莉絲蒂.凡.維克(Christy Van Vickle,即作證的另一名少女)跟她在一起,鮑德溫不在場,但四天後卻改口說鮑德溫在場。出庭作證時,她重複上述說詞,卻又說潔姬和凡.維克沒有跟她在一起。然而,凡.維克卻表示她聽見艾寇斯自白時,潔姬在場,裘蒂不在,而且她的證詞非常含糊,說她想不起來艾寇斯「自白」前後講了什麼話。兩名少女說她們有跟母親講,但都沒有通知警察,直到三名被告被捕之後。裘蒂的母親唐娜.梅德福(Donna Medford)也出庭作證,說女兒確實有向她提及艾寇斯說了什麼。但她後來簽署宣誓書,表示「艾寇斯的話不是認真的,她和女兒都不認為他是兇手」。
不過,檢方的法寶不是只有物證和傳言證據,還有辦案人員的錯誤證詞(尤其是里吉警探)與檢方缺乏根據的發言。不曉得出於有意或無心,里吉在宣誓後表示,艾寇斯跟他說「人人心中都住著惡魔,兇手就是因為無法控制那股邪惡力量,才會犯下這個案子」。然而,根據里吉的偵訊筆記,艾寇斯的講法正好相反,他認為人有能力控制心中的惡魔。里吉還說艾寇斯說他最喜歡的作家是安東.拉維(Anton LaVey),但偵訊筆記裡沒有這個名字,而艾寇斯則說他告訴里吉「我沒有讀過他的東西,不過很清楚他是誰」。另外,戴維斯企圖暗示陪審團,艾寇斯曾跟里吉說他讀過艾萊斯特.克勞利(Aleister Crowley)的書,但偵訊筆記同樣沒有提及此事。艾寇斯出庭時曾經表示,如果有機會他不排斥讀克勞利的書,顯示他並不想隱瞞自己對異教作家很感興趣的事實。要是他真的讀過拉維或克勞利的書,應該會大方承認。
里吉刻意強調邪教這件事,扭曲事實,顯示比起物證或傳言證據,檢方更仰賴他們認定的前提:本案和撒旦教有關。就像雷佛瑞特說的,檢方完全根據荒謬不合邏輯的「三角推論」行事,先將命案和「邪教」掛勾,再讓達米恩和傑森跟邪教扯上關係,從而推論他們涉案。法官讓檢方玩這一套,噠啦,缺乏實證的弱點就被輕輕鬆鬆、毫無根據地忽略了。簡單地說,檢方的論證可以用一個嚴重瑕疵的「三段論」總結:
大前提:艾寇斯和鮑德溫對邪教感興趣。
小前提:謀殺是邪教儀式的一部分。
結論:艾寇斯和鮑德溫是殺人兇手。
這個偽三段論的三個命題中,只有半個是確鑿可信的事實:艾寇斯的確對邪教感興趣。沒有證詞或證據顯示鮑德溫對邪教感興趣,也沒有證據顯示殺人案和邪教儀式有關,就算有,某人對邪教感興趣也無法證明命案是他幹的。
然而,缺乏邏輯並未讓檢方知難而退。他們繼續舉出「證據」證明命案和邪教有關,例如艾寇斯的文學、音樂、藝術與穿著品味。檢方的證據包括:艾寇斯承認他喜歡讀史帝芬.金、安.萊斯、狄恩.昆茲(Dean Koontz)的書;他抄在日記裡的莎翁《馬克白》台詞、電影《陰陽魔界》的對白和金屬製品樂團專輯《全民正義》的歌詞;金屬製品樂團專輯《偶戲大師》的封面;數名證人指出艾寇斯經常穿黑T恤、黑牛仔褲和黑風衣;他的詩和繪畫。里吉作證表示艾寇斯讀史帝芬.金的小說「很奇怪」,是他懷疑艾寇斯涉案的原因之一。佛格曼認為「著迷於重金屬音樂」和「穿得一身黑」都是參與邪教活動者的特徵,並且將艾寇斯擁有的黑T恤和重金屬海報的數量列為證據。雖然他在結辯時承認這些都只是「間接」證據,卻還是對陪審團說:「各位先生、各位女士,這些證據雖然個別來看都不足以做為行兇動機,但如果擺在一起……就會讓我們看到達米恩.艾寇斯的內心。當你看穿艾寇斯,看透他,就會發現他毫無靈魂。」
佛格曼先靠文學、音樂、藝術和穿著品味將艾寇斯和邪教扯上關係,再將邪教和命案連結起來,藉此牽到艾寇斯。他還找來自稱「邪教專家」的戴爾.葛瑞菲斯「博士」(Dale W. Griffis)出庭作證—這人在交叉盤詰時承認自己的博士學位是哥倫比亞太平洋大學(Columbia Pacific University)發的──這所未立案的函授學校根本是學店,二○○○年被加州政府以詐欺為由勒令關閉──他一堂課都沒上過。鮑德溫的首席律師保羅.福特在結辯時說葛瑞菲斯「去的不是大學,而是郵局」。葛瑞菲斯在證人席上自稱他從一九七六年以來讀了四千八百本邪教書籍(平均每天一本),並且寫了四本書:《撒旦的四個面目》(The Four Faces of Satan)、《盧恩字、象形文及表音字母》(Runes, Glyphs, and Alphabets)、《非傳統團體調查手冊》(The Investigation Manual for Non-Traditional Groups)和《給執法部門的非傳統團體入門書》(A Primer for Law Enforcement on Non-Traditional Groups)。事實上,第一本「書」只是專刊裡的一篇文章,第二本書只有三十二頁,而且「由戴爾.葛瑞菲斯博士的下屬編撰」,第三和第四本書是同一份十五頁的資料,四本「書」都是自費出版。葛瑞菲斯後來和別人合寫了一本貨真價實的書,但只顯示他當證人有多不可靠。這本書名叫《祕密武器:性、間諜與破壞──兩姊妹的可怕真人實事》(Secret Weapons: Two Sisters’ Terrifying True Story of Sex, Spies and Sabotage),內容描述兩姊妹六歲時加入了「一個政府授權、目的在培養間諜與殺手的祕密心靈控制計畫」,遭到強暴和虐待,並接受「武器、武術及搏鬥訓練」,十幾歲時改換新身分(其中一人化身為少年),被迫參與祕密軍事及暗殺行動,之後再被洗腦忘掉所有經歷。根據這本二○○一年出版的書,葛瑞菲斯是「儀式濫用專家」,協助兩名少女找回「失去的記憶」。
萊爾登曾經說:「美國死刑訴訟史上最可恥的一頁,莫過於讓戴爾.葛瑞菲斯站上證人席。」法院允許這種人對命案表達看法,卻不讓華倫.霍姆斯和理查.歐夫許這樣的正牌專家發表意見,讓他們說明米斯克利的自白出於脅迫與假造,真是丟臉到了極點。
然而,法院還是讓葛瑞菲斯站上證人席,而他的證詞就和三百年前麻州薩勒姆女巫案的諸多證詞一樣不可靠。他宣稱黑色服裝是撒旦教徒的常見特徵。「如果某人穿黑T恤,」他說:「我就會考慮這個案子是不是和邪教有關。」此外,他還說其中一名被害人身體左側的傷痕足以證明謀殺是邪教儀式。他宣稱撒旦教徒「信奉中線理論,以直線將身體一分為二,右側通常和基督教事物有關,左側則跟撒旦邪教徒有關。」希爾表示:「雖然死者傷口多半在身體右側,葛瑞菲斯卻沒說是基督教徒幹的。」
葛瑞菲斯還作證說八是「巫數」,因此謀殺八歲男童顯然是邪教儀式,三人遇害則是另一個證明。「撒旦教最有力量的數字,」他說:「是六六六,而有些人認為六的基數是三。」葛瑞菲斯的專業知識顯然不及於其他宗教,因為當艾寇斯的公設辯護律師瓦爾.普萊斯問他「三是不是在其他宗教也很重要,例如基督教」時,他回答:「我不敢說。」我們沒有艾寇斯引用「六六六」的證據,不過警方倒是用過:艾寇斯案的原始案號是九三─○五─○五五五,但有人將最後三碼改成了六六六。
葛瑞菲斯說,艾寇斯畫了一幅「人身撒旦羊頭」畫像,讓他更加相信兇殺案和邪教有關,但他無法解釋為什麼羊頭有邪教意含。他還引述艾寇斯所寫的東西做為涉及邪教的證據。佛格曼附和葛瑞菲斯的說法,表示艾寇斯的繪畫和文字透露了他的「信仰」和「心智狀態」。
為了支持這個論點,佛格曼結辯時讀了一首詩給陪審團聽,表示這首詩顯示了艾寇斯心中的善惡交戰。這首詩如下:
我想待在中間
既不偏白,也不偏黑
既不偏是,也不偏非
我想遊走線上
隨時可以偏向一邊
我一直屬於黑,屬於非
我也曾向白走去
卻差點毀了它
因為黑緊跟著我
這一回我不會讓它得逞
我要待在中間
雖然艾寇斯早在被捕前就寫了這首詩,讀起來卻像鐵口直斷,一語道破了辦案人員、檢方和陪審團的態度,以及他們自以為替天行道所犯下的錯誤:「黑」跟著他們滲入了他們的「白」。不過,佛格曼當然不是這麼看的。讀完詩後,他對陪審團說:「這首詩充分說明了達米恩.艾寇斯,他不想待在白裡,不想為善。他兩邊都要,可以行善,也能為惡,為所欲為。想要為惡就走撒旦教,想要行善就走威卡巫教。這首詩說明了達米恩.艾寇斯的一切。」
二○○五年六月,我問艾寇斯聽見佛格曼用他的詩指控他時的感覺,他說當時他只在意自己的私密想法和感覺被攤在世人面前,反而不太擔心自己被定罪和判處死刑。我起先被他的回答嚇了一跳,但隨即想起判決當時他還是青少年,最討厭的就是難堪,甚至超過對死亡的恐懼。此外,就像艾寇斯自己解釋的,他當時根本不相信無辜的人會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被判有罪,他覺得事情很快就會解決。內心深處的想法和感覺被公諸於世讓他深深受創,接下來三年隻字未寫。對於被捕前寫了好幾本詩的青少年來說,這簡直不可思議。
佛格曼努力將艾寇斯的詩和文學品味跟邪教扯上關係,就為了說服陪審團命案和邪教儀式有關。但他沒有證據證明鮑德溫也對邪教感興趣,就連充滿想像力(如果不是妄想連篇)的葛瑞菲斯「博士」也找不到「證據顯示傑森.鮑德溫和邪教有任何關聯」。於是檢方向鮑德溫開出條件:只要他作證指控艾寇斯,就能大幅減刑。但就像米斯克利拒絕作證指控艾寇斯和鮑德溫,鮑德溫也拒絕作證指控艾寇斯。他在一封二○○九年刊登於《阿肯色時報》(Arkansas Times)的信中寫道:
有一天,某人給了我一項提議,說我唯一的希望就是讓「州政府」控告達米恩.艾寇斯,要我宣誓作證,指控他殺了三名小男生。這項提議有一個問題,就是我不曉得誰殺了他們。打死我也不相信是達米恩幹的。就算我「覺得」可能是誰下的手,事實還是不變,我仍然不曉得兇手是誰……十六年後,我並不後悔當年的決定……今晚我睡得安穩,因為我知道當我面臨選擇,是否要保護無辜生命時,我做了對的決定。
然而,陪審團卻做了錯的決定。他們被警察、檢方、新聞報導、哈奇森和卡森的偽證,以及葛瑞菲斯的異想天開所誤導,於三月十九日判決艾寇斯和鮑德溫有罪,鮑德溫判處無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艾寇斯獲判死刑。
上訴與新事證
上訴的過程非常緩慢而曲折,每一步都耗時費力。簡言之,從一九九四到二○一○年,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提交了多次動議和上訴申請,理由從無效辯護、檢方和陪審團行為不當到新事證等等不一而足,但最後都被駁回,其中多半出於柏奈特的阻撓,也就是頭兩場審判的主審法官。雖然他於二○○八年正式退休,卻還是繼續負責裁決本案(而且只有本案)的上訴申請,直到二○一○年中為止。即使他宣布有意角逐州參議員之後,還是繼續監督上訴過程。據阿肯色州憲法規定,法官一旦登記競選司法體系外的公職,就自動免除法官資格。柏奈特二○一○年三月才登記參選,因此不算違法,但在任職法官期間宣布參選,顯然違背了該法的精神。記者約翰.布梅特(John Brummett)指出:「法有規定法官連狀似不當的行為都必須避免,柏奈特卻視若無睹。」
艾寇斯等三人的上訴申請只有一次未遭到駁回,理由是二○○一年施行的一條阿肯色州法律(第一七八○號法案,二○○五年再以第二二五○號法案修正)允許受刑人接受DNA檢驗以證明清白。該法規定,只要DNA檢驗結果能排除某人是證物來源,並且「於考慮該案除新證據以外之所有證據後,有強力證據顯示重新開庭可能致使被告無罪開釋時」,法院得允許重新開庭之動議。二○○二年七月,艾寇斯提出動議,要求對命案現場取得的證物進行DNA檢驗,經過法院數次教唆拖延後,柏奈特終於在二○○四年六月下令允許DNA檢驗。接著又是多次延宕,直到二○○五年十二月才開始檢驗,並持續到二○○七年。
二○○七年七月,艾寇斯的律師團提交DNA初步檢驗結果報告,排除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為證物來源的可能。同年十月,律師團向聯邦法院聲請人身保護狀,要求重新開庭。聲請書中不只附了DNA檢驗結果,並且依據阿肯色州DNA檢測法附上艾寇斯定罪後新發現的證明其無辜的所有事證。聯邦地區法官將案件發回州巡迴法院,柏奈特二○○八年九月駁回聲請。二○○九年三月,艾寇斯的律師團向阿肯色州最高法院提請上訴,表示柏奈特的決定違反了該州的DNA檢測法。最高法院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聆聽口頭辯論,十一月四日一致同意撤銷柏奈特的裁決,表示該裁決「錯誤詮釋了阿肯色州的DNA檢測法」,並將上訴申請發回巡迴法院,建議巡迴法院「聽取艾寇斯的重審動議,並考慮該案除最新DNA檢驗結果『之外的所有證據』,以評估『是否有強力證據顯示重新開庭可能致使艾寇斯無罪開釋』」。雖然動議只由艾寇斯的律師團提出,但最高法院裁定鮑德溫和米斯克利也有權要求舉行證物聽證會。聽證會的主審法官為克雷格海德巡迴法院的法官大衛.雷瑟(David N. Laser)。他在柏奈特當選州參議員之後接下本案,裁定聽證會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舉行。
除了之前討論過的證明米斯克利自白為偽的證據,雷瑟法官還下令評估以下的證物與證詞,以決定西曼菲斯三人組是否該重新受審。
一、DNA
假如檢方說詞為真,其中兩名遇害男童曾遭到雞姦,那麼性侵犯不可能沒留下DNA跡證。但二○○七年,命案現場取得的近七十項證物終於接受檢測,結果卻證明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不可能為證物來源。命案現場發現的五根毛髮的DNA序列跟被告和被害人都不一樣。加州里吉蒙市血清研究中心的血清鑑識專家湯馬斯.費德(Thomas Fedor)在報告中說,五根毛髮有兩根的可能來源是確定的:一個來自史帝維.布蘭奇的繼父泰瑞.霍布斯(Terry Hobbs),另一個來自霍布斯的朋友大衛.賈科比(David Jacoby)。三名男童失蹤當天,兩人在一起活動。
根據費德的說法,警方在命案現場一棵樹的樹根上發現了一根毛髮,其粒線體DNA和賈科比吻合,而將麥可.摩爾一邊手腕和腳踝綑住的繩索上也找到一根頭髮,粒線體DNA和霍布斯吻合。由於粒線體DNA遺傳自母親,因此無法百分之百確定毛髮屬於賈科比和霍布斯,也可能來自兩人的親戚。費德估算全美有七%的人口都可能是樹幹上毛髮的主人,至於繩結上的毛髮則是一.五%。
第三根毛髮在克里斯.拜爾斯身下的繩結上找到,粒線體DNA也確定完成,但無法追查到出處,但費德表示可以排除以下對象:三名被害人、被害人的母親和手足、泰瑞.霍布斯和西曼菲斯三人組。
費德還提及另一項遺傳跡證:史帝維.布蘭奇陰莖上發現的對偶基因。他指出該基因不可能來自西曼菲斯三人組和三名被害人。對偶基因和毛髮不同,可以使用一種名為「短縱列重複序列」的方法鑑定,只要資料夠多,幾乎可以百分之百找出基因的主人。費德說,這個方法目前還不夠細緻,無法追查出該對偶基因的來源,但科學家正在研發新的DNA檢驗技術,就算「更小、更不完整的樣本」也可以鑑定,而對偶基因是「比毛髮更好的嫌犯指認工具」。目前我們只能肯定地說,DNA證據排除了三名被告,反而顯示霍布斯和賈科比可能涉案。
二○一一年七月又有DNA檢測結果出爐,顯示拜爾斯鞋上和布蘭奇身上發現的DNA來自兩名身分未明者,但再次徹底排除了DNA來自艾寇斯、鮑德溫或米斯克利的可能。
二、動物啃屍和死因
如前所述,六名獨立作業的鑑識權威一致同意,三名男童身上的撕裂傷、割傷和鑿傷都不是刀刃所為,而是動物掠食屍體的結果。這個說法跟培瑞提醫師和檢方的看法不同。這六名專家表示,由於傷口是男童死後所為,因此克里斯.拜爾斯並非如檢方推論的死於失血過多,而是和另外兩名男童一樣死於溺水。培瑞提始終沒有通過法醫資格考,而重新檢視證物和培瑞提報告的六名專家都是該領域的權威,包括公認為「鑑識科學之父」的沃納.史匹茲(Werner Spitz)醫師、前紐約市首席法醫麥可.貝登(Michael Baden)、教科書《法醫學》作者文森.迪麥歐(Vincent Di Maio)、兒童病理學家詹尼斯.歐佛文(Janice Ophoven)、安大略法醫學中心首席齒科鑑識專家羅伯.伍德(Robert Wood),以及協助讓連續殺人犯泰迪.邦狄(Ted Bundy)定罪的齒科鑑識專家理查.蘇維隆。二○○七年十一月,這六名專家召開記者會宣布分析結果,史匹茲表示:「三名被害人的體外傷……包括克里斯.拜爾斯的陰莖閹割,都是死後由動物所為,沒有一處是生前造成,也不是出自鋸刀或類似的刀具。」蘇維隆醫師說:「這些傷口不用專家也看得出來是咬痕,是死後造成的。」他還說:「死者身上沒有戳刺傷。如果拿刀殺人,你會怎麼用?難道像這樣擦過去?拜託!怎麼可能?你一定又戳又捅。但被害人的身上沒有戳刺傷。」
根據這些鑑識權威的說法,檢方堅稱的持刀「閹割」其實是動物「剝除」掠食所致。這可以解釋史帝維.布蘭奇生殖器周圍的抓傷,而驗屍報告也指出傷口和齒痕吻合。萊爾登總結鑑識專家的意見,指出:「醫學文獻早已確定……動物拉扯屍體的睪丸時,會讓包皮有如手套般剝除,只留下海綿體,和本案被害人的情形完全吻合。」史匹茲醫師後來也說「我非常確定」生殖器破壞「來自動物掠食」。此外,「跨下的傷口幾乎或完全沒有流血,而被掠食動物、食肉動物或大型動物所咬開的皮肉傷,也有證據顯示並非發生在男童生前,因此不可能流血。」史匹茲結論道:「我認為法醫錯了,男童應該是溺斃的。」
三、陪審團行為不當
本案陪審團行為不當的事證,近幾年陸續浮現。其中一名陪審團成員的筆記和陪審團全體的發言清楚顯示,儘管米斯克利的自白不應採納,卻是陪審團審議艾寇斯和鮑德溫一案的關鍵依據。雖然陪審團成員在遴選過程時均表示對米斯克利的自白毫無所悉,但許多成員(就算不是全部)都曉得自白的事。柏奈特本人也知道這一點,才會在審判時說所有陪審團成員都應該已經從媒體報導得知自白的事了。
更誇張的是,阿肯色州知名律師洛伊德.華福德(Lloyd Warford)在遞交給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宣誓書中表示,陪審團主席肯特.阿諾德(Kent Arnold)在審判期間曾多次致電給他,違反了柏奈特要求陪審團不得跟任何人討論案情的命令。根據華福德二○○八年五月所做的宣誓書,阿諾德承認自己早就未審先判,根據米斯克利自白的相關新聞報導而認定被告有罪,還誤導法院以便選入陪審團,並計畫利用米斯克利自白一事左右其他成員的決定,判決被告有罪。阿諾德還說檢方舉證「薄弱而間接,能讓陪審團做出有罪判決的人只有我了」。華福德的結論是「肯特.阿諾德自認為是本案的真英雄」,因為他在陪審團審議時提到米斯克利自白的事,讓陪審團做出最終判決。
華福德的說法得到另外兩份宣誓書的支持,但內容無法公開,因為裡面提到陪審團成員的姓名。在第一份宣誓書中,小岩城前新聞主播林達.史陶特(Lyndall Stout)表示阿諾德「在二○○五年春天向她坦承,他和陪審團成員討論過米斯克利的自白」。在第二份宣誓書中,兩名阿肯色州律師說阿諾德為陪審團討論自白一事辯護,說他認為法官要求他們忽略自白根本「沒道理」。兩名律師還說阿諾德表示自白一事「眾所周知」,並且是陪審團判決艾寇斯和鮑德溫有罪的「主因和關鍵要素」,因為檢方舉出的證據「太貧乏」又「太過間接」。
二○○八年六月,阿諾德在《阿肯色民主公報》(Arkansas Democrat-Gazette)一篇報導中坦承他可能問過華福德「和審判程序有關的問題」──柏奈特明令禁止陪審團成員有此行為──並且表示自白可能是陪審團審議時「一長串正反意見當中的一個」討論要點。(陪審團審議時使用的掛圖和其中一名成員筆記裡的圖表證實了自白確實在正反意見中。)不過,阿諾德自覺問心無愧,甚至對於法官裁定不得採納自白感到挫折,抱怨說:「做決定的人不是應該獲得所有的資訊才對?」
萊爾登表示:「陪審團主席的行為不當令人震驚,充分證明艾寇斯和鮑德溫當時不可能得到公平審判。陪審團主席從和法院接觸開始──亦即陪審團遴選──到審判期間、陪審團審議和定罪後的判刑階段,到達米恩.艾寇斯被判死刑,傑森.鮑德溫被判無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他都在欺騙,都有所偏頗。」青年冤獄中心和全美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的代表也在法庭之友簡報中支持萊爾登的結論,表示:「陪審團將充滿偏見、極不可靠的米斯克利自白納入審議,使得艾寇斯被定罪並判處死刑的過程充滿瑕疵。任何講理的陪審團成員面對如此不可靠的自白,絕對會主張艾寇斯無罪。」
四、薇琪.哈奇森的偽證
艾咪.柏格二○一二年推出的紀錄片《非法的正義》有一段哈奇森的專訪。她在專訪中坦承自己對艾寇斯和鮑德溫所作的證詞是假的。不過,她之前已經多次表示自己在證人席上說了謊。早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她就開始批評自己當年的證詞。審判結束後,她數次聯絡曼菲斯市的私家偵探朗恩.雷克斯(Ron Lax)討論本案,表示里吉警探曾答應過她,警方會「處理她的空頭支票,以回報她出庭作證時的表現」。哈奇森原本就想得到三萬五千美元的賞金,如果上述承諾屬實,她便更有動機作偽證。一九九四年五月,哈奇森打電話給雷克斯的同事葛洛莉.謝妥斯(Glori Shettles)。據謝妥斯表示,哈奇森說「她想打電話給曼菲斯十三號新聞臺,跟他們說她作了偽證」。不過她最後並沒有打電話,同年八月史提罕訪問她時提到她和謝妥斯的談話,她也沒有坦承作了偽證。不過,哈奇森後來接受wm3.org創辦人之一柏克.索爾斯專訪時,卻對柏克坦承此事。柏克事後在網站上貼出訪問稿,但哈奇森說她怕貼文會危及她的人身安全,所以很快就從網站徹除了。她在專訪中表示:「基本上,我就是照著西曼菲斯警方要我說的話講,就是我去了那個女巫會,那些都是他們說的。」她還說:「你知道我最想說什麼嗎?我想說對不起,我只想跟傑西、傑森和達米恩說聲對不起。」
然而,哈奇森直到二○○四年才做到一九九四年的心願,坦承作了偽證。她在《阿肯色時報》的訪問中表示,當年的證詞「每一個字都是謊言」。她說她想道出真相,因為她覺得自己害三個無辜的人被定罪,她再也承受不了良心的重擔。命案發生當時,哈奇森正因空頭支票和信用卡詐欺而接受調查。她說警察讓她「怕得要死」,他們教她錄音偵訊時應該說什麼。「當時的情況是我最好乖乖照說,否則就看著辦。他們說:『你要做的很簡單,薇琪,只要照我們告訴你的話說就好,不然你的日子可能就難過了,說不定會被捲進這個案子,失去你兒子。』」哈奇森說,只要她講了警察不希望她說的話,對方就會停止錄音,跟她說:「不對,事情經過不是那樣,薇琪,換個更棒的說詞。」她還說女巫會的事是有一次她和警察會面時,傑瑞.德萊佛異想天開編出來的。此外,她也反駁了警方的說法,表示警察竊錄她在家跟艾寇斯和米斯克利的對話並非聽不清楚。她說:「錄音品質好極了,聽得見傑西,聽得見我和我室友克莉絲蒂(Christy),更聽得見達米恩,因為他就坐在燈旁邊,」而麥克風就藏在那裡。她說艾寇斯和米斯克利的談話都沒有可疑之處。警方後來聲稱錄音遺失了。
哈奇森二○○四年接受米斯克利僱請的私家偵探南西.潘柏頓(Nancy Pemberton)訪談,多次錄影拍下宣誓證詞,坦承作了偽證。二○○九年,這份宣誓書被納為艾寇斯和米斯克利重審公聽會的證物。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哈奇森出席了聽證會,說她想上證人席道出真相。柏奈特提醒她偽證罪在阿肯色州沒有追溯時效,因此她作證將可能面對第三級聯邦重罪。哈奇森要求免責,但遭柏奈特拒絕,顯示州政府只在意維護偽證法,而非糾正自己的錯誤,不讓無辜者被判終生監禁或死刑。雷佛瑞特評論道:「就算之前還有人不相信阿肯色州的官員不在乎真相與正義,這下也不得不信了。他們只想守住不當取得的判決。」由於可能被判偽證罪,面對長期徒刑,哈奇森最後決定不在聽證會作證。
五、麥可.卡森的偽證
麥可.卡森和哈奇森一樣,也撤回了對鮑德溫的證詞。他在《非法的正義》片中的訪談向鮑德溫道歉,並將撒謊歸咎於自己當時服用迷幻藥和毒品。但就算他沒有撤回證詞,審判後陸續浮現的事證也足以證明他在證人席上沒說實話。前輔導員丹尼.威廉斯就曾警告檢方卡森會作偽證。他在一九九四年耶誕節後不久寫信給鮑德溫,表示麥可證詞裡「每一個字」其實都來自於他。「我們有一次談到這個案子,」他寫道:「我告訴他一些有關被害人和屍體所受傷害的消息,這年輕人就跑去找警察,說你在和他同時監禁期間向他透露了這些細節。」
此外,鮑德溫的律師在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遞交的糾誤訴狀中表示,他們的調查員「訪問了鮑德溫和卡森所待機構的所有職員和留置者,總數約十人」,發現「沒有人能證實卡森的說法」。不僅如此,時任主管的喬依絲.庫爾頓(Joyce Cureton)也表示:「只有一條紀錄記載鮑德溫和卡森同處一地,而且有管理人員在場。」她還「表示在她可能以被告證人的身分出庭期間,警方曾經要她出城一趟」。鮑德溫的律師在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遞交的糾誤訴狀和重審動議中說,他們於判刑期間請庫爾頓為鮑德溫發言,但她「被警長告知不能出庭」。這個事證顯示執法人員對拘留機關的雇員施壓,不讓她作證表達看法,指出卡森的證詞是假的。要是她和威廉斯當時能出庭作證,陪審團很可能不採信卡森的證詞,鮑德溫可能不會被判有罪。
六、裘蒂.梅德福撤回證詞
如前所述,裘蒂.梅德福的母親唐娜.梅德福簽署了一份宣誓書,表示艾寇斯在壘球賽時對她女兒的「自白」不是「認真的」,而且「她和她女兒都不認為他是兇手」。
七、亞倫.哈奇森的錄音偵訊
雖然有確鑿證據指出亞倫.哈奇森並未目睹命案,但有事證顯示警方刻意忽略這一點。警方錄下偵訊哈奇森的過程,但審判時並未採用,因為亞倫沒有出庭作證。從錄音中可以清楚發現哈奇森的證詞天馬行空,少數確切的事實都來自新聞報導或參與調查的人。第一次錄音偵訊時間為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錄音者為里吉,亞倫正確指出三名男童遭到毒打和溺斃,並沉在水中(但他說屍體用磚塊壓沉,而不是棍子),接著說:「我是從新聞上看來的。」又說:「麥可的母親黛安說她看過他的臉,看見他臉上插了一把刀。」里吉不但明顯忽略亞倫並未親眼目睹命案的事實,還對亞倫對男童綑綁方式的描述錯誤視若無睹。提姆.哈克勒(Tim Hackler)於二○○四年十月《阿肯色時報》的報導中指出:亞倫「聽見男童遭到綑綁,就做了一般小孩或大人會做的假設,猜想『兇手將死者的雙手綁在一起,雙腳綁在一起』」,但男童其實是手和腳綁在一起。因此,哈克勒結論道:「男童實際被綑綁的模樣」會讓看到的人「都留下深刻的印象」。
哈克勒訪問當時十九歲的亞倫後說,亞倫不確定「自己真的目睹了命案,還是因為創傷讓大腦捉弄了他」,但他確定警察「誤導」他說了不是事實的話,並且「斷章取義」。他還說他想當律師,幫助他人別再遇到和西曼菲斯三人組一樣的不公正對待。
八、泰瑞.霍布斯控告娜塔麗麥恩斯誹謗案中的口供證詞
二○○八年十一月,泰瑞.霍布斯控告娜塔麗.麥恩斯.帕思達(Natalie Maines Pasdar,娜塔麗婚後的全名)和狄克西女子合唱團(Dixie Chicks),聲稱對方在狄克西女子合唱團官網和MySpace網頁上的信件中,以及二○○七年十二月於小岩城舉行的釋放西曼菲斯三人組大會上的發言誹謗他。由於這場訴訟,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的律師總算首次取得霍布斯和懷疑他涉及命案的相關人等的口供證詞。希爾表示這場官司迫使「霍布斯為他過去的行為、前科和男童失蹤當晚的行蹤辯護,而他的說詞在嚴密的檢視下顯得前後矛盾、牛頭不對馬嘴」。多名證人指稱他作偽證、威脅殺人、對一名鄰居施暴和性侵、性侵女兒亞曼達(Amanda)、性侵第一段婚姻所生的兒子、虐待亞曼達、虐待繼子史帝維.布蘭奇和前妻潘蜜拉(Pam)、吸毒,以及對自己於男童失蹤當晚的行蹤撒謊。他們還提到他除了持有毒品而被捕,也曾經朝手無寸鐵的小舅子的腹部開槍,依加重攻擊罪被判勞役和緩刑。官司後來宣告撤銷,法官的簡易判決對麥恩斯有利,裁定霍布斯支付麥恩斯一萬七千五百九十點二七美元訴訟費。
九、泰瑞.霍布斯的鄰居的宣誓書
二○○九年十月,泰瑞.霍布斯可能涉案的看法正式浮上檯面,三名霍布斯的前鄰居向阿肯色州最高法院遞交宣誓書,表示他們在命案發生當天傍晚六點半左右看見霍布斯和三名男童在一起,因此他可能是最後看到男童的人。這三名鄰居和霍布斯家相隔三戶,命案發生後不曾被警方約談。他們得知霍布斯否認事發當天見過三名男童,便決定挺身而出。霍布斯因為控告娜塔麗麥恩斯,於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出庭宣誓後做出上述發言。他被問道:「你曾經作證表示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整天都沒看見史帝維.布蘭奇,對吧?」霍布斯說:「對。」對方又問:「你那天有看到另外兩名男童嗎?」他答:「沒有,我沒看到。」
霍布斯的鄰居潔咪.克拉克.巴拉德(Jamie Clark Ballard)在宣誓書中說:
那天傍晚五點半到六點半之間,我看見史帝維.布蘭奇、麥可.摩爾和克里斯多夫.拜爾斯在我家後院玩耍。我百分之兩百確定六點半左右,我看見泰瑞.霍布斯朝史帝維、麥可和克里斯大吼,要他們回他家。如果泰瑞.霍布斯說他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沒見到史帝維.布蘭奇、麥可.摩爾和克里斯.拜爾斯,那就是他在說謊。我很確定泰瑞.霍布斯那天有看到史帝維、麥可和克里斯,而且和他們交談。
巴拉德的姊姊布蘭狄.克拉克.威廉斯(Brandy Clark Williams)和兩人的母親黛博拉.莫耶(Deborah Moyer)在宣誓書中證實了她的說詞。
十、聯邦調查局側寫員對證物的評估
二○○九年十月一日,艾寇斯的律師提出動議表示「命案調查期間,警方從未偵訊過霍布斯,即使主持本案調查的警探(蓋瑞.吉切爾)承認只要發生孩童謀殺案,家長都會被列為嫌犯,而且『數據顯示命案被害人通常是家人、好友和熟人所為』,警方還是沒有動作」。
約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是罪犯側寫員,曾經主掌聯邦調查局調查支援組二十五年。二○○七年他應艾寇斯的律師團之邀,兩次訊問了霍布斯。他在報告中說:「第一次訊問他顯得非常、非常可信,因為我手上沒有他的任何背景資料。但五天後,等我取得了比較詳細而具體的資料,他就變成徹頭徹尾的說謊者……是徹底的騙子。和我談話的這個人面對自己的謊言,完全變了一個人。犯案者可以直視你的眼睛,對著鏡頭說『不是我幹的』,因為他是精神病,心裡感覺不到一絲悔恨。」
道格拉斯分析過所有物證後做出結論:「我會把他當成主要嫌犯。」他進一步解釋說:「這個案子很容易……就看得出是個人因素謀殺。這不是……陌生人犯下的殺人案。兇手……非常熟悉三名被害人,」而且「起初的動機……不是殺人,而是嘲弄和懲罰。」但兇手後來失控了,可能因為「其中一名男童說了什麼」,於是犯意「從嘲弄、給他們一個教訓」變成殺人。兇手將三名男童、他們的衣服和單車藏得非常仔細,因為「他住在附近」,要拖延命案被發現的時間,讓自己有機會捏造不在場證明。青少年沒有這麼高明的「犯罪頭腦」,可以不留下任何明確物證而犯下「此等罪行」,因此兇手可能是大人,「過去和現在都有暴力行為……未來也會持續」。由於霍布斯曾在一九八二年被控施暴和性侵(他同意接受諮商,換得撤銷告訴),一九九七年又因為槍傷小舅子被控加重攻擊,被判罰鍰及緩刑,因此道格拉斯認為霍布斯符合他的側寫。
十一、潘蜜拉.霍布斯發現兒子的折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瓊斯波洛太陽報》(The Jonesboro Sun)喬治.傑瑞德(George Jared)報導,潘蜜拉.霍布斯說她二○○二年在前夫泰瑞抽屜裡發現兒子史帝維的小刀。她說刀子是她父親給史帝維的,他總是隨身帶著。史帝維遇害後,這把小刀始終沒找到,她一直以為是兇手拿走了。她將刀和同一個抽屜裡找到的十幾件物品寄給辯護律師,而非檢方,因為她說她「不信任檢方……因為審判期間有一些證據沒有出現在庭上」。
潘蜜拉.霍布斯還告訴傑瑞德,她從一開始就懷疑泰瑞.霍布斯涉案,她妹妹裘林.麥考伊(Jo Lynn McCaughey)也對傑瑞德說了同樣的話,表示史帝維失蹤當天,「衣服和家裡某些東西明明已經洗乾淨了,泰瑞還是一直重洗」。另一個妹妹茱蒂.薩德勒(Judy Sadler)也表示霍布斯那天晚上反常地洗了窗簾、被單和其他衣物,但霍布斯始終否認這些說法。
懷疑泰瑞.霍布斯涉案的男童家屬不只潘蜜拉一人,傑瑞德二○○九年在《瓊斯波洛太陽報》另一篇報導中說:「約翰.馬克.拜爾斯也說他覺得泰瑞.霍克斯和命案有關,因此現在堅定支持釋放所謂的西曼菲斯三人組。」拜爾斯說:「他們是無辜的,沒有殺害我兒子。」他還告訴《時人》雜誌:「我被騙了十四年,但我現在知道阿肯色州對這三個孩子不公正。」克里斯.拜爾斯的親生父親李克.莫瑞(Rick Murray)也公開表示他相信西曼菲斯三人組是被冤枉的。他投書wm3.org說:「我想知道是誰殺了我兒子……我不希望三個無辜的人為了自己沒做的事而受磨難。」
十二、「霍布斯家的祕密」
本案的最新事證直到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才浮出水面,也就是證據聽證會舉行當天。如同紀錄片《非法的正義》所呈現的,三名證人看了《四十八小時》(48 Hours)節目對本案的特別報導之後,在偽證法規定下作證指出泰瑞.霍布斯的姪子麥可.霍布斯(Michael Hobbs, Jr.)曾經告訴他們,兇手是他叔叔。這三名證人後來都通過測謊。其中一名證人表示:「麥可跟我們說:『你們一定不會相信我爸爸今天跟我說了什麼。那三個小男生是我叔叔泰瑞殺的。』麥可說他父親告訴他,這是『霍布斯家的祕密』。他還要我們保密,別跟任何人說。」另一名證人說去年冬天他和麥可在他家地下室打撞球時,也跟他說了同樣的話,而且「他的口氣非常認真」。第三名證人說二○○三年或○四年的某一天,他到麥可家玩,在樓梯頂端聽見麥可的父親和泰瑞.霍布斯在地下室談命案的事。他說:「我聽見兩人在交談,其中一人似乎很不安,甚至帶著哭聲說:『我很遺憾、很後悔。』另一人試著安慰他說:『你沒有嫌疑,沒有人懷疑你涉案,那些傢伙已經被關進監獄了。』」
以上提到的證據與證詞,不僅為西曼菲斯三人組的無辜提出有力支持,也點出一名嫌犯有待警方調查。但這些證據還來不及在二○一一年十二月舉行的證據聽證會上提出,讓世人得知,阿肯色州政府就於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在非比尋常、備受爭議的情況下釋放了三名被告。
艾佛德認罪協議和西曼菲斯三人組獲釋
阿肯色州最高法院下令巡迴法庭擇期召開證據聽證會後不久,史帝芬.布拉加就取代了萊爾登,成為首席辯護律師。布拉加要求新加入律師團的小岩城執業律師派崔克.本卡去拜訪阿肯色州司法部長達斯汀.麥克丹尼爾,要求州政府跳過聽證會直接重新審理本案。布拉加和本卡認為單憑陪審團行為不當一事,雷瑟法官就一定會下令重審,而且他們覺得檢方應該和被告方一樣,希望避免召開證據聽證會又舉行重審,讓同樣的證據必須向陪審團提出兩次。本卡八月三日和麥克丹尼爾會面。儘管麥克丹尼爾之前堅決捍衛原判,大力反對重審的動議,這回卻答應會跟司法部副部長大衛.勞普(David Raupp)和阿肯色州第二司法區檢察官史考特.艾林頓(Scott Ellington)商討此事。史考特原本預定出席證據聽證會,為州政府辯護。兩天後,本卡和麥克丹尼爾再次會面,本卡建議除了避開聽證會,也不要舉行重審,而是經由協商直接解決本案。麥克丹尼爾說:「如果你們打算這麼做,我可以安排你們和艾林頓先生碰面,說明你們的提議。」
八月九日,布拉加、本卡和代表鮑德溫與米斯克利的小岩城律師布雷克.亨德利克斯(Blake Hendrix)和傑夫.羅森茨威格(Jeff Rosenzweig),跟麥克丹尼爾、艾靈頓和其他官員會面。布拉加和本卡提議「州政府和三名被告的辯護律師不僅同意重審本案以避開聽證會,也決定避免重新開庭……改以認罪協商的方式,在法官下令重審本案之前達成協議」。重審對雙方都很不利,被告方擔心陪審團還是會受米斯克利的偽自白左右,檢方則擔心三人無罪開釋,讓州政府吃上誤判官司,賠償金額可能高達六千萬美元。布拉加和本卡提出的具體建議是「以已服刑時間為刑期之艾佛德認罪協議」。
艾佛德認罪協議出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七○年對「北卡羅萊納州對艾佛德案」(North Carolina v. Alford)的判決。該案被告雖然堅稱無辜,卻認罪以避免死刑。最高法院裁定只要認罪符合被告的最佳利益,被告就可以認罪但堅稱無辜,因此艾佛德認罪協議又稱為「最佳利益認罪協議」。它讓自認會被判刑的無辜被告「正式宣告自己既非無辜、也非有罪」,並且接受「有罪判決的後果」,以避免堅稱無辜卻被判有罪而可能面對的更重刑罰。如萊爾登所言,艾佛德認罪協議本身就是一個矛盾:法官必須認定現有證據既能將被告定罪,也能讓被告無罪開釋。因此,艾佛德認罪協議並未解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問題,而是──用羅耀拉法學院教授勞利.雷文森(Laurie Levenson)的話來說──「只以法律化解難題,不去探討事發真相,留下一個大問號」。
州政府表示只要雷瑟法官和三名入獄的被告同意,他們便接受布拉加和本卡的提議。艾林頓單方面和雷瑟聯絡(意思是私下晤面),雷瑟答應了協議。米斯克利和艾寇斯也立刻點頭,但鮑德溫起初不肯接受。八月十日,布雷克.亨德利克斯向他提出協議內容,但他「當場拒絕,說他不想為了自己沒做的事而被定罪」。亨德利克斯認為鮑德溫的反應證實了他的清白:「拒絕能立刻出獄的提議?這是他沒有犯案最確鑿的證據。」但鮑德溫八月十六日改變了原本堅持的立場,因為他得知艾寇斯「在死囚區環境惡劣,而且遭到虐待」,以致健康持續惡化。他說:「我一想到這麼做可以救達米恩一命,就二話不說答應了。」但他對於必須接受艾佛德認罪協議才能獲釋一事還是氣憤難消。「這不是正義,」他說:「我們打從一開始說的就是實話,說我們是無辜的,他們卻要我們一輩子關在牢裡。現在我們變成這樣,政府卻只說:『嘿,我們會放你出去,但你得先認罪。』這怎麼看都不是正義。他們根本沒在追查是誰殺害了那三個小孩。我從頭到尾都不想接受這個協議,但他們正在謀殺達米恩,為了救人,你有時只好嚥下去。」
鮑德溫同意後,被告方和檢方的法律團隊花了兩天時間,擬定了複雜的艾佛德認罪協議內容:由三名被告承認較輕的罪名(但又合法地堅稱清白),並同意不控告州政府錯誤逮捕與監禁,以交換出獄。被控蓄意謀殺的艾寇斯和鮑德溫承認三項一級謀殺罪,被控一項蓄意謀殺和兩項一級謀殺罪的米斯克利則承認一項一級謀殺罪和兩項二級謀殺罪。
八月十七日,雷瑟法官宣布他將在十九日的特別聽證會上「處理被告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案件的相關事項」。十八日,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從各自所在的監獄被送到克雷格海德郡監獄。十九日清晨,克雷格海德郡法院外的停車場上已經擠滿了SNG車、媒體人員和想參加聽證會或至少探聽三人即將獲釋的傳聞是否屬實的民眾。聽證會預定十一點於法院舉行,但早上七點已經有數百人聚集在法院之外,遠超過法庭所能容納的五十人,到了九點更是來了「將近一千人,停車場就跟馬戲團一樣熱鬧」。
至於法院內,三名犯人和他們的辯護律師跟雷瑟法官碰面,「演練」聽證會的流程。雷瑟確定所有人都同意白紙黑字寫成的認罪協議內容後,聽證會便正式開始。法官先撤回原判,下令重新審理本案,隨即接受已達成的認罪協議,讓犯人和檢方不必重新出庭,接著判處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各十八年又七十八天有期徒刑,亦即他們已服刑的時間,然後加上十年徒刑,但准予暫緩,並警告三名犯人如果再犯將會被關回監獄,服刑二十一年。聽證會只進行幾分鐘就結束了,西曼菲斯三人組重獲自由。
雖然案件在法律上宣告終結,但所引發的爭議卻沒有平息。坎貝爾.羅柏森(Campbell Robertson)在《紐約時報》的報導中指出:「三人獲釋的情形非常詭異、缺乏共識、令人費解,就連某些直接相關者也摸不著頭緒。」他還點出本案的諷刺之處,表示獲釋的西曼菲斯三人組「自稱清白,卻又坦承殺人犯案;三人依然被視為殺害男童的兇手,政府卻認為他們不具威脅而放他們出獄」。雷佛瑞特指出另一個諷刺之處:他們「是有罪重犯,卻連假釋都不用」。
無論認為他們是無辜的民眾或覺得他們有罪的人,都對協議很不滿意,但批評主要來自西曼菲斯三人組的支持者,因為他們希望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無罪開釋。法蘭華許說:「艾佛德認罪協議是州政府的下臺階,讓他們甩掉這個案子,又不用付半毛錢。」約翰.馬克.拜爾斯說:「這個做法對入獄的三個人,對我兒子和他兩個朋友都不公平,只是州政府不想承認犯錯的逃避手段而已。」史帝芬.布拉加雖然承認協議有缺點,但還是為之辯護。「這是折衷的妥協,」他表示:「達米恩、傑森和傑西堅稱清白,但承認接受這樣的協議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免得再花十八年繼續爭取自由,對抗這個不完美的刑事司法體系。」
被告方和檢方在聽證會後舉行了簡短的記者會,接著三人便獲釋出獄了。一九九四年,他們被判有罪走出法院時,等候在外的大批群眾紛紛咒罵他們、詆毀他們,這一回卻對他們報以熱烈的歡呼與掌聲。
懸而未決
西曼菲斯三人組雖然獲釋了,故事卻還沒有結束。支持者誓言繼續替他們爭取無罪判決。網站wm3.org成立了支持西曼菲斯三人組無罪基金,彼得傑克森和法蘭華許也答應繼續出資,協助證明三人清白,包括更多科學「證物檢驗與調查,希望早日找出真兇」。由於西曼菲斯三人組在證據聽證會前就獲得釋放,使得蒐集到的新證據沒有機會在法庭上呈現。這些事證加上米斯克利做了偽自白的證據,是為西曼菲斯三人組爭取無罪判決的最大利器。
雖然有這麼多的新證據可以徹底駁斥那些讓他們被定罪的「證據」,推翻有如薩勒姆女巫案翻版的審判,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至今仍然戴罪在身,是被定罪的殺人犯。傑森.鮑德溫曾說:「我知道一件事,就是把一個無辜的人關進牢裡多久叫做太久,答案是一分鐘!剝奪一個無辜者的自由,連一分鐘都嫌太久。」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艾寇斯、鮑德溫和米斯克利終於獲釋。他們在監獄裡待了十八年又七十八天,太久了,久了九百五十七萬三千一百二十分鐘。他們還要忍受被冤枉的重擔多久才能被判無罪?殺人真兇還要多久才會落網?到現在還沒有人知道。(完)
* 若您對曼菲斯三人組案有興趣,請參考本案主角之一達米恩.艾寇斯(Damien Echols)所寫的自傳《冤獄人生》(Life After Death),本書由衛城出版,賴盈滿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