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回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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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仁
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就「許榮洲案」作出判決,高院撤銷台北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將原被認為是「江國慶案」真兇的許榮洲,改判無罪。
然而判決尚未確定,檢察官是否上訴?未來還會不會發生又一次的大逆轉?或是,會不會又找出其他「真兇」?其實都不可知。對於整個事件要作出什麼樣的評論,恐怕都是言之過早。只是單純就判決的論述來看,以嚴格證據法則來審視證據,較能體現無罪推定原則的高院判決,自然該表示歡迎。正如吳景欽老師的見解,「高等法院的判決,以被告多次陳述不僅前後矛盾,更與犯罪情節多有不符,再加以其智能不足,即便未遭刑求亦容易受誘導為由,而來排除自白的作法,不過是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即自白須具有任意性與真實性,才得為證據的法條精神。同時,在殘留掌紋的廁所木板已經消失,致無法從中取得樣本來證明此掌紋確曾沾有被害人血跡,而僅憑照片為比對下,即便與被告相符,也只能證明其曾至廁所,若因此推斷有強制性交與殺人之事實,實屬於一種臆測,自不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高等法院改判許榮洲無罪,與其說是大逆轉,毋寧說是回到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證據裁判原則。」
只是,如果二審判決是體現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判決,那麼,一審判決又是怎麼回事?問題也不只是也不只是法院,犯罪的追訴有如穿衣服扣鈕扣,一個扣子扣錯,其後的結果當然也不會對。在偵查階段,除了對江國慶屈打成招,關鍵證物的遺失,也讓本案陷入現在幾乎無解的窘境。這些責任,當然也必須追究。
被告與被害人(及家屬),其實未必是對立的兩造。雙方都可能是濫行追訴、枉法裁判的受害者。一連串的疏失,一次次的大逆轉,除了可能造成冤案,冤枉無辜的被告,對於被害人及家屬,更是不堪的凌遲。「不要再報了」的沉痛請求,應該是被害人家屬最沉重的抗議了吧。
我們願意再次引用吳老師的話:基於最基本的刑事訴訟原則,「江國慶無罪不等於許榮洲就應有罪」。而這樣的基本原則也不應該只是用在這樣受社會矚目的「矚」字案件,面對每一個被告、每一個被害人,司法、檢警調都負有責任。
延伸閱讀:
* 20130402 民間司改會聲明稿
* 高等法院新聞稿
*本文刊登於第31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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