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的條文是被塗黑或挖掉了嗎?
⊙劉俊霙律師
本週全台媒體名嘴完全陷入「八里雙屍命案」的 福爾摩斯辦案熱潮,但福爾摩斯辦案也是需要線索的,而線索自然是從新聞報導而來。
在網路搜尋與八里雙屍命案相關的新聞報導標題來看,有「女店長自爆劈8腿、當過酒女、幹過小偷」、「媽媽嘴女店長/網路遭爆曾當酒店妹」…等網路爆料,更多的是「八里雙屍命案/現場附近洗衣店 手推車留血跡」、「八里雙屍命案/目擊證人:女店長棄屍,2男燒金紙」、「八里雙屍案/女店長借用洗衣店推車留血跡」、「爆新聞/ 女店長案後 盜光陳進福500萬」等貌似檢警偵查的案件細節。這些媒體揭露的訊息,已經成功「製造」出「女店長貪財、道德低落」的形象,並強化閱聽者「已經有證據證明就是媽媽嘴的女店長和老板、顧問、朋友一起殺了這對夫妻」的印象。於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閱聽大眾定罪了!沒人關心媒體爆料的內容到底是不是真的?檢警號稱找到的目擊證人是否真有其人?說法為何?所謂的兇刀、手推車上有沒有血跡?似乎已經不重要了。
台灣媒體在重大刑案發生時,總能即時的、鉅細彌遺的將檢警機關的辦案細節披露在媒體上,令人懷疑檢警機關的六法全書上,是不是直接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塗黑或挖掉?如果這些所謂的辦案細節,都有經過嚴格採證程序的證據證明,或許無礙於實質正義的實現,但往往媒體所報導這些「從天而降」的辦案內容,卻常常是檢警或一般人先入為主的刻板印象(最常見的就是「一定有共犯」),但相關證據卻都還沒有檢驗甚至獲得。結果,這些證據不是怎麼樣都查不到,就是查了卻發現與案情根本無關,但這些媒體報導「從天而降」的犯罪細節卻早就廣為周知,更成功凝聚了人人皆曰可殺的民氣!於是,運氣好的被告,碰到認真查案依法判決無罪的法官,就會被鄉民們成立一個「XX法官踹共」粉絲頁;運氣不好的被告,就可能會一路被「考試都考第一名」的法官們判刑確定!
筆者寧願相信檢警機關是「出於媒體公關而將部分辦案細節提供給媒體作業」,而非「因為只有被告自白又查不到其他證據,只好透露偵辦方向的細節給媒體播報,進而獲得大量民氣的奧援」。只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有其目的及道理,檢警機關只要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並緊跟著刑法構成要件嚴謹採證,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自然不會落的辦案「雷聲大雨點小」的嘲諷,也能讓被害者的冤靈真正獲得安慰。
(圖片提供:社團法人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司法正義-破繭行動)
* 本文刊登於第29期《廢話電子報》
* 訂閱《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