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死刑問題的口頭說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死刑問題的口頭說明
2013年2月26日 (English Version)
各位委員,您好!
我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執行長林欣怡,要向您們簡要說明目前台灣死刑的狀況。若後續有任何問題,廢死聯盟的理事李仰桓先生和翁國彥律師和我,非常願意提供相關資訊。
在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提出的NGO影子報告,以及在回應政府對議題清單的平行回應當中,廢死聯盟都已經詳細的說明了死刑的問題。
台灣在2009年簽署兩公約之前就已經停止死刑3年了,簽署公約後反而在各方面都退步,最顯著的就是死刑執行人數卻逐年增加以及死刑犯的處遇變得更糟糕。更被詬病的是,有問題、可能無辜的案件在現行的司法架構下,幾乎無法得到重新審判的機會,邱和順案、鄭性澤案到目前為止都無法得到像蘇建和案一樣,重新被檢視的機會。
當然,不只是退步,甚至是具體違反公約規定的狀況也一再發生,例如2010年以來被執行的15位死刑犯在執行前都沒有收到總統回覆是否赦免。有些死刑犯三審沒有律師、沒有量刑辯論以確認是否是「最嚴重的犯罪」、精神及智能障礙者仍然被判處死刑及執行、調查過程中受到酷刑對待但卻無法得到司法的調查。
為了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死刑所有規範,我們具體建議政府應該採取以下的作為:
1. 立即停止死刑執行並加強與民眾的對話、溝通廢除死刑之政策。
2. 提出邁向廢除死刑的具體步驟及時間表。
3. 積極修改死刑相關法律以符合兩公約,不能以法律尚未修改為藉口而侵害人權。在尚未修法完成之前,應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的規定,在行使職權時做出符合兩公約規定的措施。
我們認為應該修改/立法的法律有:1) 所有非侵害生命法益的罪名都應該要立即廢止死刑規定;2) 判處死刑應有量刑辯論,應制定量刑辯論之規則;3) 死刑案件應全程有律師強制辯護;4) 修改赦免法;5) 死刑的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6) 要求法官在作成死刑判決應具體說明量處死刑的必要性,以及為何不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的理由。
4.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經社文委員會都已作成決議,要求締約國不得對心智障礙者判處死刑,我國司法單位應確實遵守,該「心智障礙」也應同時包括行為時、審判時及執行時。法院在量刑時,應將被告的心智障礙列為減輕因素。
5. 台灣政府應該停止死刑犯器官捐贈,死刑犯器官捐贈違反國際及國內器官移植的規範。
6. 改進待決死囚在監所中的處遇。
7. 死刑執行訊息應透明,包括執行前應通知家屬及公佈執行名單及時間;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定期公佈死刑犯與死刑判決相關的統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