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希曼的服從命令與曾勇夫的依法行政
艾希曼的服從命令與曾勇夫的依法行政
⊙施逸翔
納粹屠殺六白萬尤太人,1942 年萬湖會議通過的「最終解決方案」,扮演關鍵角色。會中有位納粹高官叫做阿道夫.艾希曼,他在該方案中,負責如何系統地將全歐洲的尤太人送往東歐各地集中營,並有效地送進毒氣室屠殺。像艾希曼這樣的納粹,戰後多以「服從命令」作為其參與屠殺的卸責理由,他曾說:「我發現以服從和接受指令為基礎的生活,確實是個舒適的生活,讓一個人對思考的需要減到最小。」
當台灣的公務員不想思考時,多以「依法行政」當作呼攏人民的陳腔濫調。曾勇夫在回應筆者〈法務部不懂兩公約〉一文時,同樣只會跳針般祭出「依法行政」,如同艾希曼的「服從命令」一樣空洞。不論是曾勇夫或艾希曼,其公務行為已背離保障所有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反將恣意妄為的惡行交托給民粹作為正當性基礎,殊不知其薄弱基礎如同寓言中的新衣,不堪質問,只是陽光下的赤裸謊言。
曾勇夫在回應華光社區案的「依法行政」,公然說謊!且明顯違反經社文公約的適足居住權。法務部矯正署從未與居民進行過所謂的協調與安置,是以冷血的方式逼迫這群忠黨愛國的經濟弱勢活不下去。就像納粹對待尤太人,法務部稱華光社區案為「地上物清理作業」,顯露不把居民當人看的心態。法務部所謂的「協調」,根本非對等善意的協調,是以法律訴訟個個擊破,全社區179戶無一倖免全敗訴,並求償5年的不當得利。無力搬遷的居民,甚至得自費拆屋、負擔訴訟費用、遭凍結帳戶。華光是政府長年忽略住宅政策的產物,失職政府現在卻惡人告狀,回頭對付民國34 年已世居於此的人民。依自救會幹部說法,法務部好比是在跟居民說:「過年前不用自殺,過完年,何時要自殺,就再說吧。」
關於赦免請求權,曾勇夫越加回應,越是暴露其「依法行政」其實一點也不依法,行政只是濫權。他始終迴避總統究竟有無正式通知赦免之准駁的問題,請求權已是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而非新聞稿所謂只是個「機會」。二月將來台審查國家報告的十位國際專家,日前已公佈的公政公約第20號議題清單,即要求台灣政府回應說明:死囚赦免請求權是否獲總統之回覆?不待曾勇夫回應國際專家,說法大概不出「赦免請求機會論」與「依法行政」。曾勇夫敢不敢承諾,若國際專家指出法務部忽視赦免請求權,確定違反公約,就下台以示負責。
參與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羅斯福夫人曾說:「唯有權利在小地方得到落實,才能說這些權利是有意義的。若沒有公民以團結行動從小地方開始堅持權利,就不可能在更大的世界中看到權利有所進展。」華光社區高太太在凱道哭訴,不知政府為何如此對待她和高先生,淪為流浪街友,他們被凍結帳戶每天上大夜班的兒子,整夜沒睡還是堅持進總統府陳請。他們沒有太多要求,只求緩拆﹑政府有合理安置計劃﹑及解除帳戶凍結,還給他們尊嚴生活。曾勇夫回應再多的「依法行政」,吹虛再多人權業績,只要這些小地方的堅持與吶喊都不願正視,一切都無意義。
* 本文刊登於第27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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