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的隱私,在於不懂兩公約
文 / 施逸翔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執行秘書
法務部長曾勇夫1月9日在立法院語出驚人:「兩人權公約的解釋只是參考而已。只有要參照,沒有要遵守。直到近日法務部曲解監察院就華光社區的調查報告,以及函釋警察執行公務時民眾的反蒐證違反隱私權,顯見勇夫在立院並非虛言。作為兩公約統籌機關,三年來已花納稅人約一千五百多萬預算,用在倒退嚕的「人權大步走」,其首長竟「沒有要遵守」公約內容,不但傷害部內努力推動公約的基層公務員,甚至狠狠搧了馬英九總統兩個耳光。
曾勇夫欺上瞞下還不只這一樁。去年底爆發曾勇夫在南投縣長李朝卿遭約談前曾南下與之密會疑雲,不久後法務部隨即執行六名死囚,外界紛紛揣測,曾勇夫為轉移焦點保住官位,不惜以6命換取岌岌可危的仕途。但急於對主輸誠的勇夫,以為六死囚皆已「求其生而不可得」,卻獨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死囚請求赦免之權。亦即,執行前須審酌死囚該權利,若有向總統請求赦免,須確認總統是否具文通知,才決定是否執行,否則違反公約。
我國已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也讓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效力,第八條甚至賦予高於一般法的地位,因此赦免請求權應受到本國法律之保障。而遭法務部殺害的六死囚,全已於2010年3月29日以雙掛號向總統提出赦免請求,但直到槍決前,馬總統完全沒有明確表示與正式通知。勇夫的僭越總統職權之執行,露出其「依法行政」的馬腳。而這一切,勇夫只為轉移密會李朝卿案之焦點,保住自身官途。
除不懂公政公約外,法務部也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適足居住權無知,甚至曲解監察院就華光社區的調查報告。位於金華街一帶的華光社區,已是台北少數還保有眷村歷史文化的聚落,而此區塊的土地債權所有人,正是號稱要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的法務部。長期以來,所幸有社區居民與學生們的積極抗爭,終於逼使法務部承諾農曆年前不會拆除,雖然拉長了戰線,但9月前一定「全數清理完畢」且「依法向居民追討不當得利的宣示,只是令怪手先停在社區門口而已。
經社文公約第11條及第4號、7號一般性意見揭櫫,締約國應保障人民居住權,免於強迫驅逐之威脅,若基於適當理由須遷移居民,過程也應避免強迫,盡可能充分協調、替代方案或合理安置計畫、及提供法律救濟。就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指出:「避免以過激或不當之手段…依法協助安養或安置,祈兼顧公權力行使與弱勢扶助。但截至目前為止,華光社區居民皆無參與重要的協調會議,也缺乏明確妥善的安置計畫。
法務部長「沒有要遵守」公約的發言,可在赦免請求權與華光社區案中,看到其言行一致,而其下屬有關警察公務屬於隱私權之函釋,是為發揚光大。對於一再宣示要落實兩公約的馬總統而言,曾勇夫解釋的兩公約,真的很奇怪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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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法務部不懂兩公約」一文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