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電子報》2013年開年特刊|廢話25-5|死透了沒?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兩難(沈雅雯)

《廢話電子報》2013年開年特刊(1月1日~1月10日)|廢話25-5

[編按] 台灣重啓死刑執行之後,除了死刑存廢的爭論外,還引發了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倫理爭議。全世界只剩下中國和台灣接受死刑犯器官捐贈,尤其中國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許多案例被認為是強迫活體摘除,引起了國際人權團體的譴責和抗議。但台灣的器官捐贈就沒有問題嗎?作者沈雅雯目前是央廣記者,東吳政治研究所畢業,主修政治哲學。在學生時代就參與許多社會運動,關切人權議題。「死透了沒?」是她對這問題的反思,本文原刊登於央廣新聞網,囿於篇幅無法完整刊登。《廢話》25期刊出完整內容。

死透了沒?死刑犯器官捐贈的兩難         

⊙沈雅雯

死刑犯陳金火在12月21日槍決伏法,行刑後,陳金火捐出他的器官,卻引發更多討論。有人認為社會不應該接受死囚的器官;有人說等待器官的患者那麼多,只要死刑犯自願,有什麼不可以?一個殺人犯的死,換來5個人的新生,究竟有什麼問題?

被「浪費」的死囚器官?

法務部日前槍決6名死刑犯,除了再度引起是否該廢除死刑的爭議外,死刑犯究竟能不能捐贈器官,也成為媒體關注焦點。

在這次伏法的死刑犯中,於台中槍決的陳金火捐出眼角膜、肝、腎與骨骼;在高雄槍決的戴德穎雖然也簽下器捐同意書,最終卻因為南部沒有醫院願意執行手術而作罷。根據衛生署的統計,台灣目前有8千多名病人在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為什麼戴德穎的器官卻被「浪費」掉了?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指出,死刑犯的捐贈器官在倫理上有相當多爭議。國際上最大的爭議在於移植過程中因時間緊迫,死刑犯的腦死判定與一般腦死不同。

李伯璋說,一般的死刑犯槍決時是射擊心臟,如此一來會導致其他的器官因為無法得到氧氣而壞死,因此願意器捐的死刑犯槍決時是射擊頭部太陽穴,經醫師判定「腦死」後,送往醫院摘取器官。

「問題就在於死刑犯的腦死不是真的腦死」,李伯璋說。他指出,有時死刑犯送進開刀房時還會動,這對於以救人為職志的醫護人員來說實在是很大的震撼。

腦死判定疑義 手術檯上抽動的「屍體」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要判定一個成人死亡必須經過2次程序複雜的腦死判定,在使用人工呼吸的情況下,第一次腦死判定的觀察期是12小時,第二次腦死判定是4小時,死囚卻並非如此,以陳金火為例,他在晚間7時40分槍決,便立即送往醫院進行器官摘除,當時的他是否真的腦死,具有高度爭議。

正是因為腦死判定疑義,1991年1月,曾發生一名死刑犯在頭部挨了2槍後,在送往林口長庚醫院的途中,身體明顯抽動,為求慎重,又再度被送回刑場,補上第3槍。

同年4月,死刑犯黃嘉慶槍決後,準備送往台北榮民總醫院摘取器官,沒想到摘取前,黃嘉慶的昏迷指數不但上升到4,超過一般腦死判定的2,瞳孔與肌肉反應也存在,也就是說,黃嘉慶「還活著」,他又被送回刑場補上1槍,不過再度返回醫院的途中心跳停止,器官壞死,而無法完成器捐。這個事件也使得榮總不接受死刑犯器官移植長達8年。

台大醫院麻醉部主任范守仁是23年前台大第一位前往刑場為死囚器捐的醫師,回想起這個過程,當年還是小醫生的范守仁認為相當不合乎醫學倫理,此後不但拒絕再進行死囚器捐手術,他也向台大醫院、台灣麻醉醫學會報告,認為這個過程相當荒謬,應該拒絕參與。

范守仁說,醫師到刑場把犯人帶到醫院在倫理上就是個大問號。何況醫師根本搞不清楚自己是帶活人還是死人回醫院,萬一犯人不是真的腦死,醫院豈不是成了監獄,醫師此時摘取器官,無疑是代替行刑,成了劊子手。他認為,以現行的法律規範,死囚器捐的過程並不合法。

法律上的「死人」 醫學上的「活人」

究竟合不合法?根據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規則」,犯人在槍斃20分鐘後,必須經由檢察官與法醫師或醫師覆驗、判定「死亡」,才能移到醫院摘取器官。

令人擔憂的是,一般人的腦死判定至少要先經過12小時的觀察期,死刑犯卻可能在腦部中彈後20分鐘就被認為死亡,這巨大的差異也造成犯人在法律上的確已經死亡,可是在醫學上可能還活著。以前述的黃嘉慶為例,雖然檢察官已經開立死亡證明書,不過他還能自主呼吸,在醫學上,實實在在就是還活著。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守煌強調,死刑犯器捐絕對合乎法律規範。他指出,要摘除器官的醫院會派醫師、會同法醫、檢察官進行腦死判定,法務部相信醫師的專業,器捐流程也一定合乎法律規範。

雖然法務部認定死刑犯已經腦死,親身為死刑犯摘除器官的醫師卻不認同。范守仁表示,在刑場時醫師沒有足夠的儀器、再加上死囚槍擊腦部,往往耳朵已經爛掉,無法進行冰水試驗、瞳孔放大測試。他語帶無奈表示,現場可以說是根本沒有腦死判定。

醫學法律拉扯 生死地帶模糊

法務部與醫師在此呈現的矛盾,正是「死刑執行規則」自1990年2次修法以來最大的問題。長期研究相關法律問題的律師李明芝指出,「死刑執行規則」的死亡判定明顯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違背,當外界要求修改相關死亡標準時,法務部卻又始終認為這是醫師的專業,明顯是想打模糊仗,事實就是,根本沒有其它適用規則。

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執行死刑規則」在2002年修法後,就全面刪除「腦死」相關字眼,僅以「死亡」兩字代替,留下更多無法面對的生死模糊地帶。

李明芝認為,台灣面對死囚器捐的態度,突顯了醫學與法律在人體間相互拉扯。如何有效利用器官的功利性思維,也導致死刑犯在整個器捐過程中被粗暴對待。她直言,除非社會能夠接受活生生摘除一個人的器官,否則不應該允許死囚器捐。

因此,面對死刑犯的器官捐贈,在思考延續更多人的生命之前,還有更根本的道德問題值得社會深思與辯論。

 

延伸閱讀:

* 死囚器捐 錯上加錯
*《血腥的活摘器官》大衛.麥塔斯、大衛.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