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國家的遮羞布
死刑,國家的遮羞布
⊙ 苗博雅
談及死刑議題時,台灣社會總是不安地激盪。某些「意見領袖」主張由於死刑具有嚇阻犯罪、實現正義、撫慰被害者及其家屬、節省經費等各種功能,加上主流民意反對廢除死刑,因而死刑應繼續維持。此種論點似乎得到廣泛民眾支持。本文在此嘗試提出實證,檢驗上述說法是否真實,提供讀者重新思維死刑的觀點與空間。
思維的起點
1. 為了保障人民權利不被政府過度侵害,國家基於某些正當理由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遵守三項原則:
限制人民權利有助於達成某些正當的目的。
2. 在同樣有效達成目標的方式中,必須選擇傷害程度最小的。例如將感染者隔離於某醫院(限制自由權)便可控制疫情時,政府便不能選擇以將感染者丟入太平洋(剝奪生命權)作為控制疫情的手段。
3. 限制人民權利所能達到的效果,必須小於它的副作用。這個道理很簡單,就好似某一種藥雖能100%治癒感冒,但會引發心肌梗塞,那麼就絕對不應服用。
以上三個標準就是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死刑的本質是以國家力量剝奪人民生命,屬於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行為,如果你同意台灣政府應該遵守憲政主義精神,你也應該同意死刑存在必須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死刑真能嚇阻犯罪?
許多研究指出,死刑存廢與犯罪率並無相關,在諸多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也未見增長。影響犯罪率的可能因素很多,包括警察破案率、警察可見度(註1)、經濟情況、失業率、階級、人口密度等,死刑存否的影響力並不大。剖析台灣近19年的數據,死刑的判決數量以及槍決執行數量,跟重大暴力犯罪率(註2)之間,並非負相關,甚至在2006至2009年停止執行的4年間,暴力犯罪率顯著下降。這些事實可以說明,死刑無法降低暴力犯罪率。
此外,台灣於2010年重啟執行槍決4人後,2011年槍決5人、16件死刑定讞判決,2012年至今已有7件死刑定讞判決,相較於其他國家,目前台灣死刑堪稱處於非常活躍的狀態。但這樣積極地使用死刑,卻仍然無法阻擋割喉慘案發生。回顧歷史,在2010年重啟執行後1個月內,即發生翁奇楠命案;2011年執行死刑後的兩個星期內即發生雲林莿桐鄉葉姓國二女學生遭性侵殺害案。從數據和實例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的死刑存在、死刑判決、死刑執行都不具備嚇阻犯罪的功能。
死刑能體現正義、撫慰人心?
支持死刑者會進一步主張死刑能夠體現正義。由於支持死刑論者很少提出其所謂「正義」的定義,我們姑且在此推測,所謂的正義指的是「殺人償命」。但更深層地檢驗,就能發現其中的矛盾之處。
首先,在現代法律規範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早被捨棄,廣泛改以自由刑(也就是監禁)、罰金刑作為犯罪的處置方式,死刑已是瀕臨絕種的身體刑。我們能接受以監禁、剝奪自由權作為應報的方式,就表示監禁足以體現正義。沒有人認為政府一定要偷竊小偷的財產、搶奪搶匪的皮夾、詐騙騙子、恐嚇黑道作為處罰才算正義,只把他們關起來就是不正義。甚至許多比殺人惡性更重大的罪行(例如販賣塑化劑食品、公務員收賄使包商偷工減料導致橋斷人亡等),社會也接受以監禁體現正義。為何唯獨殺人者不被殺死,而是以監禁處罰時,就不符合正義了呢?將殺人者處以無期徒刑就是不正義嗎?為何以監禁的方式處置殺人者就是不正義,而以監禁處置其他的罪行就符合正義?為何只有殺人罪必須適用以牙還牙原則?這其中的差別,恐怕還有待支持死刑者(反廢死者)詳加論述。
在具體的實踐上,死刑也往往沒有體現正義,而是殘害民主自由價值。死刑是當權者排除異己的最佳工具,許多政府將政治異議份子、同性戀者、違反宗教教義、違反傳統禮教者判處死刑。在台灣,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殷鑑不遠,江國慶、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冤案更是明白地揭示了死刑制度的危險性。目前已定讞的死囚中,邱和順、鄭性澤案皆在解嚴後發生。再嚴謹的司法程序,都無法絕對消弭誤判,而死刑與監禁的最大差異,即在於錯誤後的可補救性。在「政府濫權」、「錯殺」如何符合正義的問題被回答前,死刑與實踐正義的距離還十分遙遠。
此外,許多人認為加害人的死亡,能撫慰被害人和其家屬,使他們心靈得到平靜。但事實上因加害人被槍決而得到心靈平靜的被害者與家屬,寥寥無幾。甚至有些被害者家屬於加害人槍決多年後,仍然感到非常怨憤。至今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加害人的死亡可幫助被害者走出陰霾。以死刑作為心理治療方式更是完全不符合心理學理論。得知他人死亡,不會讓人感到舒坦、愉快。被害者和家屬真正需要的,是充分的心理支持、經濟援助、醫療、教育等社會資源。而死刑的存在,發揮遮羞布的功能,讓政府可用兩顆子彈「撫慰」被害者,對社會宣稱已盡到照顧被害者的責任後瀟灑地離去,讓社會忘記政府應該持續不輟地照顧被害者,讓政府不用花心思去改善照顧被害者的機制,獨留被害者持續承受痛苦卻孤獨無助。死刑的存在,真的給了被害者什麼實質幫助嗎?
死刑能節省經費?
根據加州研究指出,由於死刑使用必須慎重而正確,程序十分嚴謹嚴格,因此死刑所花費的成本比無期徒刑更高,甚至排擠其他防制犯罪預算。
粗淺地以台北監獄為例分析台灣現況,101年度預算為374,946,000元,而平均一年收容人數約為4,000人,每位收容人「一年」花費國家9萬多元(其中90%是監獄人事費,不是買衣服買食物提供給犯罪人的成本)。而錯殺一人的國家冤賠金額是一億多元(江國慶案),換算成關在監獄的支出,足以讓20個人被關50年。這尚未算入為了使死刑判決更嚴謹而需耗費的司法資源。因此,死刑較能節省預算似乎也是無稽之談。況且,比起台灣政府浪費的預算,以及供養無能無德官員的薪俸,無期徒刑者所花費的金額,根本只是冰山一角。對於有權力者如此寬容,對於被經濟逼到社會底層的犯罪者(註3)如此嚴苛的社會,想必是十分有道德感、正義感的。
主流民意認為死刑不可廢?
支持死刑論者常主張,死刑符合台灣國民法感情,絕大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云云。這個迷思在勇夫部長的大力宣傳之下,近年加速深入社會。事實上,從2001年以來,由學術機構主持的民調結果顯示,台灣許多民眾能贊同在有配套措施(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時廢除死刑,比例足以和堅決支持死刑者一較高下。當然,司法制度、人權保障問題不能只憑多數民意決定,舉出這些數據是為了呈現出「堅決反廢死者不是絕對多數民意」的事實,進而戳破所謂「絕大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調。
死刑的真正功能
雖然死刑能嚇阻犯罪、實現正義、撫慰被害人、節省經費、主流民意支持等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腳,但支持死刑者也莫失望,死刑仍有一個確切的功能,即是「將危險的人永久隔離於社會」。但就此目的而言,無期徒刑是個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手段。我們也必須承認,死刑具有「滿足報復心理」的功能,而此功能是無期徒刑無法完全取代的。就滿足報復心理而言,死刑確實是比較有效的手段,而社會集體追求復仇的快感,但未必不能是正當的目標。
死刑的代價
發現死刑無可取代的功能後,我們得思考,為了達成這個效果,會有什麼副作用?值得嗎?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任何選擇都要付出代價。為了享有復仇的快感,我們必須要承受政府濫殺、司法誤殺的可能性。所謂人人都可能是下一個「被害人」,所指的不只是犯罪被害人,也是政府濫權、司法誤殺的被害人。為了「復仇」,負擔這麼高的風險,我們是不是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這樣真的值得嗎?回到憲法的比例原則,死刑是否有達成任何正當目的?是否是侵害最小的手段?死刑的作用真的小於副作用嗎?
理性對話
割喉慘案發生後,社會各界震驚不已,我們都為這樁悲劇感到震驚且悲傷。在這場失業男殺害男童的慘案中,沒有任何人得利,當事人要面對的是無窮盡的痛苦與哀傷,這是一面血淋淋的鏡子,悲劇性地反映出台灣社會的病況:工作不穩定、社會動盪不安、人生沒有價值感與成就感、強者欺壓弱者、弱者欺壓更弱者。犯罪問題是社會的私生子,縱然令人感到羞恥噁心難以接受,終究是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
廢除死刑的目的並非否認犯罪的傷害、原諒犯罪者,也並非保護罪犯,只是為了節制國家暴力,為了除去國家的遮羞布,讓政府認真負起防制犯罪、照顧被害者的責任,以及防止死刑這把利刃成為國家傷害人民的工具、防止不可彌補的悲劇。選擇原諒或痛恨加害人是專屬於被害者與家屬的權利,不是廢死聯盟的,更不是名嘴與鄉民的。沒有人可以僭越代替被害者與家屬選擇要原諒還是繼續痛恨加害人。
廢除死刑論者與支持死刑者都認為犯罪者應該接受處罰與矯正,只是對於死刑是否是處罰與矯正的恰當方式有不同看法。在輿論譁然的時刻,我們必須拒絕無的放矢的指控、栽贓、謾罵、侮辱、詛咒、恐嚇,也該反對透過他人的悲劇賺取金錢利益的狡詐之徒。我們需要更冷靜的對話與思考,找出確實能防制犯罪、矯正罪犯的適切方法。打破某些似是而非的迷思,仔細思量死刑存廢的優缺點,最終做出死刑存廢的判斷,不論這個結果是什麼,都可以被接受。我們不能接受的,不是支持死刑的意見,而是欠缺根據的迷思與謊言。理性且互相尊重的對話,才能在公共議題上尋求共善。
註:
1. 簡單來說,就是走在街上有沒有常常看到警察,有一種警察就在你身邊的感覺。
2. 重大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恐嚇取財、強制性交。也就是廣大鄉民認為應該呼伊死的犯罪,也是死刑嚇阻論者主張會被嚇阻的犯罪類型。
3. 1994年行政院研考會所出版的「死刑存廢之探討」研究顯示,自民國44年至81年,我國死刑執行人數有482人,死刑犯的特徵為:普通殺人罪,18~30歲者,國(初)中畢(肄)業以下者,工人或無業。
*本文刊登於第24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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