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電子報》特刊 第十九期之十:他山之石
2012/10/10
根據Innocence Project資料,日前美國出現第300個因為DNA鑑定而被釋放的無辜冤案當事人。在被確認受冤無罪釋放前,他們平均被關在監獄中達13.6年。其中有33位是在未滿18歲時被逮捕,28位自己也承認了犯罪(雖然事實上是沒有),18位是死刑犯。
300位當中,63%是黑人,7%是西班牙裔,1%是亞洲人,29%是白人,所以超過70%以上的冤錯案者是有色人種。
要能夠透過DNA來證明冤錯,有一些條件。首先要有生物跡證,例如血液、頭髮、唾液等等,但90~95%的重大犯罪都沒有這些跡證,22%是跡證遺失。再來檢察官必須要同意或者法院要命令做這些DNA檢驗,但有19%的檢察官會反對做鑑定,即便做了鑑定,也有19%的鑑定結果是沒有辦法定論的。
在這些無辜冤錯的案件當中,只有49%的案件會找到真正的肇事者;而如果這些真正的犯罪者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被找到,而不是錯逮了無辜者,至少有130個暴力犯罪會被避免掉。
這些被釋放的無辜冤案當事人中,只有34%的人得到國家賠償,通常至少要花3年的時間,所得的冤賠金大約在11200元美金至1225萬美金左右。
放任死刑制度在台灣存在,你真的放心嗎?蘇案三人能無罪釋放,看來只是「奇蹟」下的產物(別忘了邱和順、鄭性澤也還在等「奇蹟」的到來),在乎喊司法改革的同時,我們也還該想的是,那,還有多少個我們不知道的江國慶,以及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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