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mitz-Justen 法官演講之感想

 

⊙ 邱顯智

 

德國在台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團體主辦之演講,邀請德國北萊茵西發里亞邦高等法院副院長Christian Schmitz-Justen 來台發表精彩演說,德國法官談論之案件及故事,十分發人省思,該些故事於我國實務界亦不乏可供對照之案件,然處理方式與我國迥然不同,實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首先,德國法官提到著名的法蘭克福警察刑求案,該案係發生於德國金融之都法蘭克福,該城有名銀行家之子被歹徒綁票。警方隨後逮捕歹徒,因恐歹徒撕票,故警察威脅歹徒:要將他跟對他有”性趣”的兩名壯漢一起被關到羈押之小押房,並且警方會派專人過來給他前所未有的痛,事後歹徒果然說出肉票的地點,惟肉票已遭撕票。

本案後續的發展是,歹徒之後控告警察恐嚇。法蘭克福警方因此被判罰金刑,惟法院給予緩刑一年。歹徒認為德國法院判太輕,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上訴審認為,德國法院判決過輕,因為警察此行為乃是對於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 免於酷刑與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之違反,故不應該處罰這麼輕。

此案如對照鄭性澤案,實不免令人感慨。鄭案被告、證人於警局慘遭電擊下體、嘴巴、慣辣椒水、毆打,造成熊貓眼,並有看守所身體檢查報告、驗傷單可稽。然而,非但刑求之員警未受任何處罰,法院亦不認為本案有刑求之情事,這也難怪乎,警察刑求之事於我國仍層出不窮。歐洲人權法院以如此高的標準要求須嚴懲警察,即便警察根本未動手刑求,僅僅恐嚇被告,即要求重懲,實足深思。

次而,德國法官談到另一案有關被告有權選任辯護人之問題。德國有一位義大利人涉及義大利餐廳內之鬥毆而於夜間遭警方逮捕。該義大利人向警方表示,若有辯護人在場,其願意自白說明案情。警察丟給他一本律師黃頁的電話簿,請他自己打電話,且故意不告知其律師公會緊急聯絡電話。可憐的義大利人因不懂德語,打了幾通便放棄了,隨後做出自白。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於此情形取得之自白,應無證據能力。因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第三項c款規定,人人有最低限度接近辯護人之權利。警察應認真的、有效的協助嫌疑人聯絡辯護人。

德國法官講到此案時,在場我國律師透過翻譯告訴他,我國許多死刑案件第三審並沒有律師,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德國法官露出驚訝的表情,並且詢問翻譯是否正確理解我國律師之真意。兩相對照,我國刑事被告接近辯護人之權利仍嚴重不足。尚且,我國許多刑事被告於警局,均處於無律師陪同偵訊、甚至自白之狀況,許多案件如蘇建和案、鄭性澤案,被告於無辯護人之狀況下遭刑求而自白,最後遭判處死刑,其因缺乏律師在場辯護所衍生之問題,著實令人擔憂。

另外,德國法官尚且提到挪威殺人事件被告之精神鑑定問題,於德國,目前重罪之被告須強制送精神鑑定。於聽完演講後,宛如置身於另一世界,到台北車站坐車返家時巧遇江國慶案辯護律師尤伯祥律師。他談到江案之告訴再度遭不起訴,對照今晚德國法官演講所呈現之案件,警察恐嚇被告交出肉票地點即遭判刑、警察故意不幫忙被告找律師,自白遭到排除,而江國慶遭國家殺害卻無人負責,

「我國離真正的民主,還有一段路要走」,尤律師悠悠的說。這真是今晚最佳的註腳。

延伸閱讀:

1. 刑求冤死孫悟空(張娟芬)

2. Christian Schmitz-Justen 法官的演講資料

 

* 本文刊登於第十八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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