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過犯罪憂傷~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蔡坤湖)
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走過犯罪憂傷
——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言,警詢、偵查、審理(一審、二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該是冷峻而繁瑣。
經過漫長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會得到他們心中的正義嗎?被害人從創傷的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入更深沉的悲傷、無助?加害人得到應有的罪與罰,甘心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心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及他的家庭做另一次傷害?
據自己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長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等等。
少年司法的重點始終都在「人」,在「少年」,而不是在「行為」。少年法官處理少年事件之目的,並非對少年的非行行為(註:少年違反法律或社會規範的行為,稱為「非行行為」。)加以處罰,而是處理潛藏在非行事實底下,猶如冰山龐大底層的少年人格與環境問題,如少年的身心狀況、家庭結構、親子關係、同儕關係、學校或職業適應等。
這些觀念跟實務作法,不僅使少年司法更貼近人本修復的理想,也提供我們省思刑事司法的一個眼光。透過這樣的眼光,我提出對現行刑事司法運作的一些疑問,也期待經由這些質疑,能為臺灣的司法制度找到更多的可能性。
第一個問題:誰是法庭內的主角?
如果,把刑事法庭活動看成一齣戲劇的演出。過去,聚光燈總是照在高處的法官,偶爾才會快速掠過台詞少得可憐的檢察官、律師身上。被告或加害人則只是法官糾問時,孤獨站在臺下的應答者。2003年(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檢察官、律師進入聚光燈下,多數的檢察官、律師也賣力的演出交互詰問的劇本,善盡攻擊防禦的角色。法庭活動變的較為熱鬧、甚至精彩。我們也樂觀的以為,每個演員扮演好角色後,當演出結束幕落時,真相將被發現,正義終將降臨。
這樣的轉變,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是,受犯罪影響最深的當事人─—被告、被害人以及他們的家人,仍然是配角,是可有可無的角色。法庭對他們而言,依然是陌生、冰冷、緊張,甚至令人厭惡的地方。法官、檢察官、律師所認為的正義,也不是他們要的正義。
被害人及加害人始終不是法庭內的主角,總是無法娓娓敘述,述說這個犯罪事件如何重創他們的身心,打亂他們的平靜生活,讓他們及家人承擔幾乎無法承受的壓力。他們是如此期待法官、檢察官、律師能夠耐心傾聽,聆聽他們內心的憤怒、焦慮、恐懼,並能同理與回應他們的內心感受。
但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面對的還是難以理解的訴訟程序,陌生且拗口的法律語言,明明是自己的事,卻變成無奈的配合。參與這樣的程序,保持沉默或冷漠以對,或許是能讓自己保有尊嚴的唯一方法。
誰應該是法庭上真正的主角?當然要看法庭所進行的一切對誰的影響最大。
被害人心中充滿了憤怒或恐懼,期待加害人馬上得到報復或永遠不要再提到被害過去。但對加害人的報復必須交給國家理性的行使,所以,被害人的憤怒必須節制隱藏。也為了配合司法程序的真實發現,被害人必須在法庭上,被迫不斷的回到過去,不斷的面對想努力遺忘的傷害。
加害人不管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後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須配合所有司法程序,面對警察、檢察官、甚至法官的質疑。不管願意不願意,法庭活動必須要參與。提心吊膽的等待、接受司法程序最後的結論。
刑事司法影響被害人、加害人如此重大,當然他們才是法庭內真正的主角。刑事司法的一切活動跟結論,當然要以他們為中心。
被害人、加害人將報復或辯解的權利委託給檢察官、律師行使,但代表他們的檢察官、辯護人,真能盡吐當事人的心聲?還是易客為主,將別人的苦難故事,變成自己光采的演出?
第二個問題:什麼是法庭內的焦點?
刑事法庭內的重頭戲總是在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刑?這不僅是檢察官、辯護律師激烈攻防的勝負關鍵,也是法官從收案開始到結案,心中時時懸念的問題。
法庭內活動,被告有沒有罪需要嚴格的證明,焦點都在犯罪事實之有無。至於量刑,其實應該也是當事人非常在意的事,但現實法庭內,法官僅就被告前科、職業、家庭、犯後態度等屬於刑法第57條量刑事項,做點綴性質的詢問。犯罪「事實」才是法庭內的焦點,其他事情則被忽略。
在這樣的焦點下,被告或被害人也只是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手段,是事實認定的證據方法而已。法官、檢察官、律師總是不斷重複追問跟犯罪事實有關的情節,當被告或被害人要表達自己的感受、情緒,因為是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總是被檢察官、法官,甚至律師不耐煩的打斷、喝止。別人不信任的眼睛跟語氣,常會讓我們難堪與受辱。但在法庭上,檢察官、律師、甚至法官卻為了事實真相的發現,毫不留情的用質疑的表情跟問題去傷害被告、甚至被害人。被害人心痛的受害細節,被迫在法庭上、眾人面前一次又一次提起,對被害人,尤其對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二次傷害」常常是揮之不去的夢魘。
在法庭上,不論被害人或是加害人的陳述,檢察官、法官,甚至律師的反應,總是用法律去評價、判斷,而不是用心去瞭解、感受。被傾聽、被接納才是治療關鍵,司法程序應該也是治療的一部份。這樣的想法,在刑事司法活動是很難存在的。這不是制度的本然,而是司法者在觀念跟專業上的侷限。
我們常批評醫師眼睛只看到「病」而沒看到「病人」,只在意病,而不在意人。所有的診斷、檢查、治療對象都是病而不是人。跟病症無關的敘述,無法引起注意,也不會記載在病歷。最後,醫師當然只看到病歷而看不到病人。
刑事司法裡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是不是也跟我們批評的醫師一樣,只看到、聽到「事實」,而忽略了「人」。眼睛看到的都是卷宗內的各項資料、證據,心中想的是判決書、論告書或辯護書如何製作,而沒看到法庭上的「人」?
第三個問題:什麼是法庭內追求的目的?
刑事司法花費如此多的人力、時間,被告、被害人承受如此多的不便、不愉快,希望得到什麼樣的代價?
現代法治禁止私人報復,將被害人之報復權收歸國有,由法官、檢察官用理性方式行使。依據合法的訴訟程序確認犯罪事實,最後用奪去財產、身體自由、甚至生命的痛苦,來報復被告所帶給被害人的痛苦。但是報復之後,大家都得到正義了嗎?被害人因為被告受到懲罰,傷害就可以恢復嗎?
另外,法庭外的民眾,正義感是不是被滿足?守法意願是不是因此得到增強?法庭應該考慮這些觀眾的感受?被告應該負擔這樣的期待?或許,確認了刑罰權,法庭內,我們似乎看到正義的實現。
但是,法庭外,一個已破碎的家庭依然破碎。而隨刑罰的來臨,則可能有另一個家庭也跟著破碎。法庭上,看到頭髮灰白的父親,始終無法走出失去獨子的傷痛。一次又一次在法庭上,不停敘說心愛的小孩,只是出去理頭髮,結果就再也沒回家了。而刑事司法可以做的,就只是確定那天誰?有幾個人?如何奪走傷心父親的最愛?然後把幾個一樣稚氣的國中生,判刑監禁,讓另外五個父親,也因為獨子無法回家而痛苦傷心。
犯罪是對法律的否定,刑罰對犯罪再否定。否定「否定」,一切就回到「肯定」狀態?或許以「應報」的觀點,把加害人造成他人的傷害,看成一個作用力。那麼,用刑罰的方式,給加害人一個懲罰,是一個反作用力。加害之作用力與報復之反作用力平衡,傷害就可以恢復,正義就得到伸張。但實際上,我們都很清楚,對加害人的另一次傷害,是無法恢復被害人所受的傷害。
對於犯罪造成的傷害與恢復,與其用力學的觀點解釋,倒不如以化學作用看待還比較貼切。
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與被告間,被害人、被告與法官、檢察官、律師間,都會建立一個互動關係。互動關係是尊重或敵對?關懷或防衛?正向或負面?都將深深的影響被害人或被告。每個互動關係間又會相互影響、牽動,彼此間發生作用,像化學作用般連鎖反應。
人格是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不斷交互影響的結果。個人的人格發展,會受到生命中犯罪事件的影響,當然也會受到犯罪後,許多重大事件的影響。司法程序的過程及結論,對被告、被害人而言,也是一個重大事件。司法程序參與的人員,不論是加害人、被害人,他們重要關係的他人或家人、協助的專家、辯護律師、甚至檢察官、法官,這些人彼此間所建立的互動關係,相互衝擊下,有時不僅使刑罰的作用有著量的變化,甚至產生質的變化。
這樣的互動是溫暖信任,或是冷漠懷疑,是尊重正向,或是鄙視否定,都會影響加害人或被害人將來人格發展。
法庭活動如果只在確定刑罰權,而忽略當事人的修復,以為懲罰被告後,被害人的創傷就可以痊癒,被告的行為就可以矯正,社會大眾的正義感可以被滿足,守法意識可以更堅強。那麼,對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言,宣判或許是一個法庭活動的落幕。但對當事人而言,這可能才是一切苦難的開始。
司法應該以人為本,努力解決衝突,設法修復因為犯罪而破壞的各種關係。加害人造成犯罪發生,背負道德上的責難,刑事司法如果只讓他們被動的接受刑罰,而放棄激發他們改變的勇氣。那麼,刑事司法就太消極、短淺。我們相信加害人也都有改變可能性,這在非行少年如此,即使是被斷定反社會人格症(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簡稱APD)、甚至病態人格(psychopath)的加害人也是如此。雖然,目前我們擁有的能力、方法,在改變部分有反社會人格或病態人格的加害人尚力有未逮。但是,我們認為在適當的控制、持續關懷下,加害人的人格也都有往正向發展的潛能。
有幾個案例可以說明修復關係的重要。16歲的加害人與15歲的小女友偷嘗禁果。事實、甚至處遇方式,加害人跟家長都沒意見。唯一的問題是被害人的父親,一如頑石般拒絕社工介入、拒絕與加害人溝通、甚至不再與女兒講話。幾次協商無結果,做好決定。法院外再遇見那頑強的父親,神色惶恐,早過了午餐時間,仍獨自在法院徘徊,無助的過來詢問我。其實早已了解,堅強的偽裝下總有脆弱的心靈,小孩子如此,成人也是一樣。應該再多一點耐心等待,總要有人試著去敲開那關閉的心門,才能把封藏的憤怒、焦慮釋放,找回重生的回復。
每個犯罪行為之發生,不僅造成被害人之傷害,也引起加害人、被害人之人際關係破壞。法庭活動的專家,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應該體察這樣的傷害,並嘗試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加以修復,至少形成修復的契機。被害人參與司法過程,應該是被害人修復的重要原則。但目前被害人或被害人支持團體,尤其在性侵害案件,擔心受到「二次傷害」,常常不願意被害人再站上法庭。雖然短期保護了被害人,但就長期而言,則可能失去修復的契機。
曾處理一件性侵害案件,一位22歲的女性外籍勞工,因僱主17歲小孩無暴力但違反意願的性侵而逃離,並在外國人收容處所等待遣返。第一次開庭,被害人退縮但憤怒,「想趕快回家,恨這個地方」是一再重複的話。冷漠的少年、焦慮的家長,只是否認與指責被害人的誣陷。這樣的案件,只有被害人指述,且時間也久遠了,法律上無法證明犯罪事實的結果,其實大家都可預見。如果沒有感受當事人的壓力,再多的法律程序也枉然。被害人想的是儘快回家療傷,但我們了解,現在不處理,時間不會讓傷害遺忘,創傷將在心底盤根錯節。少年即使獲判無罪,心中也將常有愧疚、僥倖,道德譴責不會放過他。但少年、家長又無勇氣面對承認的後果。
被害人在社工、印尼通譯陪伴下,詳細述說遠離家鄉工作的辛勞與夢想。受性侵的屈辱,逃走後等待遣返的不安。夢碎後,對臺灣、對加害人、雇主、對人性的憤怒與失望。休庭後,在輔佐人的協助下,告知少年、家長承認、否認的可能結果。少年、少年家長、輔佐人協談後,願意承認犯罪、致歉並補償被害人。少年、少年父母也在被害人面前敘述,這段期間的緊張、焦慮,對造成被害人痛苦的後悔。家庭衝突常一觸即發,畏懼與親友往來,開庭前常常數日的輾轉難眠。擔心性侵害罪犯的污名標籤,害怕入監,學業與熟悉生活都無法繼續。
5 日後的第二次開庭,被害人得到少年跟家長誠摯的道歉,得到夢想中的幾年薪資補償,如願搭機回家,表達原諒與不再仇恨,少年則同意接受法院的保護處分。經過這樣的過程,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係有了修復的契機。二人的心理衝突,也因為態度的轉變而得到舒緩。被害人與社會、加害人與家庭、社區的緊張關係也有修復的可能。我們也相信,被害人、加害人也有機會走過不幸事件的憂傷,往正向的人格發展。
犯罪造成一個不幸事件,不幸的影響範圍,不會只有法律面。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法律的專家,雖熟悉處理犯罪事實、刑罰效果等問題。但法律以外之專業知識或技術,普遍仍有欠缺。要達到人本修復之司法目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也需要對其他專業知識,包括教育、社工、心理、醫學有相當的知識。當然,並不要求法官、檢察官、律師同時也是其他領域的專家,但至少具有感受問題的敏感度、與各領域專家溝通、合作的能力。
此外,法院於調查、審理期間,也應引進或轉介社工、心理、醫學等專業人員,讓法庭成為一個對話或工作平台。使當事人可以得到法律以外專業的協助,修復犯罪所帶來身心、關係的傷害。而且各領域專家的工作,彼此配合並互相知悉進度。藉由這種司法專家化與專家參與司法,協助當事人走過犯罪憂傷,並有追求更美好可能的動機跟勇氣。
* 本文刊登於第十四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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