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鄭案,重啟死刑討論
2012/08/06
⊙蔣思彬
我支持死刑,死刑是對加害人的報復,而報復是承認加害人的人性並課以相符責任,如此,才能平等對待加害與受害雙方,而求得公平正義。然而,依據廢死聯盟所提供的資訊,我主張鄭性澤一案確有必要再審,而死刑的存廢值得再討論。
鄭案可能牽涉警方不當刑求,其自白應不具證據力,且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鄭殺人,但法院卻依據自由心證、鄭的自白與相關證據判決鄭死刑。江國慶案的前車之鑑猶在,豈能眼看鄭成為江國慶第二?因此,我要求法院必須重新審理鄭案!
鄭案揭櫫台灣司法制度的問題,從警方基層辦案的品質,到部分法官劣質的判決,自然使人不放心台灣的死刑判決,深怕冤案又落在哪一個倒楣鬼頭上,使司法威信與公平正義蕩然無存。因此有人主張,我們可能無法正確區分特定個案是否為誤判,為了避免錯殺應廢除死刑。然而,若考察個別案例,並非每樁案例都如鄭性澤一案,涉及刑求與缺乏直接證據,某些個案反倒是罪證確鑿,則誤判論所預設的懷疑論難以成立,難以證成廢除死刑。然而,鑒於台灣目前有缺陷的司法制度,未必不能證成。
因此,支持死刑者,必須提出更多的司改的配套方案,改善司法品質以降低誤判的可能。否則,必須接受廢死的論證,在台灣廢除死刑。
* 本文刊登於第十四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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