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應受公議(錢建榮)
在大法官網頁上發現更新至101年7月16日的法官聲請案,其中第三案是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違反毒品條例案,合議庭法官聲請的重點除「買毒等於賣毒」的判例違憲外,最重要的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得處以死刑的規定,提出違憲質疑,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及恣意剝奪禁止原則,不符合「最嚴重罪行」始得處以死刑的規定。且立法者不論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數量、情節,一律要求司法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刑罰,顯已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釋字第669號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及平等原則。
大法官無視聲請法官不惜投擲經年累月的時間,冒案件未結又遲延的管考壓力,耗盡心思寫出動輒四、五萬字的聲請理由,一再「空泛指摘」聲請法官「僅係以個人見解為空泛之指摘,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實在罔顧「大法官與法官在維護憲法上是建設性的共同夥伴關係」的角色,令人失望。
一切又要回到「祕密分案」制度。最高法院今年4月廢除施行60餘年的保密分案制度,裁判主筆人不能隱身於5個人的合議庭,外界得以公開檢驗裁判品質且有究責對象,對於合議庭與主辦法官形成正當的「壓力」。
落實公開透明訴訟
然而大法官的解釋或不受理理由,卻仍躲藏在15人的會議裡,尤其不受理決議,常見大法官「空泛指摘」聲請人的聲請理由是「空泛之指摘」,卻不敢一併公開聲請書及承辦大法官以供外界檢驗。
檢驗大法官,絕不只有解釋文及意見書,尤其是三言兩語、空泛指摘的不受理決議,才是足以檢驗個別主辦大法官的場域。大法官來自學界、實務界共同組成,而某些領域出身的大法官終其任期,總是只有不受理決定,幾乎沒受理或執筆過幾件解釋或意見書,既然如此,大法官何不於公布解釋或不受理理由時,一併公布主辦或主筆大法官。
當案件排入審查尚未作成決定前,即應一併公布聲請書,除供外界日後檢驗大法官解釋的品質外,更足檢驗大法官是否有恣意、空泛的不受理聲請,方能落實公開透明的訴訟權保障意旨。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刑事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