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採用死刑是一種政治生活的選擇
⊙陳嘉銘
近代自由民主社會立基於以下這個社會想像:每個個人透過彼此平等和互惠的合作,每個人都有平等機會實現,他自由選擇的人生目的。
因為自由民主社會的基本政治原則,必須訴諸成員可以共享的道德公約數。因此基於尊重人生目的的多元性和平等性,公民可以分享的基本道德公約數,必須是實現任何人生目的都必須要確保的基本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保存」。
「生命保存」如果是公民的個別的人生追求中,可共同接受的最重要的善,「剝奪生命」便是最大的惡。當我們把共同必須接受的最大的善與惡,限制在生命的保存與剝奪,而不是其他的生活方式或目標,自由民主社會便解放了個人行為的自由與多元空間。
因此,死刑作為「剝奪生命」的刑罰,是我們加諸在罪犯身上的最大的惡。所謂趨善避惡,最大的惡是人們最極力避免的對象。作為最大的惡,本於它的定義,死刑對於阻止未來的犯罪,有最大的嚇阻效果;對於滿足最惡的犯罪的應報,死刑也是最嚴厲的懲罰。這是為什麼近代自由民主社會的政治權力的基準是死刑。洛克說:「政治權力,就是制定相關死刑的法律的權力」。
晚近的社會科學家試圖用統計結果推翻死刑具有最大嚇阻效果。可是,統計不僅科學效力有限,最大的問題是,用統計方法解決這個問題,誤解了自由民主社會運作的基本邏輯。如上所論,死刑作為最大嚇阻效果和最嚴厲應報的方法,是自由民主社會理性的需求與必然。
但是,自由民主社會的人民雖然擁有死刑的原初權利,他們仍然可以選擇不一定要行使這個權利。一個政治社群可以決定自己想要的政治生活,人民可以選擇法律上不採用死刑,也就是放棄最大的嚇阻能力和最高的應報滿足,這是公民的政治選擇。
個別的自由民主社會,可能基於三個原因,選擇法律上不採用死刑:公民的羞愧、公民的榮耀和構築公民榮譽的過程。當特定社會的公民成員確實認知到他們的司法體系,難以忍受地出現系統性的誤判和冤案,在矯正司法體系之前,他們應當羞愧於執行死刑。此外,經常性的嚴厲懲罰是社會軟弱與懶散的象徵,而且,赦免罪衍向來屬於權力行使的最高榮耀。因此,公民為了彰顯自己的政治社群的成就與榮耀,他們作為主權者,也有可能選擇放棄死刑。最後,自由民主政體為了自我區隔和專制政體的不同,公民也可能為了構築民主公民的榮譽和認同,把死刑留給專制統治者,強調自由民主是一個更強壯和有活力的政體,不需要死刑。
以上三個不採用死刑的原因,都是政治社群的成員,基於屬於一個特定政治社群的成就感和榮譽感,所做的集體政治選擇,而不是基於人權、尊嚴或者良心等等,過度抽象、任意性太高的道德理由。
* 本文刊登於第十三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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