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之後
⊙張娟芬
吳巡龍檢察官的六四靜坐,轟轟烈烈完成。他說,靜坐的理由是,最高法院的決議會縱放罪證確鑿的犯人。他在文章中舉例:「最高法院依相同邏輯放走原先被判決有罪的被告,所犯罪名包括強制性交(101台上1066號)、詐賭並恐嚇取財(101台上1849號)、販毒(100台上6259)等等。」
吳檢察官說:「本人是抗議最高法院推卸法院調查證據責任,不是為檢察官爭取減輕舉證責任。」但是上述的案件,他都只責怪最高法院,而不責怪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這不就恰恰好是在為檢察官爭取減輕舉證責任?
這場六四靜坐,警察執法呵護備至。曾經被拉扯、強行拖走、丟包、言辭侮辱、被集遊法追殺的一干人等,不禁欽羨不已。原來我們不只是「暴民」、「刁民」,還是「賤民」,能不嘆呼?中時社論的幾段文字,值得在此引述:
「過去檢察官從來都是站在過度嚴厲執行集遊法的立場,以刑事追訴有意行使言論集會遊行自由的民眾。這次吳巡龍檢察官易地而處,親身體會一下受到現行集遊法限制言論表達與集會遊行可達何種程度,似乎立即學會了遊走邊緣的技術方法。」
「吳檢察官身為執法人員尚且自認並無申訴管道,抗議惟有出自靜坐一途,手無寸鐵而欲抗議司法不公的平民百姓則連有樣學樣也不可以,集遊法還不該付諸修改嗎? 」
「檢察官排隊向靜坐者致意,說是並不構成集會,也不構成遊行,依現有定義那是欺人之談。
就在六四靜坐現場,警察也明白地「選擇性執法」。具檢察官身份者可以上前向吳巡龍檢察官致意說話,一般百姓則不能。
對於眼前上演的「只許檢察官放火,不許老百姓點燈」,向來以正義使者自詡的檢察官,不知道有沒有話要說?他們是否願意讓一般百姓分享他們百般規避而勉強享有的集會遊行特權?下次處理集會遊行案件,可以高抬貴手嗎?
延伸閱讀
檢察官六四靜坐事件,亦由台灣法學雜誌出版「最高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特刊」,收錄楊雲驊、吳巡龍等人文章。
* 本文刊登於第十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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