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英九總統:3個方向減少死刑」的回應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政府是「三沒有」:沒有誠意、沒有說實話也沒有看懂兩公約
2012/4/20
針對馬英九總統今日於「人權‧未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回答媒體有關台灣執行死刑是否會與兩公約牴觸提問時,表示:
「中華民國現在確實還有死刑,但從3個方向減少死刑。首先,廢除絕對死刑,現在沒有一個強制死刑的犯罪;其次,減少相對死刑的法律,法務部也指示檢察官儘量減少求處死刑;最高法院在三審定讞後、死刑執行前,還會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時,才會執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馬總統三方向」的回應如下:
1. 廢除絕對死刑是2006年底就已經完全廢除,與馬英九總統及兩公約的簽訂和施行沒有關係。若有誠意推動廢除死刑,請提出政府具體的作為,而非拿六年前的舊聞來搪塞。
2. 根據法務部的規劃,目前規劃要修法減少的相對死刑條文,都是原本就不符合社會現狀、已經長期沒有使用的條文。因此,若真心的要「推動」廢除死刑,就不要只是消極的刪除已經荒廢的條文,而是實質去修改那些不符合兩公約規定死刑一定要符合「最嚴重的犯罪」的要求。
此外,為了符合兩公約而應該做的法律修正,包括基本的辯護權保障、無罪推定、上訴權保障等等,政府的回應卻隻字未提。
3. 「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才會執行?」這更是公然說謊。2010年4月30日重啓死刑執行時,有一位被執行的張姓死刑犯當時還在程序中。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要求張姓死刑犯於5月3日前補正資料,且當時大法官尚未決定是否受理釋憲案,但法務部卻枉顧這樣的程序正在進行中,而執行死刑。
2010年,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44位死刑犯於3月29日向馬英九總統提出赦免的請求,但截至目前為止,不管是死刑犯、其家屬、辯護律師或者廢死聯盟都沒有收到任何的回覆,但法務部長明知這樣的狀況,依舊貿然簽署死刑執行令,分別於2010年4月30日及2011年3月4日分別執行了4位及5位死刑犯,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註一),台灣的赦免法及前兩波死刑執行絕對違反兩公約。我們也主張赦免法違反兩公約(註二),必須要立即修法,但是法務部卻不願意正視。
(註一)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Chikunova訴烏茲別克案,對烏茲別克沒有對死刑犯赦免申請做出回應,仍然繼續執行死刑,認定了違反ICCPR第6條第4款的規定。
(註二)ICCPR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我國赦免法固然規定「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但對於公約所指「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赦免法則乏明文的程序規定,以保障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權,就此部份,台灣的赦免法明顯違背公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