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昏運將劫財致死 更審逃死刑(2011/09/08 中央社)

迷昏運將劫財致死 更審逃死刑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8日電)女子江雲卿色誘運將到旅館,下藥迷昏運將再洗劫財物,其中3人昏迷溺斃 。一、二審時江女均遭判死刑,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江並非故意殺人,今天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判決指出,江雲卿在民國86年間,就曾陸續以安眠藥迷昏7名被害人洗劫,但當時並無被害人死亡, 江女於88年間,遭最高法院判處10年徒刑定讞,96年間假釋出獄。

判決指出,江女在假釋期間,故技重施,去年1月先在桃園縣火車站,向計程車司機佯稱要包車出遊,再向運將提議想到旅館休息,趁運將不注意時,將自行調配的安眠藥劑摻入啤酒,給運將喝下,唆使被害人到浴缸泡澡,再乘機洗劫被害人財物,逃離現場。 

被害人因泡澡之際,藥效發作昏迷溺斃,事後才遭旅館員工發現。江女在2到3月間,再度以相同手法洗劫2名運將,2人也在泡澡時溺斃而死。

法院一審時,以強盜殺人罪,判處江女3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二審,則認為江女並非有意使被害 人死亡,改判她2個無期徒刑、1個死刑,合併執行為死刑。

江女在二審宣判時,曾表示要放棄上訴,但高院合議庭依職權為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更審。 

江女在更一審準備庭時,曾當庭向法官表示「就算判我死刑,我也沒意見」,並曾表示犯案只是為財,並無想致被害人於死。 

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江女3次犯案手法與過去相同,但過去7次並無被害人死亡,合議庭認為,雖江女剝奪3條人命,但江女得手財物就離去,並無殺人故意,因而改判她3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合併執行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