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二度創傷了被害者(2011/08/17 中時)

冤案二度創傷了被害者(邱伊翎)

    從去年的廢死爭議以來,台灣關於司法正義的論述往往呈現一種狀態,也就是加害者、嫌犯、被告的人權跟被害者的人權必然是對立的,甚至我們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都說,我們只需要保障好人的人權,不需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人權團體老是被罵,都只保障壞人或被告的人權。但,從江國慶案到東海之狼,一次又一次的冤錯,正好一再地戳破這種簡單的被害者與被告的二元對立關係。

    回顧當年東海大學發生小惠事件,我們發起校園抗議行動並包圍派出所,我們所訴求的是學校應該成立專責處理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小組,不該由沒有性別意識的人員來處理,而在處理過程中所呈現的言語及態度,一再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之所以去包圍派出所抗議,是因為小惠報案之後,警方竟然沒有好好盡到蒐證、科學辦案的程序,也沒有給報案三聯單,試圖蒙混過去。甚至,後來才發現,在警方所安排的指認過程,也出現很大的瑕疵。警方這種草率對待被害者的辦案方式,正是造成冤錯案件一再發生的原因。

    試想,被害者要鼓起多大的勇氣,才能站出來要求校方跟警方捍衛自己的權益,然而,當年被害者跟嫌犯家屬一再處於十分緊張及對立的狀態,烏龍辦案的警局及企圖息事寧人的校方卻好像都沒有事情一樣。在多年之後,發現冤錯,試想被害者又情何以堪。事實上,保障被告的人權,要求辦案的警方、起訴的檢方、審判的法官遵守嚴謹的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同樣也是在保護被害者的人權,唯有在冤錯不發生的情況下,被害者的人權及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但是,在目前台灣社會以這種簡單的二元對立關係(被告VS.被害)的畫分之下,所造成的往往是被害者與被告的雙輸。

    美國一個由被害者家屬所組成的廢死團體MVFHR的成員就曾說過,「國家,請不要濫用被害者的名義」,他們多數人也同樣擔心會有冤錯案件的發生,所以不希望透過死刑來做為一種懲罰制度,但國家卻往往以「保障被害者人權」的名義,來合理化國家的所有作為(執行死刑)及不作為(協助被害者及遺族的心理及經濟狀況)。

    如果,這些結構性問題都沒改變,我們又繼續以簡單二元對立方式思考及執行所謂的「正義」。造成的結果,只是繼續讓人民彼此之間形成對立,對社會無法產生信任感,轉而一再要求國家強力介入、嚴刑峻罰,最後,最大的輸家,就是人民自己。(作者為前東海女研社社長、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