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聲明】關切中國司法不公,抗議台灣政府袖手旁觀
【 聯合聲明】關切中國司法不公,抗議台灣政府袖手旁觀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聲明
上個月(6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總部(Amnesty International)針對二位在中國面臨死刑執行的個案,發出了緊急救援聲明(197/11 Index: ASA 17/028/2011 China, http://www.amnesty.tw/?p=1174,),其中一位是台灣公民連松慶。AI的緊急救援聲明特別指出本案件的司法程序上有嚴重瑕疵,尤其是關鍵證據的認定上未有一致的標準。
當時台灣的救援團體曾主動發公文給台灣政府,包括: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等部門,欲了解台灣政府對於本案的掌握情況,並要求政府積極介入關心。但是三週後,政府部門陸續的回覆,卻頗有默契地互踢皮球、推卸責任,根本無感台灣公民人在國外的境遇。我們深感到無奈與憤怒,難道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旅外公民的重要基本人權遭剝奪,都無能有一絲作為嗎?
國際司法平等互助原則,台灣政府卻袖手噤聲
一般兩國間基於外交保護,對身處外國的本國人得以行使領事保護之權力,此即國際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內涵。公約第36條明定,遇領館轄區內有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或受拘禁之情事,經其本人請求時,接受國主管當局應迅即通知派遣國領館。受逮捕、監禁、羈押或拘禁之人致領館之信件亦應由該當局迅速遞交。領事官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並代聘其法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9年已簽署「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而台灣政府也依其公約精神,擬定「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作業程序」。
最近美國因反「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7月8日德州政府執行了墨西哥國民 Humberto Leal Garcia的死刑令,引發國際人權組織的抗議。Leal Garcia因姦殺案被捕時,美國政府未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規定,許可當事人請求領事協助,結果被告只能由一位曾因倫理問題被多次懲處的公設辯護人代理案件,未享受到公平審判的保障。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Navi Pillay公開批評該判決違反國際法,尤其美國不遵守國際法院裁定,已經嚴重破壞美國對外關係。
當台灣公民在海外遭遇到刑事逮捕、監禁或羈押候審時,所在國家皆應依「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慣例,通知當地的台灣使館。但現在當遇上兩岸之間的「特殊」情況,原本國際間通用的慣例卻無從引用落實,我們要問:台灣人民在大陸工作、學習、旅遊時,若遇到類似的遭遇,政府為人民做了什麼?
即使在一國兩制的香港,依照「香港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條例」原則,與中國達成的司法互助協議,亦要求中國政府機關(包括公安部、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部)應向香港特區政府,通報涉嫌犯罪的香港公民所面臨刑事起訴的情況。香港政府在接獲中國政府通報後,應通知被羈押香港居民之家屬,並有責任協助家屬將其要求或申訴,轉達給中國政府。
現在台灣公民連松慶在大陸觸犯刑法隨時面臨被處死的緊急情況,台灣政府卻始終非常消極迴避、漠不關心,連基本的資訊情報收集都沒有,更別說是提供台灣人民與家屬在中國必要的訴訟協助,為台灣公民爭取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兩岸交流人權優先
兩岸交流表面上看起來熱絡頻繁,但台灣公民的人身自由與身家財產,卻很可能成為現行中國司法制度下的祭品。台灣公民連松慶的個案,恐怕只是冰山的一角。2009年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並未納入人權理念,在中國大陸的台灣人民相關的刑事權利保障更是付之闕如。台灣官方要在這些實際的個案中,理解人民的痛苦,主動提供遭遇類似情況的台灣家屬相關法律協助,且立即向中國政府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一)主動提供在中國面臨刑事程序的台灣人民資訊,尤其是建立遭羈押的個案通報資訊平台。
(二)允許我方官員、當事人家屬、人權團體代表探視我國籍嫌犯,並於偵查程序中選任辯護律師。
(三)承諾提供我國籍嫌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最後,我們仍不厭其煩地呼籲,台灣與中國雙方政府應盡速簽訂「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
(一)「人身安全及自由保障協定」,應充分保障台灣人民在中國(以及中國人民在台灣)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包括拘留羈押的正當法律程序、辯護權、訴訟權益及受刑者人權等等);
(二)雙方政府應互派人權專員(或護民官),有權在對岸探視己方受拘留羈押的公民、協助選任辯護人、向法院聲請提審;
(三)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雙方政府應互相承諾,當對方人民在己方受到刑事偵查、審判乃至刑罰時,均應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唯有優先確認以人權保障為基本原則的兩岸協議,才有確保任何一位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在兩岸文化、制度、法規上的落差中,繼續淪為莫名其妙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