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黃主旺 死刑定讞(2011/07/20 中央社)
2011/07/20
槍擊要犯黃主旺 死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日電)槍擊要犯黃主旺14年前勒昏被害人再活埋,案件纏訟多年,雖黃賠償死者家屬,又依速審法規定聲請減刑,但最高法院認為,黃曾殺害2人又越獄,惡性重大,今仍判他死刑定讞。
黃主旺先前另因殺害天道盟太陽會的會長謝通運、謝的手下范明元,先前已遭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
黃主旺為今年以來第9名遭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也使未槍決的死刑犯人數累積至48人。
根據法院判決,黃主旺於民國86年間,彰化縣芳苑鄉農會選舉時,因候選人林媽賞的外甥鄭明赫放話,要打死支持另一派系的黃主旺,黃主旺因而與同夥將鄭明赫強押、拘禁在密室,再以膠帶蒙住鄭的雙眼,將鄭載到產業道路田埂處,拿尼龍繩勒昏後,挖洞活埋鄭明赫。
黃主旺犯下此案遭羈押期間,還一度行賄看守所管理員,越獄脫逃,並在逃獄後持有大量槍枝,遭警方動員大批警力,才緝捕歸案。
案件纏訟多年,法院歷審均判處黃主旺死刑,黃主旺於歷審均否認犯案,直到更八審時,才全盤認罪,並依照速審法規定,以案件纏訟超過8年為由,聲請減刑。
台中高分院更八審合議庭認為,黃雖已賠償死者家屬新台幣600萬元,且近年來在獄中皈依佛門、抄寫經書,但審酌黃另曾殺害2人,並曾越獄脫逃,在更七審之前,均否認犯行,認為他並未真正悔悟,且被告對於案件纏訟也難脫責任,因而仍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