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律師團聲明(20110512針對高院更11審再度判決邱和順死刑)

[編按] 今天(2011年5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宣判,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17年有期徒刑、吳淑真10年有期徒刑。包括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勞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蠻野心足協會等民間團體也到現場聲援。律師團的聲明全文如下:

 

2011.05.12邱和順案律師團聲明書

今天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受命法官詹駿鴻、陪席林海祥就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邱和順等涉嫌強盜案,判決被告有罪並處以極刑、被告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被告吳淑貞有期徒期10年這個判決結果,完全罔顧作為刑事訴訟法基石的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寧殺不辜,為此我們表示最沈痛的失望及憤怒!

本件判決完全是以被告等人之自白為依據,但不僅毫無證據可以證明自白屬實,反而有眾多證據顯示自白並不實在。被告等人於偵查階段曾遭辦案警員先後飽以老拳、逼灌辣椒水等不正方式刑求取供,此有偵訊錄音、錄影可證,並經監察院調查後加以糾正,參與刑求之警員亦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所謂三木之下,何求不得,是基於什麼樣的經驗、論理法則,讓法院採用這種自白作為判人死罪之證據?

本案迄今更十一審,為台灣司法史上被告遭羈押最久之案件,倘若確如控方所指被告等人罪證確鑿,何以案件始終來回擺盪於二、三審之間,歷時二十三年無法定讞?可見最高法院對於被告是否即為犯案之人,始終存有許多疑義。多達288份之偵查自白筆錄,互相矛盾、漏洞百出,若謂被告等人確實參與犯罪,在製作288份自白筆錄後,竟仍無法說出一個合理、完整而有客觀證據支持的犯罪情節,其誰能信?可見真相只有一個,即被告等人自始至終均未犯下本案!

此外,卷內也有眾多證據資料顯示本案係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這些證據更經最高法院以人命關天為由,在發回更十一審的判決裡具體指明,要求更十一審法院詳加調查。遺憾的是,更十一審視若無睹,仍選擇相對「便捷」的作法:擁抱刑求淫威所取得之自白。

更有甚者,本案在起訴後,包括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竟即不知所蹤,更十一審法院四方追尋,上下求索,亦仍遍尋不著,而今僅存的只有遍體鱗傷的自白。重要物證闕如,率以刑求自白定罪,能令死者瞑目,生者無怨?重要證物竟無故佚失,致使被告無從自證無辜,此等不利益,豈能由被告負擔?有罪判決公平乎? 

本案被告邱和順因刑求淫威之下所為自白而遭追訴、羈押,於今竟已長達23年餘,我國司法史上無人能及!謂本案已成我國司法之污點,並不為過!多名學者更於2010年提出之本案人權報告,痛加指謫。奈何更十一審法院缺乏面對過往錯誤之勇氣,繼續文過飾非,司法如何贏得人民之信賴與尊重!

是故,在此我們沈痛地呼籲最高法院,錯殺之悲劇不容重演!最高法院應儘速撤銷高院建構在薄弱而破碎之刑求自白上的判決,俾挽回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於萬一!

於此同時,辯護律師團亦將秉持一貫之信念,繼續協助被告昭雪冤情,直至被告獲判清白無罪,得以返家之一日!

更多訊息:邱和順案部落格: http://chiouhoshun.blogspot.com/ |民間司改會: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983

【義律師團】(依筆劃排序)

尤伯祥律師、宋一心律師、李勝雄律師、周漢威律師、林俊宏律師、林鴻文律師、鄭凱鴻律師、魏潮宗律師、顧立雄律師

 【聲援社團】(依筆劃排序)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