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法務部莫「違法行政」、「錯誤執行」(20110304 早上新聞聲明)
20110304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早上新聞聲明
呼籲法務部莫「違法行政」、「錯誤執行」
據今日報載「據了解,法務部正加速著手準備槍決的行前作業,最快今天會執行一批,槍決人數不超過5人」(20110304自由時報)、「法務部審核死刑執行小組秘密開會,據了解,「槍決名單」已經出爐,並提交部長曾勇夫批示;槍決人數估計在兩人以上,可能有死囚捐贈器官。」(20110304聯合報)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曾於3月1日針對曾勇夫部長「死刑執行說」發表新聞聲明提出回應 ,其中我們認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此公約既已構成拘束我國行政機關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法律之一環,受處死刑者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即應受到認真對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因此,如遵循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含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在內),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不應執行死刑,才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在此重要爭議尚未釐清前,法務部並無「立即」、「急迫」執行死刑之必要。
若報載屬實,法務部一再表示對於死刑執行「非常慎重」,但法務部卻於去年底逕自改變死刑犯處遇狀況,限制他們與家人會面、通信的機會;同時卻又任由部內成員對記者放話,對於執行的時間、人數、名單言之鑿鑿,造成死刑是否執行只有記者知道,受刑人、家屬、律師、聲援團體無法事前得知,無法讓家屬見最後一面,有何慎重可言?
因此我們呼籲立即停止死刑執行程序,重新針對兩公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釐清,以免造成法務部「違法行政」之不可挽回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