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曾勇夫部長表示「3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回應(20110301 新聞聲明)
20110301 新聞聲明
針對曾勇夫部長表示「3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回應
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於今早(3月1日)在立法院接受吳育昇委員質詢時表示「法務部非常審慎審核,若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再審或申請釋憲,會審慎選擇執行,將照既定行程處裡,『這個月(3月)將有機會』。」(中央社)
對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
台灣於2009年批准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生效,其中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公約施行法第3、4條參照),而這2條規定,已於2009年12月10日生效,與第8條之2年修正期無關。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此公約既已構成拘束我國行政機關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法律之一環,受處死刑者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即應受到認真對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因此, 如遵循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含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在內),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不應執行死刑,才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
另外,馬英九總統也於今年2月1日時表示,「對於本案(江國慶)引起的死刑存廢,社會上還有許多不同看法,第一步要做的是減少死刑的使用,等到社會有共識再廢除死刑,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曾勇夫部長及馬英九總統都表示要「依法行政」,且目前台灣政府第一步要做的是減少死刑的使用,則在相關的請求赦免法律條文尚未建置完成前,有什麼理由需要急迫的、立即的「違法」執行死刑?
曾勇夫部長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囿於吳育昇立法委員的壓力而做出「3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的回應並不合宜。我們期待「依法行政」不是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