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 該譜上休止符了(2010/11/15 中國時報)
蘇建和案 該譜上休止符了
2010-11-15 中國時報【本報訊】
蘇建和案日昨終於又經高等法院宣判無罪。這次的無罪判決,是高等法院的第二個無罪判決;判決的根據之一,是李昌鈺博士當庭評述的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
此項新近完成的科學採證報告認定:只有已伏法的王文孝一人犯案、「一刀多傷」、現場空間狹小無法容納四人攻擊、現場指紋只有王文孝的指紋、現場血跡狀態肯定並無多人犯案,也就是說,涉案證據顯示只有一人犯案,更沒任何科學證據可以支持蘇等三人參與犯案,其等所為自白又已確定是警方刑求的自白。依照法律,不但自白不能做為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本案的自白且非出自自由意願,不具有證據能力。高等法院做出無罪判決乃是理所必然。
蘇建和案至此,已經走了大約廿個年頭。令人感慨的,還不只是經過了將近廿年,才有真正符合科學證據法則的鑑定報告出現,而是這麼久了,司法程序還是沒走完;檢方還有再向最高法院上訴的機會。
按照法治原則,要證明被告殺人,應該是由檢方提出不會使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說服法院定罪;被告方面,不須負擔證明己身無罪的責任。而這次更二審的程序,則是由被告徵得法院同意,邀來李昌鈺博士擔任刑事鑑定工作,提出的鑑定報告其實證明了三位被告並不在殺人現場,不可能與王文孝共同殺人。負擔舉證責任的檢方,除了依賴其具有嚴重瑕疵的自白之外,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反而是由不須負擔舉證責任的辯方,成功地舉證被告並未犯罪。而這樣一個早該獲致無罪判決的司法過程,卻走了廿年仍未到頭。
當然,本案中檢方的表現,也有可圈可點的時候,當最高法院在十五年前一度判決有罪確定之際,陳涵檢察總長三次提出非常上訴,質疑判決有違法之處,嗣後終有最高法院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而准許再審,遂現生機。檢方三次提起非常上訴的勇敢作為,使得此案引起重視,正是本案後來終能獲得平反機會的重要關鍵。
可是,令人不解的是,當本案於近八年之前第一次更審認為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時,三次提起非常上訴的檢方卻又再不服上訴,以致本案重生周折,檢方從起訴到三次非常上訴到上訴的態度反覆,很難不令社會質疑,對這樣人命關天的重案,檢方究竟有沒有一以貫之符合法治要求的立場?
經過了近廿年的追訴,檢方還是無法舉出足夠有力的證據說服法院為有罪的判決,卻是辯方的專家鑑定證明了三位被告並未犯罪,現在又判無罪,檢方還能上訴嗎?刑事訴訟法要求檢方對於有利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應該一體注意,檢方應該要有一種基本的行事分寸。總不能說法院判有罪的時候,就去注意起訴時忽略了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而提起非常上訴,到了法院判無罪的時候,卻又掉過頭來再去堅持說服力不夠的證據,又再不服上訴,今非昨是,昨非今是,浪費的只是國家司法資源,折磨的則是被害人與被告兩方的期待與盼望。數年前不該上訴而上訴,現在可不能重蹈覆轍了。
本案已然清楚的現況是,檢方初時使用了法律所不容許的方法取得自白,別無其他有利證據證明三人有罪,時過廿年,能取得的證據早已取得,失去的證據早已失去。即便是沒有李昌鈺博士的鑑定報告,也仍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警方純憑直覺而非蒐證所做的原始假設,就是以為本案是四人而非一人所殺;即便沒有李博士的報告,法院其實也該判決被告三人無罪,那麼檢方到底還有什麼立場再度上訴呢?如果只是因為被害人家屬不服,檢方該做的事難道不是向被害人家屬坦率承認,警方最早的假設有誤,也早已失去了採蒐證據的最佳時機?檢方難道不該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難道不該正告被害人家屬,已經到了必須收手,放棄上訴以避免司法歹戲拖棚的時候了!
蘇案的廿年司法經驗,是一項慘痛的經驗,也該是回到依據法定證據原則、科學證據原則行事的決策關頭了,希望檢方能做出明智的決定,該服的就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