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嘛要一百個(張娟芬)
幹嘛要一百個(張娟芬)
2010年11月05日蘋果日報
台灣司法改革路上指標性的案子「蘇建和案」,又要宣判了。如果以該案發生的1991年為「 蘇案元年」,按這個紀元來算,今年是蘇案20年了。
一審法官輕忽物證
許多人聽過蘇建和案,但是對這個纏訟經年的案子只留下一個模糊的疑問:「為什麼那麼多法官都判有罪呢?」一個可能的答案是:因為當年法官們手上的證據不完整。舉例來說,一審法官湯美玉認為此案兇手有四人,兇器包括菜刀、開山刀、水果刀、警棍,其中菜刀與警棍有找到,菜刀上面還黏著一根毛髮。兇器與現場跡證,是一個兇殺案最重要的物證,任何人都知道要深入追查以便揪出真兇;可是令人難以相信的是,一審法官竟然沒把兇器送鑑定,也沒有調閱毛髮的驗斷書。
如今我們知道了許多當初審理的法官們不知道的事情。我們知道了,所謂的「兇器」警棍,化驗以後沒有血跡反應,被害者屍體也沒有被棍棒毆打的瘀痕。如果一審法官當初把兇器拿去化驗的話,她會不會發現,事證與三人的自白不符,改判無罪?我們知道了現場浴室裡找到三根毛髮,但化驗結果都是被害人的,而不是蘇建和等人的。如果一審法官當初勤於追查相關物證的話,她會不會發現自白裡說「兇手們在現場輪流洗澡」根本是胡扯?
歷審法官判蘇建和等三人有罪的重要理由,都是三人的自白,法官們看到的書面筆錄都是「坦承不諱」;但是法官們不知道,偵訊錄音帶放出來聽,可完全不是那麼回事。劉秉郎對檢察官表明被刑求,但是書面筆錄卻略去不記;蘇建和向檢察官暗示他沒有參與作案、被迫依照警方的要求作答,書面筆錄也未忠實記載。
無罪推定仍是奢求
在蘇案元年的時候,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還是「職權主義」,法官主導證據的調查,但普遍不重視證據排除法則,如尤伯祥律師形容,「撿到菜籃裡都是菜,最後全和在一口名叫『自由心證』的大鍋裡煮成判決。」而像蘇案這樣,法官該調查的證據偏不調查,被告也莫可奈何。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我們愈來愈趨向「當事人進行主義」,2004年釋字582號解釋也說得很明白:同案被告的證詞若未經對質詰問,就應排除於審判之外。如果當年就有這樣進步的法律見解,歷審法官會不會從一開始就保持公正客觀,不受到王文孝證詞的誤導?
尤其這一次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為蘇案做現場重建,他的鑑定報告指出,現場牆面血液噴濺完整,可見行兇時沒有人站在旁邊,兇手應該只有一人。王文孝「一人犯案」的初供,與李昌鈺鑑定的可能行兇動線,細節完全相符。如果在蘇案元年,我們就有這種水準的刑事偵辦技巧,法官們會不會秉持良知,諭知無罪,早早還給無辜者清白,也還給被害者家屬一個免於長年訴訟波折的人生?
1930年,德國找了一百個教授合出一本書,說愛因斯坦是錯的。愛因斯坦聽到了,淡淡的說:「如果我是錯的,那一個人說就好了,幹嘛要一百個?」科學研究不是以量取勝的事情,司法審判也不是。過去有多少法官判有罪並不重要。20年了,科學辦案、無罪推定,難道還是奢求嗎?
作者為作家,著有《無彩青春:蘇建和案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