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死刑的濫殤?
中國死刑的濫殤?
2010年 05月 17日 Gautham Ashok, The Tibet Post International
『國際西藏郵報2010年5月17日達蘭薩拉報導』2009年11月,因遭指控涉嫌在2008年3月抗議事件”蓄意縱火致死”,中國政府處決 4名藏人,兩名男子,一名婦女,另一人身份不明。全球正在醞釀暫停執行死刑的趨勢,中國政府繼續無限制地行使恐怖的判決。
國際法上的死刑
“任何人對生命有固有的權利。這種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其生命。“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
此一國際公約本身並不禁止死刑;然而,該公約強烈阻止死刑的判決。 2007年和2008年12月,聯合國大會分別以62/149和63/168通過決議案,呼籲暫停使用死刑。這些決議案,以及最近通過的其他國際條約,國際共同朝向建立廢除死刑的趨勢。然而,中國政府每年持續地執行不確定人數多寡的死刑。大赦國際在2008年的報告中指出,中國將死刑的統計資料視為國家機密。
“根據公開的報導,大赦國際估計,2007年至少有 470人遭到處決,1,860人被判處死刑,相信實際上的數據要高出許多。中共法律有68條可處以死刑的判決和執行,包括許多非暴力罪行,如與貪污腐敗和毒品有關的罪行。“瑞典代表曾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全球80%的處決在中國,大赦國際在2007年引述該代表的話。
事實不明
中國國營媒體(新華社)2009年4月8日報導指出,“兩名被告[洛桑堅贊(Lobsang Gyaltsen)和洛亞(Loyak)]因罪行重大,判處死刑,並速執行以減輕人民的憤怒。”他們和另外兩名,潘吉(Penkyi)和另一身份不明的藏人,被控“縱火致死”的罪名。
是否有任何明確的證據足以證實這些罪行?是否有任何事實可以指出所謂的死亡和財產損失?到底什麼才是導致任何死亡和財產損失事實的成因?西藏新聞由中共的宣傳機構新華社控制在手上,是否有任何別於新華社的獨立報導存在?至少,中國應該向國際社會提供任一在審判庭上的證詞記錄以及證據的副本,如果有任何的證據,可能可以用來證明他們無罪。
眼見的不一定能夠為憑...
根據國際法,任何被指控的犯罪,都有一定的基本權利;包括有權獲得獨立機構的公正審判,有權擁有合格的法律代表。
中國憲法所賦予被告的權利是,獲得公開審判、法律諮詢的保障,甚至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其權力。不過,這些規定的字眼,與他們的普遍認知是絕對的相反與矛盾。一旦,我們更深入地鑽研中國憲法的雙重標準,我們終於可以理解了....
中共司法制度的結構,是為了防堵公平和公正的審判;中共在各種層面上,獨掌其司法制度。中共黨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法院院長和檢察總長(檢察官),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官員,非常可惜的是,中共也有權利移除其職務。
雖然中國憲法載明,“人民法院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但並不'獨立行動於黨的體制外';這是一個重要的事實,而西方媒體卻從不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2007年10月聲明指出:“法院獨立作出裁決的權力,並不意味著獨立於黨的體制之外,完全是相反的....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是警方和黨的行政執行者。
律師也不是獨立的。司法副部長於2007年10月的一次演講中說,律師“在任何時間點上,都必須支持黨的領導。”從2007年通過新律師法(2008年生效)看來,表面上賦了律師更多的權利,實際上限制更多了。2007年10月副司法部長在中共黨會上表示,“制定讓法律界擁有更大的獨立性,但與此相反的是,強調進一步控制律師的工作,以此化解社會不安定。”懷疑每個人對黨的忠誠??
摘要
因此,鮮少有人知道西藏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 到底哪兒不對勁了,如果有的話,是誰幹的。無論這四名被處決的人,犯下任何於法不容的罪行,他們都有權獲得公平和公正的審判,以及自己選擇獨立的律師代表。這的確是令人非常懷疑,他們到底有沒有犯了這些罪行。即使2008年北京奧運之後,之前中國政府承諾要改善人權的記錄,事後卻事與願違,這是非常可恥的。
國際西藏郵報駐台北記者黃凱莉中文 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