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誰能還江國慶家屬一個公道
社論-誰能還江國慶家屬一個公道
2010-05-17中國時報
監察院通過馬以工、沈美真與楊美玲三位監委提案,糾正國防部,於民國八十五年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時,違法交派空總反情報隊辦理,對嫌疑人江國慶非法取供,並於發現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許姓兵員時,漠視重要相關證據(如DNA及指掌紋不符),即迅將江國慶執行死刑。根據監察院的糾正案文,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本案已無法議處當時違法人員,惟因國防部對所屬機關人員罔顧人權,枉成冤屈,仍應予嚴正譴責;倘仍曲意迴護,毫無悔改之心,監察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必當依法糾彈。
簡單說,監察院發現這是一樁為了破案,不惜刑求成招,罔顧依據證據法則科學辦案而草菅人命的司法故事。監委說得很對,儘管本案公務員懲戒十年追訴時效已過,然而國防部應該深思監察院為何明知如此,仍然提案糾正。
監察院形容本案「亦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一般,顯已涉及觸犯刑事訴訟法濫權追訴以及凌虐人犯罪,且均有致死的問題。相關刑事責任的追訴權時效均未消滅;如果犯瀆職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應該賠償,其請求賠償的時效,當然應自判罪確定時起算。這正是監察院糾正案並未提及,但國防部必須自行依法加以體會的地方。
當年辦案現已退伍的人員接受媒體訪問時,仍堅持當時是循規蹈矩合法辦案,而案子破得完美;國防部則無採取同樣立場的餘地。刑求是一件事,審判草率也是一件事。刑求可能是代代相傳的辦案習慣,甚至會被視為理所當然,自在局中竟然不知其罪。國防部可不能因循舊路,繼續文過飾非了。辦案人員不諳證據法則而誤入人罪,國防部可不能硬拗此案辦的沒有錯誤。卷內DNA證據既不吻合,就無從認定被告是凶手;草率判處死刑,錯殺了無辜,也放走了真凶。今天如果仍不承認此案違背法律要求,難道以為DNA不符的被告也可問成死罪?難不成以後還要繼續張冠李戴,殺人無算?
這一件案子,可以用來檢驗現行司法體系能不能停止官官相護的積極成風。不但國防部應該徹查,法務部的檢察系統也不可以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案坐視不理。刑法上枉法裁判、濫權訴追與凌虐人犯罪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辦過幾個負有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人員?
就以濫權訴追罪為例,法院可以官官相護到說此罪只是侵犯國家法益,不涉侵犯人民權利,所以只能公訴而不許自訴,試問檢察機關曾經公訴過幾個濫權追訴的案子?此罪果然不涉及人權保障,國家賠償又怎會規定濫權追訴成罪確定,國家即應賠償被害人?
此案顯示的是國家機器濫權殺人,罪惡恐怖之處,較之當年的陳進興,只有過之而無及。然而,濫權追訴致人於死,是司法機關聯手殺人,刑法卻無判處死刑的規定,國家機器為被害人討回公理的正義氣慨到那裡去了?依法執行死刑不稍眨眼的法務部長或任何檢察首長,數日以來,怎對監察院聲討公權力明火執杖的罪惡噤如寒蟬,未聞動靜?不肯追究這一件濫權執法殺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事實上將會喪失譴責任何死刑罪犯的正當性。
不論真凶是誰,本案被誤認為凶手的江國慶已是瀆職罪的犯罪受害人。受害人家屬應該得到國家賠償,也應該可以請求犯罪被害人補償。但是,江國慶的家屬得到了什麼?既沒人主張以命賠命的應報正義,也沒有任何機關出面提供任何財產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司法正義是因人而異嗎?台灣還繼續處在只有人民可能為非作歹,國家不能為非、司法人員不會為非的封建時代嗎?
如果執行死刑會讓台灣在國際社會的人權名譽一落千丈的話,有關機關,從三軍統帥到國防部到法務部到檢察總長,對於監察院因江國慶提出的糾正案若是繼續視若無睹,我們可以斷言,台灣的人權紀錄,恐怕很久都會不得翻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