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沒說的事…(林欣怡)
法務部沒說的事…
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接受時報週刊的專訪,說「休想用釋憲延命」,法務部檢察司黃冠運檢察官也投書指出「執行死刑並未『違法違憲』」。法務部急著上媒體「平反」,但他們只說了小部份,另一大半沒說的事,才是社會應該考慮的重點。
2006年,本聯盟就成立了釋憲小組,針對死刑是否違憲,該如何提起釋憲聲請持續的做研究和討論。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政治國際權利公約」(ICCPR)以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ICESCR),馬英九總統和法務部宣誓要打造一個國際級的人權環境,我們認為在此刻,釋憲的時機成熟,也連續開了兩次的國際研討會預備提釋憲。但幾乎在同一時間,法務部長的迅速更迭讓我們感受到急迫性,因而立刻提起釋憲。
聯盟提出了兩個釋憲案。第一個是有關現行刑訴法第388條,最終審無律師辯護是否侵害被告防禦權,違反ICCPR第14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同法第289條和第389條,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ICCPR第6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這些也都違反憲法保障之訴訟基本權、平等權、生存權及比例原則等之規定。
另一個釋憲案則是死刑是否違憲。就死刑是否違憲,大法官曾做出三號解釋,分別是在1985年販賣毒品處死刑合憲(194號解釋);1990年懲治盜匪條例(現已廢除)中,對意圖勒贖不分犯罪結果如何,一律以死刑為法定刑過嚴(263號解釋);以及1999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關於販毒處死刑合憲(476號解釋)。由於時空環境不同,先前大法官僅針對少部份唯一死刑的規定(販毒、擄人勒贖)做出解釋;但現在,兩公約已經成為國內法且全世界都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前進,大法官願不願意解釋,會如何解釋,都是大法官的權限,並非法務部可以置喙。
上述釋憲案,顯示現行死刑制度還不周全。馬英九總統亦曾於4月6日表示,死刑之第三審應採言辭辯論與共識決。目前定讞的四十位死囚,其死刑判決皆出自此等不完備制度,被告的防禦權未獲充分保障。釋憲案不是為了「延命」,而是為了糾正一個尚有缺漏便率爾奪人性命的制度!
另外,黃冠運檢察官說,廢死聯盟宣稱於4月26日已取得張俊宏委任狀卻未即時提出;他沒說的是,大法官書記處以正式公文承諾廢死聯盟於5月3日以前補正即可,但法務部卻在4月28簽署執行令,4月30日執行,顯然法務部和大法官書記處的公務聯繫並不周延,甚至有不尊重大法官之嫌,而法務部長刻意違反法務部自訂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焉能說沒有違法? 黃檢察官又說,總統還沒特赦或讓死刑犯減刑,當然不能只因聲請赦免就作為停止執行死刑之理由;他沒說出來的是,廢死聯盟曾於2009年9月17日向總統聲請赦免,10月2日得到總統府回應,說已轉給法務部研議,但卻遲遲到目前都沒有結果。
法務部避重就輕,他們沒說的, 才是我們應該要持續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