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公投應謹慎:20100512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
廢死公投應謹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稿
20100512
死刑存廢不僅是一「刑事政策」,而是攸關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重大憲政議題,因此若欲舉辦相關公投,必須謹慎從事。雖然世界各國針對生命權的保障而進行公民投票,幾乎無前例可循(註一),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仍認為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死刑存廢是否適宜訴諸公投決定,目前我們持保留態度,要看立法院和法務部是否能提出合宜的公投提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足見公投雖為民主體制所不可或缺的一種制度,但也並非任何問題皆適宜訴諸公投。如果立法者認為連財政、人事之類的事項都不應透過公投決定,則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公投提議,特別是在我國公投程序並未設置合憲性審查機制的情況下,當然應受到最嚴格的檢驗。
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要發動死刑存廢之公投,至少在公投提案的內容上必須力求周延。尤其重要的是,任何有關廢除死刑的公投,必須說明具體的配套措施,否則就是誤導民意,其投票結果也將不具任何意義。
針對法務部長曾勇夫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死刑存廢議題辦理公民投票之可行性評估」之內容,法務部長之報告似乎在傳遞一個訊息「維持死刑是民意之所趨,因此不須要費事辦公民投票了。」 我們必須嚴正指出其報告所未呈現的事實:民意是複雜的,必須要謹慎的解讀。
「民意」的確在大部份的狀況下都贊成死刑,但是一旦有配套措施,民意對死刑的認同度就下降;而2008年研考會委託台大所舉辦的死刑存廢公民審議會議,在經過正反俱陳的理性思辯後,多數參與的民眾改變了絕對支持死刑的態度,而認為在一定的條件下,死刑也可以廢除。
法務部長更有提出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的義務。歷任(包含現任)法務部長一再對外表示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且法務部也曾經委託學術機構研擬替代死刑之配套方案(註二),又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再說,世界上已有九十五個國家在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其經驗足以借鑑,然而在法務部長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中,對此竟隻字不提,實在有虧職守!若法務部不能善盡職責,提出具體配套以利民眾理性抉擇,我們如何期待這樣的公投能對如此重大而複雜的議題做出有意義的決定?
(註一)愛爾蘭在1990年時廢止死刑,而在2001年以全國性公投修憲禁止政府以任何形式的法律施用死刑。
(註二)法務部也曾於2006年委託中研院做「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2007年提出報告,裡面的結論就曾提出「民意的反對並不足以作為進步立法的阻礙」、「替代死刑的措施為『建立特殊的無期徒刑制度』--特殊、較長的假釋門檻」、「『特殊無期徒刑』假釋的審議程序-更嚴謹、獨立與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