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抗議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20100501)
2010/05/01
抗議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10年5月1日新聞稿 (日本語)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10年5月1日新聞稿 (日本語)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勞工陣線、人本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圖博(西藏)青年會台灣分會、台灣綠黨等團體,於今天5月1日,到法務部門口遞交抗議信,抗議法務部長曾勇夫草率簽署執行令,荒謬執行死刑。國際特赦組織(AI)更於第一時間發表新聞稿 ,譴責台灣政府重啓執行,使台灣的人權紀錄蒙上陰影。
從總統府、行政院到法務部,均對外宣稱這次的死刑執行是依法行政,相當地理直氣壯。然而,從執行方式與消息公布之時機,也顯示法務部只敢偷偷摸摸、匆促地執行,不但事前沒有與司法院確認,就逕自認定這四個死囚沒有合法的聲請釋憲程序;另外,即便是「依法行政」,不代表國家執行時就可以不顧人道,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做最後的會面。國家對自己的行動如此草率與沒有信心,要人民如何信賴?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4月28日簽署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死囚的死刑執行令,並於昨日(4/30)晚間一口氣執行四案槍決,家屬在事前並未接到通知,無法與死囚見最後一面。
對於法務部聲稱「依法執行死刑」,我們對此感到震驚與憤怒,並就法務部所舉之執行理由,特別提出澄清讓外界明瞭,以供社會公評:
違法處決張俊宏
廢死聯盟分別於於2010年3月29日及4月15日,以44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李念祖、顧立雄、高涌誠等七位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而因時間緊迫,其中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確實未於提出釋憲當日附具合法的釋憲授權書。然而,關於欠缺授權書之程序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4月22日去函給七位律師,要求於文到十日(亦即2010年5月3日)內補正,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亦同步透過各監所瞭解各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意願。
廢死聯盟於接到上開來函後,即分別接洽未出具授權書之四位死刑犯,張俊宏則於4月26日寄出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故張俊宏的釋憲聲請完全合法絕無疑義。
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合法聲請釋憲中之案件,應不得送請法務部長簽令執行,然而法務部長漠視張俊宏之合法釋憲,違法簽署執行令,竟仍自稱依法行政,實為莫大諷刺。
柯世銘並未表示不釋憲
四位死刑犯,除了張文蔚與洪晨耀表明拒絕,而柯世銘卻無任何回應,廢死聯盟特別派員前往台南看守所辦理接見,但台南看守所卻回覆柯世銘禁見中,對於其是否接到廢死聯盟的信以及他是否可以自由寫信,看守所人員語焉不詳,故柯世銘是否堅拒釋憲並不清楚。
缺乏公正審判
三位死刑犯在最高法院為定讞判決時,並無任何辯護人為其辯護,依據馬英九總統批准生效並具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死刑被告無論在任何階段都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則違反此一公約,大法官原不應漠視此一國際公認之基本權利,有機會宣告該死刑判決違憲,然而法務部長曾勇夫卻莽撞乃至惡意漠視此一釋憲,越俎代庖在大法官未做成任何決定前,即逾越司法權認定聲請釋憲不合法,此一行政踰越司法的作為,不僅並非依法行政,反而可謂是草菅人命,法務部所謂之審慎執行,全屬謊言,法務部長應就此負起政治責任。
視ICCPR於無物
廢死聯盟也協助44位定讞死刑犯於3月29日,依據ICCPR的第六條規定向總統聲請赦免死刑(減刑),馬總統並未表示拒絕,且總統府將此聲請轉交法務部研議。法務部在新聞稿對此卻「隻字未提」,視ICCPR為無物,有越權代馬英九總統拒絕之實。馬政府真的要「依法行政」, 如何考量死囚的赦免請求,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
何謂「人神共憤」?
法務部長聲稱會謹慎行使職權,除了原有的程序之外,也會組成審核小組與他一起審慎衡量是否為人神共憤的案件,但目前看來其依據的標準就是「有無蓋章授權」,且連這樣的審查都出現錯誤,法務部長應該公布所謂審核小組包含誰,以及審核時的相關評議資料,讓社會公評。
廢死聯盟對於四年半之死刑零執行人權紀錄毀於一旦,感到痛心,也必須更堅定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面對死刑此一制度的存廢還有疑義之時,我們法務部的處理方式竟然是「程序草率、加速執行」,而非重新檢視相關法令,是「左手簽約,右手違約!」的表現。
法務部新聞稿中說「至被告40人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務部將視後續審理情況,妥適依法辦理。」因此我們呼籲應立即立法,停止死刑執行。
從總統府、行政院到法務部,均對外宣稱這次的死刑執行是依法行政,相當地理直氣壯。然而,從執行方式與消息公布之時機,也顯示法務部只敢偷偷摸摸、匆促地執行,不但事前沒有與司法院確認,就逕自認定這四個死囚沒有合法的聲請釋憲程序;另外,即便是「依法行政」,不代表國家執行時就可以不顧人道,執行前並未通知家屬做最後的會面。國家對自己的行動如此草率與沒有信心,要人民如何信賴?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4月28日簽署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死囚的死刑執行令,並於昨日(4/30)晚間一口氣執行四案槍決,家屬在事前並未接到通知,無法與死囚見最後一面。
對於法務部聲稱「依法執行死刑」,我們對此感到震驚與憤怒,並就法務部所舉之執行理由,特別提出澄清讓外界明瞭,以供社會公評:
違法處決張俊宏
廢死聯盟分別於於2010年3月29日及4月15日,以44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李念祖、顧立雄、高涌誠等七位律師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而因時間緊迫,其中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四位確實未於提出釋憲當日附具合法的釋憲授權書。然而,關於欠缺授權書之程序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4月22日去函給七位律師,要求於文到十日(亦即2010年5月3日)內補正,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亦同步透過各監所瞭解各定讞死刑犯的釋憲意願。
廢死聯盟於接到上開來函後,即分別接洽未出具授權書之四位死刑犯,張俊宏則於4月26日寄出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故張俊宏的釋憲聲請完全合法絕無疑義。
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合法聲請釋憲中之案件,應不得送請法務部長簽令執行,然而法務部長漠視張俊宏之合法釋憲,違法簽署執行令,竟仍自稱依法行政,實為莫大諷刺。
柯世銘並未表示不釋憲
四位死刑犯,除了張文蔚與洪晨耀表明拒絕,而柯世銘卻無任何回應,廢死聯盟特別派員前往台南看守所辦理接見,但台南看守所卻回覆柯世銘禁見中,對於其是否接到廢死聯盟的信以及他是否可以自由寫信,看守所人員語焉不詳,故柯世銘是否堅拒釋憲並不清楚。
缺乏公正審判
三位死刑犯在最高法院為定讞判決時,並無任何辯護人為其辯護,依據馬英九總統批准生效並具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死刑被告無論在任何階段都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則違反此一公約,大法官原不應漠視此一國際公認之基本權利,有機會宣告該死刑判決違憲,然而法務部長曾勇夫卻莽撞乃至惡意漠視此一釋憲,越俎代庖在大法官未做成任何決定前,即逾越司法權認定聲請釋憲不合法,此一行政踰越司法的作為,不僅並非依法行政,反而可謂是草菅人命,法務部所謂之審慎執行,全屬謊言,法務部長應就此負起政治責任。
視ICCPR於無物
廢死聯盟也協助44位定讞死刑犯於3月29日,依據ICCPR的第六條規定向總統聲請赦免死刑(減刑),馬總統並未表示拒絕,且總統府將此聲請轉交法務部研議。法務部在新聞稿對此卻「隻字未提」,視ICCPR為無物,有越權代馬英九總統拒絕之實。馬政府真的要「依法行政」, 如何考量死囚的赦免請求,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
何謂「人神共憤」?
法務部長聲稱會謹慎行使職權,除了原有的程序之外,也會組成審核小組與他一起審慎衡量是否為人神共憤的案件,但目前看來其依據的標準就是「有無蓋章授權」,且連這樣的審查都出現錯誤,法務部長應該公布所謂審核小組包含誰,以及審核時的相關評議資料,讓社會公評。
廢死聯盟對於四年半之死刑零執行人權紀錄毀於一旦,感到痛心,也必須更堅定呼籲社會大眾重新思考,面對死刑此一制度的存廢還有疑義之時,我們法務部的處理方式竟然是「程序草率、加速執行」,而非重新檢視相關法令,是「左手簽約,右手違約!」的表現。
法務部新聞稿中說「至被告40人因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務部將視後續審理情況,妥適依法辦理。」因此我們呼籲應立即立法,停止死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