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廢除前,我們能做什麼?(Joseph L. Hoffmann 教授演講)+「麻州州長死刑諮詢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中文版
編按:2007年9月17日,喬瑟夫.霍夫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應政大法學院刑事法學研究中心、政大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成功大學法律系、輔大和平研究中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之邀發表專題演講。演講的主題為「死刑廢除前,我們能做什麼?」。廢死聯盟並且翻譯「麻州州長死刑諮詢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供大家參考。(全文下載請見下方)
當時座談會的文宣為: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主張廢除死刑的同時,常會面對民眾的許多質疑。我們知道廢除死刑不僅僅只是制度改革,更是長期的公眾教育,不管贊成死刑或者希望廢除死刑,相信大家都同意應該有一個「盡量」完善的制度,確保司法制度不會草菅人命。這是一個很難達成的目標,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喬瑟夫.霍夫曼 Joseph L. Hoffmann 教授來分享他的經驗。
2003年,美國麻州州長Romney邀集了10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包括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刑事警察實驗室主任等。李昌鈺教授也是其中一員。)組成一個由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Hoffmann教授與哈佛大學病理學系Frederick R. Bieber教授擔任主席的委員會,對於「死刑配套措施」進行研究。這個委員會主要探討:如果麻州真的要恢復死刑,該有什麼樣的制度設計來配合?委員會的目標是: 一、在實體上,死刑應該限縮於某些類型的「一級謀殺」行為,確保被處罰的謀殺行為與謀殺犯都是「至惡中的最惡」(worst of the worst) 。二、在程序上,應以科學證明方法,盡可能確保無辜之人(包括未犯罪者,以及罪不致死者)不會被判處死刑。
研究委員會在2004年5月時提出的報告內容中,提出了十點建議,包括:
(1) 嚴格限縮可判死刑的謀殺行為。
(2) 適度控制潛在死刑案件中,檢察官的起訴(求刑)裁量權。
(3) 可能的死刑案件中,一個能確保被告擁有高品質辯護的制度。
(4) 新審判程序,以避免同一陪審團審理兩階段死刑案件所衍生的問題。
(5) 法官對陪審團以人證定罪時,應為特別之指示。
(6) 應有科學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7) 提高證明標準以提升陪審團決定的正確性。
(8) 對於科學證據的蒐集、分析與呈現,進行獨立的科學審查。
(9) 賦予事實審法院與上訴法院撤銷錯誤死刑判決的廣泛權限。
(10)設置死刑審查委員會以審查有關實體錯誤的申訴案件,並研究此等錯誤之原因。
台灣目前司法制度上雖然還有死刑,但包括總統、司法院長及歷任法務部長都曾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在全面廢除死刑前,該有怎樣嚴謹的程序來確保司法制度不會草菅人命?雖然Hoffmann教授所帶領的委員會,研究的前提和台灣要逐步廢除死刑的現況完全相反,但是研究報告的建議,卻依然對於我國在廢除死刑前應有的配套措施,有非常大的啟發。希望這次的演講及討論會,可以激盪出一套合適台灣的制度建議。
麻州報告全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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