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賭死刑,真有其必要嗎?
豪賭死刑,真有其必要嗎?
文/陳文珊(玉山神學院講師)
陳嘉銘日前〈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一文,主張從刑罰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台灣廢除死刑運動因為沒有正視死刑的功效,在道德上是無法證成的。陳文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台灣廢除死刑運動的先進業己亦對刑罰或死刑的嚇阻效果作過相關的研究,其之所以沒有採取陳文的主張,有數項理由。
首先,係因為著名的芝大講座教授Cass Sunstein對死刑嚇阻作用的統計研究,業己證實,以目前既有證據來看,死刑效益難有定論。而陳文所引Mocan&Gittings也受到很多包括統計學者的批評。經驗證據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二種,一是觀察的證據(anecdotal evidence),即根據統計觀察將二個事件關連起來;另一則是科學的證據(scientific evidence),即能進一步說明事件彼此間的因果關係的經驗依據。關於死刑效益,理想的科學證據應該能夠找出二個在其他方面完全相同的社會,一組作控制組,不施以死刑,另一組充作實驗組,施以死刑,再將二者的結果加以比較。但這種作法有實際上的困難。既便就觀察的證據來說,死刑效益也頗成問題。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當某一州開始施行死刑後,其犯罪率往往不降反升;鄰近兩州在一施用死刑一否的情況下,使用死刑的那一州謀殺率沒有持續低於另一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機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機率為低。這些統計資料連美國國家科學院(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都為其背書。
即便死刑沒有辦法證明其果有實效,或許有人還是會主張,我們還是應該賭死刑有用。然而,賭博論證的缺點在於,它建基在一些很值得質疑的假定上面。它似乎是針對那些連環殺人凶手而建立的,但事實上,這些例子非常少。在1972年533位死囚經富爾曼(Furman)最高法院改判後,監禁或假釋出獄的人中只有六人再次犯下謀殺案。在權衡了誤判的高機率──經驗統計指出,平均每處決四人便有一名無辜者喪命的情況下,海格的論證是不能成立的,無怪乎政治哲學家伯道(Adam Bedeau)感嘆,只為了褫奪殺人犯再犯,「這個代價實在太高了」。
此外,「門檻效應」(threshold effect) 在計算效益時的問題,在這裡也會出現。也就是,同樣的行為在很少人去做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效益,往往與很多人都去做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效益相反。雖說,原則上很難確定如何才能夠用最少的處決來獲得最高的拯救比例,但既然要計算整體社會的利益,便不得不把這個因素考慮進去。
最後,根據犯罪學的統計,罪犯往往不是事先預謀,便是在巨大的情緒壓力或藥物和酒精影響下犯下。在後者的情況,犯人已經無法思考,何來嚇阻效用之有。更糟糕的是,在前者的情況下,罪犯往往會看重遭偵訊的可能性大小,遠甚於刑罰的嚴重性,故而為杜絕後患,而下手殺盡受害人(這種情形在綁架勒贖案件中最為常見)。於是,死刑不但不能嚇阻犯罪,反倒會進一步誘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