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針對陸正案被告邱和順更十審再次被判決死刑
20090413 聯合新聞稿
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於2009年4月13日,再次宣判陸正案被告有罪,並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此判決結果表示失望。
「任何政府都有義務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是,如果人們因此而受到不公正的審判,正義則無法得到伸張。如果人們受到執法人員的酷刑或虐待,如果無辜的人被判為有罪,或者,如果審判明顯地不公正或被認為不公正,則司法體系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可信性。如果人權在警察局、審訊室、拘留中心、法庭和監獄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則是政府的失職和瀆職。」(引自國際特赦組織「公正審判手冊」前言)
包括「無罪推定」、「迅速審判」為其內涵的「公正審判」的權利是最基本的國際人權標準,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以來,不斷的藉由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公約進一步的重申和發展(例如剛由立法院三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慣例。
陸正案,恰巧是「公正審判」原則的最佳反面教材。對被告的指控完全是基於被告的自白,而這些自白後來也被偵訊時的錄音帶證明是因為警察刑求而得來。除了自白之外,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證明這些被告犯案,依照「無罪推定」原則,這些被告早就該被宣判無罪釋放。高等法院一再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一再撤銷死刑,來來回回他們被羈押長達20多年,也違反了人民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立法院剛於3月31日通過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要讓國際公約能夠國內法化,期待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人權落實的國家。我們認為,實踐才是這些公約的最重要關鍵。陸正案後續勢必要上訴,我們期待台灣司法體系再次面對陸正案時,不要忘了「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否則,有罪的,真的是台灣的司法啊!
新聞連絡人:
蕭逸民(人本教育基金會)0968-050270
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0918-517157